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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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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军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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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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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该不该贴在德国法律板块内?!
我有一个德国朋友,他在上海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个内地女孩,但是那个女孩已经结婚,老公是军人。后来他回德国了,走时那个女孩说她会离婚。不过已经1年过去,那个女孩一会儿说她老公同意,一会儿又说改变注意了。弄得他一会儿波谷,一会儿波峰。我朋友想托我问一下,在内地,如果是军婚的话,男的如果不同意离婚,是不是就永远离不掉?是不是军婚国家特别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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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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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见异思迁的女人,超级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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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UBONE 于 2006-2-15 08:02 发表
见异思迁的女人,超级鄙视。。。。。。。。。。。。。

$不错$$不错$$不错$$不错$

看看LZ认识的都是些什么人!!!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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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别又编故事, 不会你就是那个军嫂吧! 领教了LZ你上个贴编故事被揭露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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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坏军婚罪


    一、概念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本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不惜远离家庭,艰苦奋斗,流血牺牲。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军人婚姻,必须加强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但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情况有时比较复杂,在处理时,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公开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贞操权),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符合本法第236条所定强奸罪的要件,应依强奸罪定罪量刑。
    3、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4、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规定破坏军婚罪,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重,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重婚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A)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B)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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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吧,不过外国人当然不受中国刑法的管辖,可是这种事情真没有必要拿出来讨论,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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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他妈的烦什么军婚?军嫂,这种名称就是对女人的歧视!好像嫁给当兵的人的女人都是依附品。还有什么随军!都是什么狗屁名词?如果嫁一个变态当兵的,他又死不离婚,我这一辈子不就毁了阿。

反正这些基本上没文化没脑子的军人(在我看来),和我这辈子是不会有什么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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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有脑子,用你的脑子保卫国家去吧。

真打仗了,逃的最快的就你这号自以为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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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规定破坏军婚罪,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重,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叫情节一般?只亲吻了军嫂,还是摸了摸?

军人是人,军人的妻子也是人,为什么军人不要离就离不了?难道军人的妻子就低人一等不成----仅仅就这种奇怪的法律条文提出的问题,跟lz的故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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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糖丸 于 2006-2-15 14:50 发表
我最他妈的烦什么军婚?军嫂,这种名称就是对女人的歧视!好像嫁给当兵的人的女人都是依附品。还有什么随军!都是什么狗屁名词?如果嫁一个变态当兵的,他又死不离婚,我这一辈子不就毁了阿。

反正这些基本上没 ...


鄙视的就是你这样的人,什么军人不好,没有他们能有你现在在国内的日子啊,说不顶你现在还在为一日三餐发愁呢。说这样的话,真不想个中国人该说的话,好好检讨一下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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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糖丸 于 2006-2-15 14:50 发表
我最他妈的烦什么军婚?军嫂,这种名称就是对女人的歧视!好像嫁给当兵的人的女人都是依附品。还有什么随军!都是什么狗屁名词?如果嫁一个变态当兵的,他又死不离婚,我这一辈子不就毁了阿。

反正这些基本上没 ...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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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口福 于 2006-2-15 17:31 发表
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规定破坏军婚罪,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重,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叫情节一般?只亲吻了军嫂,还是摸了摸?
军人是人,军人的妻子也是人,为什么军人不要离就离不了?难道军人的妻子就低人一等不成----仅仅就
这种奇怪的法律条文提出的问题,跟lz的故事无关


而且这个情节一般, 还是问军人是否愿意声张, 军人的妻子是不是愿意声张根本就不被问, 感觉这个法律是某人坐在大炕头上写的 $惨啊$$惨啊$$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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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renda0714 于 2006-2-15 04:23 发表
不知该不该贴在德国法律板块内?!
我有一个德国朋友,他在上海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个内地女孩,但是那个女孩已经结婚,老公是军人。后来他回德国了,走时那个女孩说她会离婚。不过已经1年过去,那个女孩一会儿说她 ...


刚发完哪个问题女儿的帖子,你至少也该穿个马甲再出来啊。$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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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军人的妻子真的不能离婚啊?第一次听说,怎么感觉这个军婚那么的..........,本人汗毛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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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口福 于 2006-2-15 17:31 发表
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规定破坏军婚罪,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 ...


军人也是人,但是在国家危难的时候,必须挺身而出的首先是军人,也就是说,当发生战争的时候,军人要时刻准备牺牲生命的,而军人的妻子既然选择了作为一个军人的妻子,也就相应的被动的有所牺牲。

如果是夫妻双方都要离婚的,应该没有人会受到惩罚。

这里所谓保护军婚,仅仅是针对那些有企图的第三者,而在普通人的婚变事件中,一般第三者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无论是不是军婚,我想,没有人会支持第三者。即使你不是军人。

我的一个朋友嫁了军官,他们很好。 还有,所谓随军的问题,还必须是有一定级别的军官,才有资格带家属随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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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军人在我眼里就是不好,大多数就是烂。部队系统里面接触的多了。我又不是没根据的说话的。
我有好几个女同学,都是从小在军区大院长大的,嫁人的第一要求,都不要当兵的。
你们别跟我说什么保家卫国的,虽然我是女人,要是打仗了,只要我能排上用场,我第一个上。

就军人伟大啊,别的职业就不伟大了阿?凭什么他们的婚姻受到“保护“?我看是对女人的歧视!婚姻关系不能因为任何理由受到这样的约束。两个人不爱了, 不找找原因?死乞白赖要拖住一个女人的终生幸福干什么?什么第三者也是很模糊的概念。人的情感很难说,谁能保证一身一世都不变心意?如果是这个军人变了心,那么是不是他们想离婚就离婚,他们不想就不行呢?

