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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团聚签证要求在德一方一年居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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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2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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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知道家庭团聚签证还需要在德一方一年的居留。
看到下面这一段:

对第四种外国人的规定实际上表明的是:虽然这名外国人在德居留时间不满5年,更没有获得落户许可,但只要他获得这个居留许可时已经结婚,而且接下来外国人局可能给他的居留许可将超过一年,一拿到居留许可配偶就可以来团聚。换句话说:一,如果他(她)获得居留许可以后才结婚,配偶就要等他(她)满5年后才能获得以团聚为目的的居留;二,如果外国人局只给此人3个月或半年的居留,以后是否可以延并不明朗,其配偶一般也不能获得以团聚为目的的居留。

如果我的老公在德国的居留到明年年底,我准备今年年底开始办签证,但明年3月过去,这样还能够满足这个一年以上居留的要求么?担心啊!!
$怕怕$$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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