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inea1 发表于 2010-5-19 19:37

德国法律对房客权利的保护程度的确是咱们天朝人难以想象的。这里的房客享有的是无限期的居住权。房东通常是无权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除非他有自住需要(Eigenbedarf)或房客有违约行为(例如不付房租)。
法院对自住需要的审查颇为严格。举例来说,法院会判决,现住在面积为30平米的房子里的单身的房东不能以本人入住为由解除租约,如果出租房面积为100平米和房客为三口之家。
相对而言,房东在房客不付房租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将租约解除的。房客欠缴金额超过一个月租金总额(Miete加Nebenkosten),房东便可宣告立即解约(fristlose Kündigung)。这种解约在发生诉讼时一般都会被法院承认,而且无需顾及房客是否能找到新的住处和是否有钱。
房客在解约后仍不搬走,就要通过法律程序让法院执行员(Gerichtsvollzieher)来强制清空房屋了。强制执行不会因为房客说他无处可去而停止。到这个时候,是否让一个失去住房的人流落街头,成了社会福利机构考虑的问题,而与房东无关了。

文道 发表于 2010-5-21 15:38

楼主买房子的时候应该知道房子是出租中的,这种房子便宜,但是麻烦很多。
如果以前的房客住的时间很长了,你要给人家较长的时间找新房子,不能硬来。

冰河世纪 发表于 2010-5-21 19:46

{:5_362:}不是买卖不破租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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