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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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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umeng 于 2007-4-30 22:26 发表 
:) 首先你坐车,你和DB 之间只是 nach § 631 BGB 是一个Werkvertrag。 而作为Werkvertrag 必须有一个 Erfolg。 这里就是Ortveranderung,即你付车票钱,他提供你运输服务
但是如果你不买票,不付钱,那么你就是没有想和DB 之间达成 Werkvertrag, 而你还做了车,那么 § 812 BGB komm in Betracht
即 Ohne rechtlichen Grund von anderen etwas erlangen. Im Fall 就是这个逃票的人 他没有达成合同 没付钱Ohne rechtlichen Grund, 从 DB 得到 运送的Vorteil 。那么就必须 Herausgabe, 即要偿还。
然后要偿还什么? 理论上是得到什么偿还什么,但这里是位置的变化无法偿还,所以nach §818 Abs 2 BGB 要偿还 Preis dieser Karte , aber nach §§ 818 Abs 4 819 Abs 1 BGB, 无票乘车人会被视为 bösgläubig(中文可能是只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意思)要接受其他法律或条款的处理 ,因为和德国的那美好的Sitten相抵触,剩下的事情就是BGB所不能控制的了,即已经不再是私人之间的事情了。至于刑法如果情节足够严重也不是不可能……
欧不知道这么说你能不能明白,但是在德国 Sittenverbot 和 Gesetzsverbot一样都是很严重的事
你说的这个道理应该是针对故意逃票人的。在这点上,德国的法律等于把别国的不道德行为(欺诈)上升为刑事罪行。这个虽然从中国人的角度看太严格了,但是还是可以理解的。在这点上我其实没有大的疑问。
我目前的真正问题实际上是关于如何界定故意逃票者和无意疏忽“逃票”者的法律问题。对于无意疏忽造成“逃票”事实的人来说,只要交通公司、警察局、检察院、法院对当事人的诚信不认可的话,就可以定罪,当事人似乎无法得到“无罪推定”这个刑法原则的保护。看起来xumeng是个法律专业人士,请就这方面的问题做一些说明,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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