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0 21:54

德国的法律过于维护人权吗?

本帖最后由 flyingbullet 于 2012-10-10 22:00 编辑

http://www.spiegel.de/panorama/justiz/kindermoerder-gaefgen-bekommt-vom-land-hessen-entschaedigung-a-860587.html

大家几乎对这宗谋杀案没印象了。我在稍微介绍一下。(具体情节可能不是完全正确)
2002年Magnus Gäfgen绑架了一个银行家的孩子,后来撕票。
当Magnus Gäfgen被抓后,法兰警察局副局长(?)用酷刑来逼供,让他说出孩子的所在地。(其实他并没有用酷刑,而是恐吓。警察当初不知道这个11岁的孩子已近死了。) 之后Magnus Gäfgen说出孩子的所在地,警察找到孩子的尸体,副局长因此被革职,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两年后的今天出了一条新闻,Magnus Gäfgen要求黑森州3000欧元恐吓赔偿费,黑森州拒绝,但是黑森高级法院判决Magnus Gäfgen应该获得这3000。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什么?

hh2 发表于 2012-10-10 22:00

如果lz陈述客观,没什么错啊。法治社会就是建立这样的基础上的。

正如辛普森杀妻案,谁都知道是他杀的,但无罪释放也是必须的。

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通过这样个案的牺牲或ms不公,而得到保障。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0 22:01

你觉得我的陈述不客观吗?

hh2 发表于 2012-10-10 22:02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0 22: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觉得我的陈述不客观吗?

我没有完整关心过该案,但相信lz公正,所以放一个如果的前提。

smyozhai 发表于 2012-10-10 22:04

我只关心他到底判了多少年?
若是他还能出狱,那么出狱之后社区和警察部门对他会有什么监管方式。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0 22:05

hh2 发表于 2012-10-10 2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没有完整关心过该案,但相信lz公正,所以放一个如果的前提。

既然相信还需要加"如果"吗?

Jyamolmiry 发表于 2012-10-10 22:06

3000欧加利息呢,利息算下来就不少钱了。不是说一个人杀人了,是杀人犯那就什么权利都没了。

di8du 发表于 2012-10-10 23:04

以薰 发表于 2012-10-10 23:06

di8du 发表于 2012-10-10 23: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别的不说,我们就回顾一下亚琛中国女留学生被推下地铁惨死,而杀人犯被轻判的案子,就看得出这德国法律到底 ...

没死的人......所以在德国当杀人狂绝对可以过足了瘾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0 23:22

Jyamolmiry 发表于 2012-10-10 22: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3000欧加利息呢,利息算下来就不少钱了。不是说一个人杀人了,是杀人犯那就什么权利都没了。

他说了,钱多少不重要。(以前他还想要10 000欧元, 被拒绝了)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0 23:23

di8du 发表于 2012-10-10 23: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别的不说,我们就回顾一下亚琛中国女留学生被推下地铁惨死,而杀人犯被轻判的案子,就看得出这德国法律到底 ...

你觉得德国法律歧视外国人?

di8du 发表于 2012-10-10 23:26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0 23:29

di8du 发表于 2012-10-10 23: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不是我个人觉得不觉得的问题吧?

如果被推下去的是德国人,那肯定判无期徒刑?

di8du 发表于 2012-10-10 23:34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0 23:47

di8du 发表于 2012-10-10 23: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觉得蓄意恶意杀害无辜性命,就判个10年,合情合理吗?别的不说,你觉得你这张不用仔细辨认就可以轻易 ...

某非你长的非常有创意?

LynnH 发表于 2012-10-11 09:20

德国法律最恶心的地方就是:判个lebenslang,但人家17年后就出来了。然后呢恋童癖,杀人魔又不能放到社会上去。再讨论心理医生。要我说。lebenslang就是一辈子蹲监狱,神马事情都不需要再讨论。

杀个孩子17年后又出来了。失去孩子的父母情何以堪?我可以理解以前案例里在法庭上持枪杀了罪犯的那个母亲。失去孩子哪里也都是监狱。

LynnH 发表于 2012-10-11 09:23

德国媒体对施害者的关注明显多于受害者。一个变态杀人魔还要去考虑他悲惨的童年,尝试去解释去理解(?)罪犯,是对死去生命的极大的不尊重!

