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vine
发表于 2013-7-24 16:10
貌似矛盾是因为中间换了导游引起的?
合同写了一天4欧,游客也执行了。但是旅游中某天中午导游换人,上午那个拿小费跑了,下午这个没拿到小费,然后关空调什么的。
这件事情肯定是旅行社不对,开元也道歉了(至少表面上)。没什么好争议的吧。
mymy365
发表于 2013-7-24 16:11
sanguowushuang 发表于 2013-7-24 17:01
法制社会你懂不,义务和责任你懂不。
邮递员可以到你家送包裹的时候恰巧你的门铃按不响,没人应答,所 ...
如果是计件的,一个包裹30-50ct。如果是按小时算的,送到你家没人不影响人家业务考核。
快递公司自己竞争降价,DHL一个包裹,给大客户价格2欧,除去运营成本,能给送包裹的小哥50ct就不错了。
要说该骂,就该骂DHL总部,而不是难为一个小哥,为了50ct折腾人家一个小伙子搬这么重的东西爬上爬下,我倒宁愿他不送上门,放邮局我自己取去。
你觉得你大爷,真搞急了,人家不稀罕你这50ct。如果是老油子的快递员,看着时间不够了,或者不想跑,直接就是你家没人,投递不成功。只有新人脾气好的老实人,吭哧吭哧干活特认真。
但话说回来了,人家老实,就更不能欺负人家了不是。
还是上面的话,如果一个人时时刻刻不想到尊重他人,活该这个人某个时候不被他人尊重。
sanguowushuang
发表于 2013-7-24 16:16
staywind
发表于 2013-7-24 16:35
mymy365 发表于 2013-7-24 12:26
许多人在国内都觉得说国外好,不光是硬件好,而且软件好。说车上查票都客客气气,说路上开车都让着行人, ...
真对你的逻辑很不理解。隔壁那个帖子里面LZ的父母因为没有给多余的一份小费,而被大巴停车不开,甚至空调也不开,哪里来的“我付了钱,我就能对你颐气指使”,要说充大爷到底是那个导游是大爷还是两个老人充大爷?
任何事情的讲个权力和义务,行使权力是自愿的,履行义务是强制。小费给或不给,给多少这些都是顾客的权力,可以根据顾客自己的意愿来处理,然而为为顾客提供服务那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义务,一名合格的服务人员绝对不应该根据有没有小费或者小费的多少来提供有差别的服务,更不要说强行向其服务对象征收小费了,这是其基本的职业操守。
类比来说,旅行社给导游开出的保底工资那就是老板给普通职员的基本工资,而小费就相当于BONUS,老板每月给你开足了工资,却不给你BONUS,难道你就能理直气壮地撂挑子不干啦?这跑到哪里去都是讲不通的道理啊。
许多人都抨击国内医生心黑,不给红包就不好好治病,导游的这种行为和那些黑心医生的行为有何区别?
Sky23
发表于 2013-7-24 16:53
假如德国税务局追究,那么所涉及的旅游公司和导游都没有好日子过。设想一下:你所在的公司让公司顾客将你的部分工资作为小费给你,从而少交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你从而少交税。
staywind
发表于 2013-7-24 16:56
本帖最后由 staywind 于 2013-7-24 18:01 编辑
既然你也回了,那我们就来咬文嚼字一下,下面是来自开元的原文
原文中只提到每天至少给司机和导游小费2欧,又提到每天规定最少给每位司机,每位导游么?既然没有的话,那么就是说司机是一个整体,导游也是一个整体,每个整体每天至少2欧。这也很好理解啊,就和我举过的例子一样,你去餐馆吃饭,很有可能带你入座的,给你上菜单的,给你上饮料的,给你上菜的,以及最后帮你结帐的是不同的服务生,难道你会分开来,有几个人给服务,你就给几份小费吗?我就不相信你会。
你的另外一个论点,老夫妻给小费的是第一个导游,第二个导游拿不到。这点就更荒谬了,老夫妻每天的小费一分不少的给了,在旅客眼里第一个导游和第二个导游都代表了旅行社,至于他们之间如何分配利益,那是他们自己内部的事情。就好像在同一个商店里面,在售货员甲那里买的商品,售货员乙就概不负责了,这讲得过去吗?
你的第三个观点,不过就是4欧的事情,老夫妻为何这么计较。同样的说辞也可以放在这个导游身上,也不过就是少收4欧的事情。老夫妻是想不通不给4欧,这个导游是不让发车不开空调,两种行为比较起来到底是谁在为难谁?一方是年轻力壮的小姑娘,一方是上了年纪又人生地不熟的老夫妻,就算有一方要让步也应该是年轻人让着老人多一些。
将心比心,如果是你的父母在外面被人这样胁迫,你会作何感想?难道你也会骂他们活该,抠门那4欧么?
mymy365
发表于 2013-7-24 17:25
staywind 发表于 2013-7-24 17:35
真对你的逻辑很不理解。隔壁那个帖子里面LZ的父母因为没有给多余的一份小费,而被大巴停车不开,甚至空 ...
