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t 发表于 2009-11-22 18:36

辞职的时间点界定问题?

如果是书面邮件的话, 是否是指对方收到?
如果是带回执挂号信, 是否依回执上的日期?

如果是邮件的话, 对方是否有可能声称, 自己没有来得及阅读?

有法律条文的话, 请推荐一下, 谢谢各位!

Hero2009 发表于 2009-11-22 22:10

ert 发表于 2009-11-23 19:01

谢谢 Hero2009 !

也就是说, 假设, 只是假设12月28日日收到新公司合同的话, 原公司已经没有人在, 但是我通过书面信件发出辞职信, 以发出德邮戳为准。 我的理解正确吗? 一般情况下平信还是带回执的挂号信比较好呢?

adgjl 发表于 2009-11-23 19:34

希望LS说谢谢不是因为LS的LS说的对你有利:-)。

如果你没有和公司明文约定,我见过的所有合同(工作的,保险的等等都算)都是根据人家Eingangsdatum而不是Poststempel。每天无数Kündigung通过Post邮寄,如果由于Post给耽误一两天就没Kun成,估计Post需要单独成立一个部门专门打Kündigung失败的官司……

Hero2009 发表于 2009-11-23 21:17

Hero2009 发表于 2009-11-23 21:24

orionsnow 发表于 2009-11-23 21:24

有点提前量的好,不要卡着点。有些东西理论上可行,操作起来并不可行

Hero2009 发表于 2009-11-23 21:33

adgjl 发表于 2009-11-23 21:46



你在什莫合同上见过是写着Eingangsdatum?

我跟你的看法不一样,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应该以Poststempel为准。否则像你说的要以Eingangsdatum为准,公司很容易作弊。而且Eingangsdatum怎样确认?谁说了算?
Hero2009 发表于 2009-11-23 21:1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只是你的主观想法或者说美好愿望,老实说这也是我的美好愿望,可惜……

我说的确实有歧义,“我见过的所有合同(工作的,保险的等等都算)都是根据人家Eingangsdatum而不是Poststempel”,我是说我见过的所有类型的合同,保险合同,电合同,DSL合同等等。很多公司是在AGB里写的,就算公司没写,我也不相信打官司可以这么解释,因为Post肯定不干,除非你连Post一起作为被告,因为你又没有和Post签订SLA。

如果我说的你和LZ还信不过,请google下列关键字:Kündigung Eingangsdatum Poststempel
结果立现。

Hero2009 发表于 2009-11-2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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