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great
发表于 2010-8-16 17:46
他们怎么搞的你问我干吗?我不提供咨询,现在就是很多公司和单位这样做的,至于怎么搞的我不是参与者之一 ...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6 17: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是很多公司和单位,也就是政府某些部门和军队可以搞搞。完全不具有普遍性啊。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6 17:47
不是很多公司和单位,也就是政府某些部门和军队可以搞搞。完全不具有普遍性啊。
upgreat 发表于 2010-8-16 17: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内容我已经更新,你自己回头去看,怎么搞
songsongxin
发表于 2010-8-16 17:53
他们怎么搞的你问我干吗?我不提供咨询,现在就是很多公司和单位这样做的,至于怎么搞的我不是参与者之一 ...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6 17: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没问你他们怎么搞!我也没说不能搞。我只是说政策不支持。政策不支持的情况下能做这些项目的 那就是有关系的了。具体哪些单位能搞 无非也就是那些大的企事业单位。再多说就没意思了,咱讨论房子不讨论政治。我只是反驳你,并不是很多的公司和单位现在都能这么集资建房。你说的这种情况只是个别现象,并不是普遍想象。如果说是普遍想象,那也是某些性质单位中的普遍现象。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6 17:57
我郁闷,政府不准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合作?别搞了好吧?
我说很多企业这样搞,没说各个企业这样搞,想钻牛角尖是不是啊?只要一个企业愿意这样搞,企业的员工也愿意这样搞,找得到房地产商一起跟你这样搞,有什么搞不到的。哪个地方不合法,说说看?
upgreat
发表于 2010-8-16 17:59
他们怎么搞的你问我干吗?我不提供咨询,现在就是很多公司和单位这样做的,至于怎么搞的我不是参与者之一 ...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6 17: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明确的说,宿舍楼不算住宅,商业或者工业用地上建房转手再卖是违法的,由此看来你老爹单位的关系果然很硬啊。怎么搞的我不关心,其实我最好奇的是你老爹是干嘛的,中国嘛有权啥不能搞啊?{:4_293:}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6 18:01
本帖最后由 kolinsky 于 2010-8-16 18:04 编辑
明确的说,宿舍楼不算住宅,商业或者工业用地上建房转手再卖是违法的,由此看来你老爹单位的关系 ...
upgreat 发表于 2010-8-16 17:5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搞清楚,企业和房地产商合作,建的楼法律上还是商品房,不是工业用地。对房地那方面,没有融资风险的买卖,便宜点就便宜点,就是这么回事
你一定要说有没有送钱拉关系,我真不知道,这个事情他们不用跟我汇报,哈哈哈哈
meactohn
发表于 2010-8-16 18:04
现在很流行集资建房啦,单位收钱自己买地建房,价格比商品房便宜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5 23:2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此人果然是古代穿越来的,鉴定完毕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6 18:06
你不信就没办法,唉
songsongxin
发表于 2010-8-16 18:11
我郁闷,政府不准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合作?别搞了好吧?
我说很多企业这样搞,没说各个企业这样搞,想钻牛角 ...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6 17:5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什么时候说政府不许公司跟房地产公司合作了????
你说的这个就叫做集资建房?真正的集资建房还真就是一些单位自己买地建房,然后以成本价卖给自己员工。
当然 你说的“集资建房”可能跟我们通常理解的集资建房意义不同吧。这个我就无话可说了。这个“集资建房”出自你口,你可以随便解释。
炳哥
发表于 2010-8-16 18:48
本帖最后由 炳哥 于 2010-8-16 19:47 编辑
看样子你不但无知而且还自以为是 中国的农民工在老家是有地有房 那他怎么不在老家带着 跑到城市里面?...
jkjc 发表于 2010-8-15 21:4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94:}
songsongxin
发表于 2010-8-16 20:14
中国集资建房制度的简要概述(张东伟律师编写)
集资建房是我国政策与法律允许的公民获得住宅的一种行为。目前存在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来源
。。。“www . law110 .com/ jizi / jizilaw . htm”
wanglong_pq
发表于 2010-8-16 20:23
吃不起米?为什么不吃肉呢?