前面已经说过,是没有给,而不是没有多给。
既然要讨论个合法的问题,那么就按照法律来说吧:
1、必须要支付的小费,也就是 Zwangstrinkgeld,它是可以作为一个Dienstvertrag的存在部分的,这点大家就不用多想了。
2、多年来,唯一一个有意义的判决是在今年Berliner Kammergerichts做出的,编号AZ: 5 W 11/13,也就是说,KY或者其他旅行社,在广告宣传和合同签订中存在错误,比如欧洲10日游499起,每日另外支付4欧小费,那么按照该判决,此种广告行为不合法,需要明确把必须支付的小费计入总价,也就是欧洲10日游539起。
3、此判决只是影响了广告宣传部分,对于合同以及帐务部分,仍旧可以分开走账,也就是合同中可以明确写明,499交给旅行社,而40欧小费,是单独交给导游,因为一些导游是自主经营业者,与旅行社不存在雇佣关系。如果纠正旅行社的行为,最终就是现在的许多兼职导游干不下去了而已。旅行社在此情况下作为导游的中介,导游与旅客之间另外产生合同关系。至于导游是否给你开账单,与他偷税毫无关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自由业者的小费算作个人收入,需要缴税。只有被雇佣的员工收到的小费才是免税的。
4、作为服务提供者,而必须支付的小费/服务费已经作为服务合同的一部分,那么服务提供者有权利在合同的框架内,在服务提供之前,之中,或者之后任意时刻,收取这部分费用,如果服务接受者不愿意支付,那么服务提供者自然在合同框架内随时有权利中止继续提供服务。
对于旅行社,需要纠正的事情有两点:
1、修改广告宣传中的价格误导,
2、在合同中,把模糊不清的,每天给导游/司机小费至少各两欧元,用更清晰的语句描述,尤其对于中途换车衔接等特殊情况。
对于消费者,没有什么法律依托,可以去合法的抵抗此类行为,你可以试着现在控告旅行社价格欺骗,但是否真的能赢,这可说不准。当然,你可以举报旅行社逃税,举报导游司机逃税,但那都是后话。并且这是两个方面的话题了,你不能推测旅行社/导游一定逃税了,所以你就可以不付钱。
再回到隔壁楼主的案例,在这里,主要原因是旅行社的合同条款的解释不清,所以自然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损失。我们尚且不知该导游和旅行社是什么关系。比如如果是合作关系,那么导游不给开车,不给开空调都无不妥,因为她没有拿到约定的服务费用,自然有权利不提供任何服务。
而作为旅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交钱,然后回来后再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该部分损失。
所以,包括楼主,这样的解答能令你满意了么?这就是法律的角度了。
但包括隔壁的楼主,又想讲法律,又想讲人情,所以会打老人牌,说什么60多岁,30多度,没有空调,等等。但同样的,你自己想讲人情的时候,就一样要允许别人讲人情。合同有错,找旅行社,言语侮辱小姑娘,跟人家过不去,这就很讲究人情了?
所以,还是那句话,其实每个人都想讲法律,又想讲人情,具体想讲什么,就看哪一样对自己有利了。
mymy365
发表于 2013-7-24 17:35
staywind 发表于 2013-7-24 17:56
既然你也回了,那我们就来咬文嚼字一下,下面是来自开元的原文
原文中只提到每天至少给司机和导游小费2 ...
1、不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我的父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会打电话给我,我的答案只会有六个字:不要着急,给钱。当然,更多的时候,父母自己就会先给钱的。因为无论什么时候,要说理,都应该尽量先把自己放在一个安全的位置的时候再说。
2、1的延续,我也会埋怨其他那些不给钱的团员,当然我不会替他们交钱,因为这可不是面子自尊心的问题,这是原则问题。但是那些不肯给钱的,因为自己的坚持,所以耽误了整个旅行团的旅行质量,我不知道那些人在争的时候,会不会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只考虑为什么车要停下来,为什么不坚持到底,他们就不考虑,会不会有人接下来有其他衔接的行程,需要急着赶回去?
团员也是一个集体,之间也应该互相体谅,大家一起回来维权不也挺好的么?不知道这样一个团是多大的团?二三十人总得有吧?或许你也会说我挑拨团员之间的关系,但是我看到的情况的确是,为什么这个事情这么多天了,只看到楼主一个人在维权呢?
mymy365
发表于 2013-7-24 17:37
Sky23 发表于 2013-7-24 17:53
假如德国税务局追究,那么所涉及的旅游公司和导游都没有好日子过。设想一下:你所在的公司让公司顾客将你的 ...
别逗了,人家导游可以是法国的,你德国税务部门慢慢去追究吧~~~
sanguowushuang
发表于 2013-7-24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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