总之,我不喜欢军人,是因为他们的人品,大多数很烂,素质低。

[ 本帖最后由 糖丸 于 2006-2-15 22: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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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6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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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6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口福 于 2006-2-15 17:31 发表
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规定破坏军婚罪,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 ...



楼主提出的问题不过是两个,第一,军人的妻子是不是不能离婚,第二,军婚是不是受国家保护。

第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的是不能破坏军婚,指的是第三方以主动行为破坏军人的婚姻,至于破坏指的是什么,估计大家都清楚。这里并没有禁止军人离婚,也没有剥夺作为军人妻子离婚的权利,如果没有感情,离婚也是正常的选择。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事情,就算是真的遇到新的爱人,也可以结束了婚姻再开始新的生活。法律为什么规定保护军人的婚姻,是因为很多军人由于驻守部队,不能和普通人一样和妻子朝夕相处,而军人在作为一个国家安全的守护者的同时也是有感情的人,婚姻纠纷当然会影响到军人,进而影响军队,立法本意也是从保障军人在服役期间的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的。至于这个立法是不是很完美,到也是可以商榷的,不过我想没有什么法律是绝对完美的,所有法律在保障一些权利的的时候,也相对会影响到一些相对方。

第二个问题,法律规定很明确,就是保护军婚,理由同上。我也认识很多部队的人,我不否认部队中有一些不良分子,但是,法律本身是一个一般性的规范,不能因为不良分子就放弃了追求保障其他人的权利。

其实,这个问题本身与是不是军人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处于对家庭负责的态度来说,就算没有感情了,也应该结束了婚姻再谈其它事情,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非感情因素同第三者发生什么事情,就更有点。。。。了。

只是谈自己的看法,跟大家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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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6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

军人是伟大的;

军嫂红杏出墙的比率也是所有职业男性的妻子中最高的;

国家对军人的婚姻采取保护是应该的;

我是不会去做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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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6 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糖丸 于 2006-2-15 14:50 发表
我最他妈的烦什么军婚?军嫂,这种名称就是对女人的歧视!好像嫁给当兵的人的女人都是依附品。还有什么随军!都是什么狗屁名词?如果嫁一个变态当兵的,他又死不离婚,我这一辈子不就毁了阿。

反正这些基本上没 ...



你就是个SB, 要是没有军人你她妈的现在就在日本做慰安妇呢。

你接触过几个军人,你有什么资格评判军人,先找个旮旯撒泡尿照照自己在来。

最TM的鄙视你这种SB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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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6 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inideren03 于 2006-2-15 09:16 发表

$不错$$不错$$不错$$不错$

看看LZ认识的都是些什么人!!!BS~



还不都认识像你这种人嘛!多问的! 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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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6 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inideren03 于 2006-2-15 09:18 发表
你别又编故事, 不会你就是那个军嫂吧! 领教了LZ你上个贴编故事被揭露的笑话!


我是军嫂,你还是慰安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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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6 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yrfalcon 于 2006-2-15 19:31 发表


刚发完哪个问题女儿的帖子,你至少也该穿个马甲再出来啊。$惨啊$


我的衣服都给你剥光了,哪里来得马甲?你借我吗,大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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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6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brenda0714 的帖子

其实发这个帖子不是希望看到你们讨论军婚、军嫂的种种,甚至为这个争论和指责,只是想了解他们离婚可不可以,有什么限制。是托我那个德国朋友问的。但是在谈论第三者或者军人时,我们不能以一概全,指示针对他们两个。以下这些都是我那个德国朋友告诉我的,这个德国人和我都不知道那个女的说的是真的还是骗他。
据说:
他们都已经不爱对方,在那个女的认识我朋友前,那个老公曾经当着面对那个女的说:You are ugly, I don't want to see you any more. I don't want to fuck you any more. (当然但是男的说得是中文). 后来女的认识了我朋友,然后来,那个男的也发觉了,接下来就在讨论离婚。一开始男的是同意的,但是考虑到几个月后要被提升,觉得离婚影响不好,所以就同意等提升后,女的必须替他交几万元的提升费用。但之后,那男的确改变注意不同意离婚,反正一直反反复复。
所以我才会替我朋友问,如果男的不同意,是不是他们就永远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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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6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楼主,  你让那男的老婆去问法院啊律师啊....咱这版上估计也没人跟军人结婚的,或者结了婚也没人说要离婚的..谁懂啊?  我就不信你那朋友找不到人问律师怎么处理.....人托人人再托人嘛


PS,,我倒有同学做军人的,有男有女,都是军校毕业的,也结了婚也生了孩子,过得也都蛮好


所以,强烈抗议那些一杆子就说什么军人不好的人!!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自然有好有坏,但不能一棍子打死一条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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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renda0714 于 2006-2-16 03:51 发表


我是军嫂,你还是慰安妇呢!

哈, 你承认了啊, 我可没呀!: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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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6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renda0714 于 2006-2-16 06:13 发表
他们都已经不爱对方,在那个女的认识我朋友前,那个老公曾经当着面对那个女的说:You are ugly, I don't want to see you any more. I don't want to fuck you any more. (当然但是男的说得是中文).

瞧你这点英文水平, 就别在这显眼了!" 男的说得是中文" 您老给翻译成中文干吗, 有病吗!
看你年纪一大把了, 就歇歇吧, 先把自己嫁出去再说, 别关心别人的事了!!(其实你自己就是这个军嫂! 别以为你装的象) 讨厌你这种一肚烂心眼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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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6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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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6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colas2046 于 2006-2-16 01:08 发表



你就是个SB, 要是没有军人你她妈的现在就在日本做慰安妇呢。

你接触过几个军人,你有什么资格评判军人,先找个旮旯撒泡尿照照自己在来。

最TM的鄙视你这种SB女人了

$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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