买不起房?为什么不买别墅呢?
jkjc
发表于 2010-8-16 20:23
大哥你要这样,没有讨论的必要了。我不知道哪个学者和那些机构估算在0.5以上,能给个名字么?我不相信没 ...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6 17:3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基尼系数现在到底是多少 网上有很多文章 你google一下就能找到不少 0,5 以上貌似是官方默认的数值
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h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shourufenpei/20100521/2216871.shtml
至于实际值到底是多少 说实话除了住在中南海那些人估计没人知道 就像我说的 2007年之后中国就只有中国特色永远也超不过0,4 “新”基尼系数了
网上有篇关于各省基尼系数的文章
htp://hanyi9119.blog.163.com/blog/static/304566620107795618111
我不能确定它的正确性 不过假如数据是真实的 中国的基尼系数肯定超过0,6了
至于说的农民工问题 觉得真是懒得解释 第一代农民工是八十,九十年代出来打工的 他们的后代 就是农民工第二代基本上都是八零后九零后 这些人大部分都进入或者即将进入生育年代 后代自然就是第三代 很难理解么?
至于是不是“可能”的腐败 等你回国生了孩子后就知道了 或者问问你在国内已经成家立业的同学
songsongxin
发表于 2010-8-16 20: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资建房行为,多渠道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
第三条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当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改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资建房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
前款所称单位自用土地,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前,单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自接到集资建房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预审,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书面通知集资建房单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后,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单位自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四)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自接到集资建房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在集资建房单位公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名单以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情况、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提出予以批准的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集资建房单位向职工提交住房时,应当向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集资建房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实际建设成本审计报告。房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核发集资建房确认书。
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核发的集资建房确认书,应当列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集资建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三章集资建房的对象和价格
第十四条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应当限定在集资建房单位中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以及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已经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夫妻双方只能参加一方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租住单位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当在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后,方可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六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计算集资建房的价格,不得有利润,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备案。
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向职工公布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
第十七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按照集资建房价格,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全额收取集资款。
集资建房单位可以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预收集资款,并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接受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的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集资建房单位应当持房改部门出具的集资建房确认书,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集资建房确认书,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名单与集资建房确认书上核定的名单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集资建房。
第十九条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建房拥有全部产权。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建房的,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进行集资建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集资建房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擅自提高集资建房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由房改部门责令职工按照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将补缴的购房款上缴财政;对集资建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分配给不符合规定的职工的,由房改部门责令集资建房单位限期收回,并将收回的集资建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多余的集资建房,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对集资建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参加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责令退回集资建房或者由购房人按照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核查集资建房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出具集资建房确认书的;
(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安徽政府网 因为级别不够不能发链接 中间打了一些空号
http://www .ah .gov.cn/zcfg/showcontent.asp?newsid=366
在这么多条件限制下。集资建房还能流行起来?
里面有集资建房对于土地,以及购买人等一系列的要求把。。。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7 00:50
本帖最后由 kolinsky 于 2010-8-17 00:58 编辑
基尼系数现在到底是多少 网上有很多文章 你google一下就能找到不少 0,5 以上貌似是官方默认的数值
可以 ...
