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kai 发表于 2009-11-20 22:37

严格的说,不算敲诈,我替朋友租车的时候也遇到相同的问题,朋友没有信用卡,借我的卡用。Europecar 网上订车后发来 email 说需要一些补充文件才能确认。朋友嫌麻烦,让我改订别的公司的车了。当时我让朋友给 Europcar 通知取消订车,他敷衍了几下。

后来我发现 Europcar 从我的信用卡上把钱划走了,朋友才承认没有取消订车。于是同 Europcar 交涉,他们说,订车是自动成立的,补充文件可以在取车的时候提交,相反如果他们没有留车,而朋友去取车了,他们就要做出赔偿。我们则坚持认为 email 的意思是订车不成立。

几番交涉后,我对 Europcar 的管理人员说,信用卡是我的,朋友没有取消订车是他和 Europcar 的事情。现在两边扯皮,我来买单了。大概管理员有点被说动了,同意给我退钱。但他们留有朋友的地址,保留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牙克石 发表于 2009-11-20 22:44

我怎么总是感觉他们说话自相矛盾呢,难道我该吃脑残片了?

hh2 发表于 2009-11-20 23:28

lz用词谨慎点吧,何须这么耸人听闻。自己都承认自己有责任,怎么还说敲诈?如果主帖是德文的,恐怕都有诽谤的嫌疑了。法版最多的就是这样的,明明知道是自己错,还非把帽子扣到德国人头上。

lz如果学过一点德国民法,就应该知道口头约定就是合同,在法律上和书面合同同样有效。但是口头约定毕竟有举证问题,所以为了避免以后的法律纠纷,往往还是要书面签字。但是没有书面签字,并不代表没有签订合同,何况你已经默认对方的合同确认。有没有强调stornieren期限,在法律面前根本不重要。你所说

对方来信告诉我:正式的确认预定必须要我书面签名或盖章寄回去才有效

的德文原文是什么样的?我不太相信你这个是德文原文的忠实翻译。如果是,也许法庭上还有chance。

fainting 发表于 2009-11-20 23:55

本帖最后由 fainting 于 2009-11-21 00:01 编辑

谢谢楼上的评论,我承认当时用敲诈这个词多少有点意气,但是我认为整个事件多少还是存在敲诈因素的,email原文如下
"zu einer Reservierung benoetigen wir einen Unterschrift plus Stempel
auf unserem Angebot, nur so koennen eine Reservierung annehmen."
我承认我的德语不太好,如果我理解确实有误,请楼上的给予指正,另外我想说,我不是故意要给德国人扣什么帽子,只是因为对方在我电话提出申诉理由的时候根本没有认真听取,而且态度强硬表示要么交钱要么就法庭见,然后就非常不礼貌的在我话还没有说完的情况下就毫不客气的把电话挂了,好像他们就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我发帖的目的只是想客观的陈述一下整个事件,让懂些法律的朋友给点意见而已。

liebstleo 发表于 2009-11-21 00:03

德国有法律规定,如果如果公司给你ab之后, 你在14天之内没有回应或者提出异议的话,就算是默认合同有效,合同自动成立。 签不签字不是关键问题。

fainting 发表于 2009-11-21 00:08

请问楼上的知道这条规定具体出自哪本法典的哪条吗(BGB?),我想找来看看,非常感谢。

liebstleo 发表于 2009-11-21 00:09

但是从email内容上看,应该有机会,他们强调了签字和印章的必要性。也就是说他们也有一定责任。(个人意见)

fainting 发表于 2009-11-21 00:18

本帖最后由 fainting 于 2009-11-21 08:38 编辑

我觉得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给我的这份ab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法律上是有效那我肯定必须得给钱.
这件事情在时间上的顺序是这样的 1.我询价 2.对方给我angebot 3.我回信接受了angebot 4.对方来信说需要签名盖章 5.我没有签名盖章 6.对方还是email给了我ab
不知道从我这方面讲是否存在可抗辩的理由...
另外,因为这400多欧元,如果如对方叫嚣的那样走法律程序,我想我们双方最后的kosten也都不止这400块吧,真是搞不懂他们怎么想的...
也许这种事还是私了比较好

财神妹妹 发表于 2009-11-21 08:54

所有邮件都还有,但是我咨询的那个律师说,在拜仁州可能法院会判合同成立
因为我曾经说过我用他们的车,之后他们也给我发了确认信(虽然我并没有回寄任何签名或盖章的东西)
所以这就是个很有争议的事情,一方面他 ...
fainting 发表于 2009-11-20 21:4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要你签名和盖章只是这家公司内部的规定而已,好多公司定货是不需要签名和印章的,按照一般逻辑来讲也是成立的。若上了法院,你下了订,人家也给你确认了,该合同就生效了,是否盖章签字只是他们内部的事情,若你没签字他们不认可你的定单,完全可以不给你发ab,既然给你发了ab,代表他们认为即使没有你的签名和盖章他们也可以接受你的定单,而你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取消合同,交钱是应该的,我觉得律师说的没错。

财神妹妹 发表于 2009-11-21 09:00

谢谢楼上的评论,我承认当时用敲诈这个词多少有点意气,但是我认为整个事件多少还是存在敲诈因素的,email原文如下
"zu einer Reservierung benoetigen wir einen Unterschrift plus Stempel auf unserem Angebot, nur so koennen eine Reservierung annehmen."
我承认我的德语不太好,如果我理解确实有误,请楼上的给予指正,另外我想说,我不是故意要给德国人扣什么帽子,只是因为对方在我电话提出申诉理由的时候根本没有认真听取,而且态度强硬表示要么交钱要么就法庭见,然后就非常不礼貌的在我话还没有说完的情况下就毫不客气的把电话挂了,好像他们就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我发帖的目的只是想客观的陈述一下整个事件,让懂些法律的朋友给点意见而已。fainting 发表于 2009-11-20 23:5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的德语也不太好,个人理解这句话是说只有你在他们的报价单单上签字盖章,他们才接受你的定单。

我觉得接受定单和合同生效的概念还不完全一样,若他们接受你的定单,但不给你写确认,合同一样不生效,只有在你下了定单,他们也给你确认的情况下你们之间的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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