LynnH 发表于 2012-10-11 09:27

本帖最后由 LynnH 于 2012-10-11 16:10 编辑

昨天看新闻里一句话说这个案子。这里讨论的是wer Recht hat, 不是was richtig ist. 还说3000欧是象征性的。好有钱的德国人民。象征性那赔1欧元好了。

Reisender 发表于 2012-10-11 10:01

这不是钱的问题。理论上来说警员为了找到孩子所以恐吓,动机是好的,我认为他做的是对的。陪钱也是对的,因为当时还没确认这个人是罪犯就恐吓他,并不公正。但是这样的事例只会造成阻止警察全力找受害者,罪犯更加猖狂的结果。将来还不知道会有多少被绑架的孩子因此而丧命,总体事情的结果是负面的....{:5_386:}

funfuny 发表于 2012-10-11 10:27

这个人是好人,他维护了社会的正义,而且使孩子成为自由的灵魂!他应该受到赔偿.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1 10:56

LynnH 发表于 2012-10-11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德国法律最恶心的地方就是:判个lebenslang,但人家17年后就出来了。然后呢恋童癖,杀人魔又不能放到社会上 ...

当初我也是这么想的,lebenslang =终身囚禁。但是后来我发现, 提早释放也有他的理由。最终涉及到人道主义。
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提早释放原因。
1. 犯人在监狱里表现好,并且医生也断定他(们)不会再犯。
2. 通过赦免。赦免之前犯人必须承认自己以前做的是错的(Reue zeigen). 前几年不是出了那么一件事件吗? 在70年代所谓的"黑色秋天"期间,德国的恐怖分子暗杀了许多德国精英人士,其中一名凶手被判无期徒刑, 关了20多年,后来讨论把他提前释放,由德国总统赦免(那时德国总统还是Horst Köhler)。 最后那犯人承认自己过错,被提前释放了。

被提前释放的人可能很多,但是如果有一人重犯,就会引起轩然大波, 马上质疑法律是否太宽了或者医生是否失职等等。

我赞成提前释放的可能性。 要不让犯人会很绝望。人都应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juliaa 发表于 2012-10-11 11:16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1 10:56
当初我也是这么想的,lebenslang =终身囚禁。但是后来我发现, 提早释放也有他的理由。最终涉及到人道主义 ...

那被杀的那个哪?他的机会呢?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1 11:23

juliaa 发表于 2012-10-11 11: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被杀的那个哪?他的机会呢?

你认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才是正道? 把犯人处决?

di8du 发表于 2012-10-11 11:29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1 11:32

di8du 发表于 2012-10-11 1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别的不敢说,但我敢说你这张脸放在德国人群里,那就得算是长得有创意的。

甭管你德语说到了什么程度, ...

难怪别人说你是五毛, 不无道理。

di8du 发表于 2012-10-11 11:38

Amatista 发表于 2012-10-11 11:40

要保护的是万一疑犯并不是真正的凶手,不能让人屈打成招,或受恐吓招认他并没有犯的罪。

这才是重点。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1 11:47

di8du 发表于 2012-10-11 11: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随便你,上升到人身攻击了那是不是证明了你被我上面那段大实话激怒了呢?ps,我他妈不是五毛!我 ...

你自己先看看你是怎么写的:
你觉得你这张不用仔细辨认就可以轻易被德国人认定的外国脸有事报警和德国脸孔的人报警,警察是一样的态度吗?

你一开始就说到我的长相上,还说我我对你进行人身攻击在先?
你这种货色还有脸发言?

di8du 发表于 2012-10-11 11:57

LynnH 发表于 2012-10-11 13:39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10-11 09:56
当初我也是这么想的,lebenslang =终身囚禁。但是后来我发现, 提早释放也有他的理由。最终涉及到人道主义 ...

我赞成提前释放的可能性。 要不让犯人会很绝望。人都应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就是我第二个回帖所说的,对犯罪太多理解和宽容。你知道一个失去了孩子的家庭会有多绝望吗?哎呀妈呀,他绑架个孩子然后杀了他,罪有应得该坐穿牢底的就不该太绝望???这是个神马逻辑?神马样的心理能对个孩子下毒手?心理变态therapierbar的百分比有多少?二又有多少因为医生失职放出来再犯的?

为什么没人去问问失去了孩子的家庭,对他们来说什么又是人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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