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my365
发表于 2012-2-6 23:37
安家龙 发表于 2012-2-6 2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在超市看到的是这个https://www.fonic.de/selfcare/servlet/TypePersonalInfo;jsessionid=7FF6E59FA4AE ...
如果你想要预付费的,那么就用Lidl的卡,和Fonic是一样的,但是包月价格便宜,只要15欧一个月
安家龙
发表于 2012-2-6 23:37
mymy365 发表于 2012-2-6 23: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以拿到上网棒立刻kun掉。。。
当然,我那都只是举例说明上网棒不贵,因为我实在不可能这么大冷天专门跑 ...
不管怎么说,还是谢谢你给了链接,因为我以前的确不知道会有这么便宜的。元宵节快乐啦{:5_335:}
mymy365
发表于 2012-2-6 23:38
安家龙 发表于 2012-2-6 23: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个才500MB,还没有1G~~~ 我本来蛮高兴的,想去订一个,结果仔细一读,汗
签那个的话就只是为了要个上网棒。。。
celinecy
发表于 2012-2-6 23:38
晴格格 发表于 2012-2-7 0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哦,我说为什么那个家电的版主这么义愤填膺呢。可问题是,楼主人家本来没想赚这50欧啊,人家现在恶心的重 ...
嗯偶估计吧,大概当初LZ签的不是单纯的上网合同,而是签24个月固定价格上网合同搭送或者很便宜卖一个比较新潮昂贵的电子产品的那种。之所以有东西白送,指望的就是从这24个月的月租里面找回成本的,也就是说那个赠品的价格大部分已经包含在上网费用里面的。这种合同好像经常看到,LZ既然自己不需要用这个上网棒还签下来,确实有可能是这种情况,是冲着那个赠品才签的。X版可能说的“得便宜”指的就是既拿了赠品又能让别人付租金,东西等于是白得的吧。
LZ是不是这种情况偶不确定哈,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她确实不能算多吃亏,只能说少赚了点。当然拿走上网棒的那个女生做事是挺不地道的,可是算起来她也没占多少便宜吧。因为第一这两个月她究竟用了没不知道,棒子能不能在国内用也不知道。把LZ挂失算进去她最多也就能用2个多月吧,花了70欧算30欧一个月再得到10欧的一个上网棒,也未必算很便宜...
安家龙
发表于 2012-2-6 23:41
mymy365 发表于 2012-2-6 23: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签那个的话就只是为了要个上网棒。。。
谢谢你,我看到了,合同没有时间限制呢,是可以马上Kun。
mymy365
发表于 2012-2-6 23:43
celinecy 发表于 2012-2-6 23: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嗯偶估计吧,大概当初LZ签的不是单纯的上网合同,而是签24个月固定价格上网合同搭送或者很便宜卖一个比较 ...
拿走上网棒的女的就是一个信息不对等,或者说更多的可能是个不在乎钱却怕麻烦的
就好像国内你去一个地方玩,下雨,在超市租了一把伞,押金20,结果走的那天下雨,你可能说到了车站还为了20块钱再走很远的路去还伞吗?对租伞的人来说,花了20,省事了,对出租伞的来说,得到20块钱的押金,也没有损失。
晴格格
发表于 2012-2-6 23:55
本帖最后由 晴格格 于 2012-2-7 00:58 编辑
xeonrong 发表于 2012-2-7 00: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自己不是减少了损失,是没损失了
方便了别人就无从谈起了,又不是没有比这个便宜的预付费合同
想赢得安 ...