jkjc 发表于 2010-8-16 20:2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知道你是如何肯定的,数据说话,还是你自己说了算。 如果你真的懂基尼系数的话,你应该知道基尼系数增长0.1是什么个样子,而且那个函数不是直线型的。所以,如果你拿不出正规的数据的话,我没办法认为你所谓的0.6是有道理的。既然你认为中国的数据是不可信的,你能告诉我你所谓的超过0.6的可信度是多少,同时你能告诉我你的统计数据的质量是不是比你一直鄙视的中国统计部门更加高,更有说服力吗?如果都是这样你这样认为,我想统计局是可以取消了,因为数据是可以认为出来的,不知道你这样是不是比中共做得更好。笑。基于此我也反对开放网络和媒体,这些网络文章的数据质量太差,言论无德,不负责任,民众分辨能力又太差,开放媒体个人认为时机不到。别看blog的所谓新闻了,假多真少。
你所谓的三代不难理解,但是你是不是把两个概念搞混了,一个是农民工,另外一个是失地农民。农民工不是失地农民,他们依然有回去种田的可能性,依然在农村拥有土地,依然有谋生的手段。失地农民是因为失去了土地而进入城市的,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从来没跟你讨论过农民工的事情,一直以来说的是你在上面某帖提出的失地农民的问题,所以请你不要偷换概念。农民工进城是另外一个问题了,牵涉到是他们在农村拥有的土地,在城市享受的待遇。我不认为他们同时应该享受农村和城市双重待遇的优惠,如果他们要享受城市人口的待遇,他们应该放弃在农村占有的土地,这才是公平。不过这是另外一回事了,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延伸么?
腐败问题,说了另外讨论,不要歪楼。不过可以说一声,任何一个政策不会考虑他人在可能的腐败上的损失,否则要不要在补贴数额上再乘个腐败系数?苦笑。
p.s. 72,73楼的两位,我不知道你们两说这话是什么意思,有意义吗?
p.s. jkjc先生,可以看出你反对什么,但我看不出你真反对那些,因为你的言谈中没体现出你的正义,只能说你反对,但是你却重复着你反对的一切。
jkjc
发表于 2010-8-17 13:11
不知道你是如何肯定的,数据说话,还是你自己说了算。 如果你真的懂基尼系数的话,你应该知道基尼系数增长 ...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7 00:5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 您的发言越来越有趣了 您让我找支持0.5的数据 上面说话的人还是新华社的 您不相信 我也没办法 至于那篇blog文章 数据是不是真是我也不知道 就像我也不知道统计局的数据是不是真实的一样 说实话 这类厘清事实的事情应该是官方单位做的 不然各国国家各个单位设新闻局设发言人干吗的 至于你相不相信社会上了流言是你自己的事情 不过我对此还蛮有体会 2003年初我同学有去广东过年 就听说有一种传染病很厉害 死了很多人 当然官方来辟谣了 过了几个月之后就发展成了所谓的SARS 自此我才知道 流言有时候也可能是真的 尤其很多事情是你亲眼所见之后
至于农民工问题 我不明白搞混了什么? 您说的失地农民应该是指被征地的农民 我说过城市化不可能通过征地成功。至于农民工回家种地 局部小范围的是可能 但是如果大范围的话是与城市化的目标相违背的,城市化,不就是农民进城么?!
至于腐败您不想讨论我也没什么意见 毕竟从某种角度来讲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也是制度性腐败的一种 因为它剥夺了普通老百姓在同样条件下享受住房的权利
至于你能看出我反对什么 我就甚感欣慰了 要如果建设这个国家 以中国的现状来看 主要还是中南海里面的决策 你我“尔等屁民”(不小心把您跟我拉到同一个阶级)如果都能看到问题的所在 核心里面的大佬们也该好好考虑考虑了
灌水马甲
发表于 2010-8-17 13:17
没有上下文的语境?能看出讥笑来吗?表述一个事实?
liaozalie
发表于 2010-8-17 13:51
2003年初我同学有去广东过年 就听说有一种传染病很厉害 死了很多人 当然官方来辟谣了 过了几个月之后就发展成了所谓的SARS 自此我才知道 流言有时候也可能是真的 尤其很多事情是你亲眼所见之后
jkjc 发表于 2010-8-17 13:1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2003年我在深圳妹妹家过的年,前脚刚回家,后面我妹打来电话说广东好多人得“流感”,不好治,说当地的醋都被抢光了。。。后来就全国大爆发了。。。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7 15:33
呵呵 您的发言越来越有趣了 您让我找支持0.5的数据 上面说话的人还是新华社的 您不相信 我也没办法 至 ...
