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dyu 发表于 2012-11-20 00:27

懂租房法律的高人看过来

10月中从1号房东(eigentuemer)签约一房子,是11月15号可以搬入。谁知道在11月10号,被别人告知(第二个eigentuemer),这个房子在11月上旬已经从1号房东卖给2号房东(签租约前从没跟我说过房子打算卖),从明年1月1号开始这个房子就属于第二房东了。第二房东会由于自用的原因,想把房子拿回来自己住,也就是说他很可能在明年1月1号提出单方解约,我必须在3个月后,即3月31日迁出。

而这个11月10号的来电,就是问我是否真的希望11月15号搬进去,然后3月31号搬出来。我当然不会那么傻在短时间内进进出出。

但问题是,我之前申请dsl的umzug,还有post nachsendeservice等费用已经缴纳,请问是否能从1号房东要回来(schadensersatz)??? 有哪些法律条文能帮到我吗?

thanks.

fengzi100 发表于 2012-11-20 12:59

同情下..求高人

yandyu 发表于 2012-11-20 19:20

upup

wang12 发表于 2012-11-22 22:53

是2房东打电话的话,就把费用给他,因为他买了房子是连房客一起买的,你是跟1房东签的有效合同。你就是搬进去了,他可以单方面昆你,但要等到你找到房子自愿搬才可以。所以他不是笨蛋的话就会给你钱。

yandyu 发表于 2012-11-22 22:57

如果他能坚持到1月1号再昆我,也愿意等到3月31号才搬进来,不是可以吗?德国有法律说:房东昆房客需要等到房客自愿搬离吗?

pattonoriental 发表于 2012-11-22 23:48

wang12 发表于 2012-11-22 22: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2房东打电话的话,就把费用给他,因为他买了房子是连房客一起买的,你是跟1房东签的有效合同。你就是搬进 ...

请教一下,是哪条法律是这么说的?

谷不到狗 发表于 2012-11-23 19:51

这个最好咨询一下mieterverein或者律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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