我觉得吧,你把很多事情都混在一起看了,而且看问题角度有点自我了。
如果分开讨论,我觉得应该是这样:首先楼主这个出租的做法合不合法,是一件事。按你的说法是不合法。不过老实说我们一般人也真不了解,自己出了钱买的东西,自己用不着在转出去,怎么就不行。如果真的不合法,你在这科普了,大家以后注意。可是你也不能说的好像楼主是知法犯法似地。这也难怪楼主会委屈。
其次楼主出租的价格合理不合理,是一件事。按你的说法是,别的地方还有更便宜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似乎是那个无故失踪的小姑娘吃亏了,出70几换来的东西,还有更便宜的选择。但问题是,楼主有义务帮她调查哪里还有更便宜的上网方式吗?非亲非故的。况且楼主自己都不清楚。看你的语气好像楼主故意欺骗人似地,这个也难怪楼主会生气啊。
在其次,楼主最后的结果是吃亏了,还是赚钱了,又是一件事。按你的说法,楼主一点没吃亏,所以楼主没权利上来含冤。可问题楼主本来的用意是想赚那女孩50欧押金的吗?楼主无非就是自己用不着上网棒,又不愿意白交月租费,所以选择出租。这50欧最后落到楼主手里,也不是她的本意啊。让你说的好像楼主应该沾沾自喜一样,好像提前算准了那女孩会这么干,成心算计这50欧似地。可就算钱上没损失,可这事也挺恶心的啊,为什么楼主就没权利生气啊?她上来发帖,也无非是告诉大家,世界上还有这么一号人。她今天收了押金,没受损失,但难保别人没心眼,遇上一样的事,受了损失。上来吼一声,大家都知道了,不管事是不是一样,但以后万事都更小心些,总没有坏处啊。
最后,那小姑娘拿走人家的东西,是不是合理,是一件事。这件事大家意见基本一致,我就不多说了。其实我觉得那女孩肯定是不知道有更便宜的上网的方式的,所以自己还以为占了便宜,也就是说,她本意是想让楼主吃亏的。这种人不BS,谁该被BS?
大过节的,有理说理,没必要搞得教训别人似地。可能有些事你站得高,看得远,我们佩服你,遇事以后多请教你。但你也没必要把话说这么硬啊。
晴格格
发表于 2012-2-7 00:02
mymy365 发表于 2012-2-7 0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有没有,那个仗义执言的版主应该只是被楼主之前的第二个标题吸引过来的,就是非要死活不承认有10欧的上 ...
小声说一句,我就是单签了个上网合同,没有任何附加的ANGEBOT,不过幸好我就打算用一个月。{:4_306:}
xeonrong
发表于 2012-2-7 00:04
celinecy 发表于 2012-2-6 23: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嗯偶估计吧,大概当初LZ签的不是单纯的上网合同,而是签24个月固定价格上网合同搭送或者很便宜卖一个比较 ...
实话说,不知道是不是附带东西,附带东西的合同再转租在我看来就是无耻了
本来这种事是摆不上台面的,签了合同就该交钱,当初如果算计到自己不用就不该签
签了就得认了,满萍聚多少人背1个以上的手机合同?有几个人想到了转租?
好吧,你转租了,也不要紧,静悄悄“弥补损失”吧,也没什么了不起的
凭良心说,不是因为那小女孩很多信息不清楚她会租这个上网棒吗?
你又是押金又是租金的,搞得和个真事的似的,唯一没搞明白的就是你没权利去出租。
现在人走了,留下押金了,你心里别扭点可以理解,寻求安慰就有点过分了
好吧,你来求安慰也有人给你安慰了,还有人告诉你10欧能再买个新的上网棒
补办一张新卡继续“弥补损失”,然后了,组团围攻吧?还主题帖大红字“见鬼了”
说别人信口雌黄。
好吧,人家没和你对欧,说你给我30欧我给你包邮买2个,按说到这个地步就该闭嘴了
然后呢,这些人都说了些什么?我贴了个价钱又被说什么?
还嫌我骂2逼嘲笑我爆粗口删帖,先不说我骂的对不对,人家自己也被删帖却忘了,
这大耳瓜子把自己给胡的。。。
celinecy
发表于 2012-2-7 00:04
晴格格 发表于 2012-2-7 00: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吧,你把很多事情都混在一起看了,而且看问题角度有点自我了。
如果分开讨论,我觉得应该是这 ...
{:5_367:}那个...,其实偶认为如果真的是那种带赠品的合同的话,赠品等于出钱买回来的东西,而“钱”就是那24个月的上网合同。所以被出租的并不是买回来的财产,而是为了购买财产而背负的义务。等于每租得一分都是赚的,这大概也就是合同对方公司不允许转让的原因。他们送出去赠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赢得一个稳定的客户,而不是得到很多个随时会跑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