jkjc 发表于 2010-8-17 13:1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大哥,写那个帖子的人是不是新华社的没法证明,帖子不是新华社发布的,是在她个人blog发布的,只能代表她个人观点,不要算新华社头上好吧?社会留言哪些能信哪些不能信是有规律的,有的数据不是个人有能力发布的,数据的获得,计算以及验证不是做考试题目,有相当大的工作量,很多是个人无法完成的,比如基尼系数。这种数据你也能信流言?不是我说你,就是新华社的那个帖子的0.5都是没有根据地纯属个人看法。
失地农民并不是因为当了农民工失地,大多数农民工的户口依然在农村,他们依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算失地农民的。失地农民是因为征地或者农业人口转为城市人口而失去土地的人,前者是强制力的结果应该补偿,后者是自愿的,连补偿都没有。你认为社会应该为哪群人考虑他们的出路?只有因为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其他的都是自愿的结果。农民工的事情是另外的一码子事。教育和医疗都是按户口一个萝卜一个坑算的,农民工和其子弟的教育和医疗问题真的和失地农民是两回事。
关于集资建房,楼上某兄弟给了个法律上的学名,说那个不是集资建房,我没看出来有什么不公平的,至少这个所谓的不公平不是由制度导致的。
我看出你反对什么,但是你重复着你反对的一切这却是你的悲哀了,反对自己啊兄弟。以后别说自己是屁民了。我不知道我哪句话让你觉得我认为我自己高你一等,你是我眼中的屁民,但是我相信这种把人用任何主观的条件分成不同的阶级或者阶层是人类不平等的来源。我也相信当你说你是屁民的时候,你肯定还认为某些人是更屁的民,从而进行着某种歧视,这不是讨论问题的方式。同时人有着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这不是只有中南海的人才有的,也许只是没那么多人关注而已,否则开个论坛干什么呢?
jkjc
发表于 2010-8-17 16:03
大哥,写那个帖子的人是不是新华社的没法证明,帖子不是新华社发布的,是在她个人blog发布的,只能代表她 ...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7 15:3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新华社的帖子当然是个人的看法 我前面不是写了么 国家现在的统计是二元制的按照这种方法奴隶制社会也不会超过0.4 所以大部分的数据都是靠间接的数据和模型推算出来的 至于是不是属实纯粹看个人 我也没办法啊 统计局站着茅坑不拉屎 只好看民间或者外国的了 不过我倾向于认为新华社的是真实的 发布在凤凰网上 还是有一定公信力的
至于农民和农民工问题 没想到又绕回来了 我总结一下 无论是农民或者是农民工也好 随着城市的发展绝大部分必然是要到城市里面去的 少部分通过征地获得赔款有能力在城市购产 绝大部分都是靠自己的收入 国家让这部分人有能力购产 要不让这部分人收入增加 要不让房地产价格处在可控的范围内 但现状是收入有限 但是房地产价格已经完全失控了 请问他们的问题如何解决?我想这个没人不同意吧 除非是炒房地产的
集资买房是全民腐败的一种是因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根本没机会通过这一方式购得低价房 而事实上被党政机关和少部分垄断性的企事业单位给垄断了
你对我的批评我也接受 可能是个人表达能力有限 比如农民工的问题说了半天也没能让您明白 其实我要表达的很简单,请不要您的家里有100w就幻想中国的老百姓都有一百万,请不要因为您的家里能住小洋楼就认为中国的老百姓都有小洋楼,同样也不能因为您有条件来德国留学,您的父母有条件去老佛爷买包包就认为中国的老百姓都可以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7 19:59
中国的贫富差距到了什么程度还需要看数据吗?你们真是象牙塔里待久了。
xieyang 发表于 2010-8-17 16:5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宏观没有办法用个人感觉概况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7 20:20
本帖最后由 kolinsky 于 2010-8-17 20:23 编辑
新华社的帖子当然是个人的看法 我前面不是写了么 国家现在的统计是二元制的按照这种方法奴隶制社会也不 ...
