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内超过183天纳税的问题
求解,作为Freiberufler跟中介签的合同,项目长期驻国内,现在牵扯到年终缴税的问题,大概200天左右在国内,超过183天的界限,去了finanzamt,但是也没有个清楚的答复,似乎所在城市Finanzamt的工作人员都不清楚,想问一下高人:我到底年底该如何报税?如果在国内完税,德国方面如何来操作? 貌似应该在国内交,然后拿了国内交的证明去Finanzamt申报收入 在国内交税,在德国报税,如果你同时也德国交了税的话,申请退税。。。 国内交税证明可以在德国公证翻译么?还是在国内双认证? late-m 发表于 2012-11-30 07: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国内交税证明可以在德国公证翻译么?还是在国内双认证?
183天的规定对你不适用。你又不是雇员。 继续求解 楼主提出了至少三个问题:
1. 个人所得税义务 (无限个税义务和有限个税义务)§ 1 EStG
"大概200天左右在国内,超过183天的界限"
这主要取决于楼主在德国是否有固定住所, 如果楼主在德国没有§ 8 AO 意义上的固定住所,那么楼主的常驻地则在中国(§9 AO)。 作为自然人,楼主需要为在德国的§49 EstG意义上的个人收入承担有限个税义务 § 1 (4)EStG。
2. 工资税 (Lohnsteuer)
“作为Freiberufler跟中介签的合同”
作为Freiberufler,楼主与中介公司的关系是交换服务的关系(Leistungsaustausch),楼主为中介公司提供劳务(Dienstleistung),中介公司为楼主的劳动支付金钱方式的报酬(monetäre Leistung)。中介公司不承担楼主的社会保险义务,也不按照工资税实施办法(LStDV)扣留楼主所欠工资税直接交到财政局。楼主需要自己向财政局申报。
3. 双重征税 (DBA)
"如果在国内完税,德国方面如何来操作?"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 德国与包括中国(1985?)在内的104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 这个协议可简单总结为“四个原则两种方法”:居住国原则,收入源头国原则,普世原则和主权原则,免除方法和折算方法。
"去了finanzamt,但是也没有个清楚的答复,似乎所在城市Finanzamt的工作人员都不清楚"
财政局的官员有不同的层次,普通市民能接触到的,一般都是低端底层的办事员。他们的理论水平一般比较有限。
另一方面,要回答楼主的问题,还需要了解楼主的某些个人情况,才能准确判断。
超过183天,要在国内交税,然后拿着完税证明,在德国报税,和两边的差值有关。 那如果改成国内的合同,直接在德国abmelden就不用这么麻烦了吧? Ebusiness 发表于 2012-12-1 10:29
楼主提出了至少三个问题:
1. 个人所得税义务 (无限个税义务和有限个税义务)§ 1 EStG
您好像很专业。我客户在中国,本人在德国为他们提供Dienstleistung。工资在国内发,在国内完税。请问我还要在德国缴税吗?当然我肯定会给税务局申报情况。还是我可以要求国内客户直接发税前工资给我,我在德国完税?头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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