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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认识的的一个Makler,碰到了棘手顾客。顾客通过Makler的广告,由Makler陪同看中了一套Wohnung。与Makler签了付费合同,并签了租房合同。当然签租房合同时,只是租客先签的,因为租客要去度假了,当天晚上房东才去Makler那里签的合同。在合同中写了将与交钥匙的同时(租客度假16天回来后),付2个月的押金,搬入后(两星期后)付租金。
但是租客提前5天回到家,并立即打电话给房东,说她没钱,所以不想租房子了, 租客并于当天晚上到房东家,亲自递交了解约信。但是合同中写明,租客必须提前三个月KUN 房,所以她应该付两个月的租金及修理粉刷的费用。但是因为她还根本未住进去,房东写信要求她付2个月租金,(其实要不到也就作罢了)。 但是收到对方律师信,说合同不存在!
问题是Makler的工作全都做完了,根据她与Makler签的合同,她要付2个月的房租作为Makler的费用。 可是她不付,并说,她没钱。打官司也没用!顺便说一句, 房客是个洲政府财政部门的40岁的公务员。因为与LG闹离婚,所以要租房,可能又和好了。
这样的情况,Makler请律师写信了, 但是对方让自己律师回了一封信,说合同存在但无效,不可要求付费, 现在打上法庭了。请问
1。对方律师为什么说无效?
2。如果无效,Makler律师为什么还要打上法庭?
3。 看到有帖子里说,mail, fax 不可以作为法庭的证据出示,是指在特定的租买房的合同呢,还是整个司法程序中?
补充以下》
1。 房客签好合同后,特别嘱咐Makler,合同不要寄到她现在的家,她会自己来取!因为她不想让她LG知道她住的地方,她还要带两个孩子出来一起住。
2。在第1次开庭的法庭上,房客一再重复,Makler没有给她介绍,谁是房东,她根本不知道,也没有见到房东(这是撒谎,因为她要求粉刷时,Makler又介绍了陪同看房的是女房东, 证人男房东(没有陪同看房)出庭了,但是作为证人的女房东,及陪同房客看房的男友都没能出庭。所以还要听证一次!
3。房客的律师说,他的委托人签的只是意向书!(而合同上是VERTRAG)
4。Makler律师称,如果合同无效,为什么房客去解约?
5。房客的律师又将无合同,改称为,合同未送达,无效!
6。还要听证一次,但房客撒了很多谎了
谢谢大家?
[ 本帖最后由 sandy8003 于 2008-4-7 03:0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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