jkjc 发表于 2010-8-17 16:0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凤凰网也是引用他人的新闻,也就是说他们也不负责,哈哈哈哈。
这个方式其实人人都可以做,问题是相互之间不能信任和相信罢了。有些事情不能怪制度,不能因为部分人甚至绝大部分人不能使用某个方式就认为一个方式是不公平的。程序正义则是正义的。垄断的发生也可以是自然发生的,不一定是人为的结果。
关于你最后一段的内容,我好像跟你说过,是老爹他们单位的事情,是很多户的问题,不是我一家的事情,就是他们单位的一些职位比较低的员工也买起了房子,只是没那么大而已。我的观点是只要想买都可以买得起,尽管买房不容易,尽管都在说房价贵。但是你买什么东西不觉得贵,就是去食堂吃饭我也觉得贵了,最好不要钱,要是买雪里红送奔驰更好,不是么?这就是为什么天天喊房价贵,还是有人前赴后继的去买,不要说都是炒房的买了吧,毕竟天天有人结婚,天天有人要买房。一味的说哪个地方的房子贵,其实很简单,买不起不去那里买,用一个国家比较贫困的人的收入去比较最贵的几块地盘,我想如果他们能买起,那为什么其他人不买,如果其他人都可以买起,那块地方的房价为什么不涨。最贵的几块地盘是稀缺的财产,直到它能满足的最后一个人为止,其他人都只能放弃。事情就是这个样子,非常符合经济学的最基本原理。您是不是想想,这种比较是不是本身就有问题呢?同时,一个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建设,虽然在这个城市待了很久有所贡献,但是一般我们应该认为他的贡献已经用工资的形式得到了回报,我们也不能认为他的贡献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回报才是合理,如果这个想象是真正合理的,市场应该会有所体现,这个就叫看不见的手。
我不是极端的共产主义者,那种对某个时期为起点,对人的初始财产做平均的事情一不现实,二违背民意。真要均财富你认为有多人会愿意呢?举一个例子,朝鲜更换货币之前我见过不少人认为这样可以打击腐败,当他们看见只有共产主义左派才会做这样的事情,有多少人还坚持认为他们正确?最后都跑到嘲笑,贬低朝鲜那边去了。社会福利怎么分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素无正确答案。
songsongxin
发表于 2010-8-17 20:52
凤凰网也是引用他人的新闻,也就是说他们也不负责,哈哈哈哈。
这个方式其实人人都可以做,问题是相 ...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7 20:2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老兄 法律上对于集资建房的定义,以及政府对集资建房的政策很明确了吧。你所谓的企业跟房地产商合作属于团购形式,不属于集资建房。我引用这段并没有想说公平不公平,就是想告诉你你理解的“集资建房”跟大伙理解的集资建房的意义不同。
我再次声明一下我的观点,集资建房并不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你说的单位买地建房,或者跟房产商合伙建房,都不属于政策上的集资建房。不能作为你的“现在流行集资建房”的依据。
咱们辩论的点是集资建房现在是不是一种普遍性,是不是流行。我所引用的资料都是为了证明:集资建房不是一种普遍性。所以,老兄,你就不要再往公平不公平上面转移了,咱们只谈房子不谈政治。
如果老兄觉得你的“集资建房”跟大家理解的集资建房是相同的,那么就请你也找一些相关资料以及数据来支持一下你的观点,毕竟“现在 流行集资建房”是出自你口。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老兄你觉得你的“集资建房”跟大伙认同的集资建房的意义不同,那么你就不要再质疑我们说“集资建房不是普遍现象”。至于为何我认为集资建房不是普遍想象,在我引用的政府文件以及法律上的解读中有相关解释。
kolinsky
发表于 2010-8-17 21:42
啊?这个,他们都叫集资建房,我没研究过。既然不是政策性的也就不存在制度造成不公平的现象,这点我已经说了。普遍不普遍我不知道,只是我老家那边很多,我只能这样说,是否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