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chmann2009 发表于 2016-5-25 09:55

findinger999 发表于 2016-5-25 09:51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境内公司,都会走一个 投审 流程。然后是 验资。投资的钱,要厘清来源。外 ...

D与C之间的信任是有的,关键是这两种合伙建立公司的形式,C对于公司的权利是一样的吗?

805188536 发表于 2016-5-25 10:02

Fischmann2009 发表于 2016-5-25 09:55
D与C之间的信任是有的,关键是这两种合伙建立公司的形式,C对于公司的权利是一样的吗?

这种涉及到公司法的还是咨询律师吧,一个小时也就一二百欧,比你在这问到的答案踏实得多

Fischmann2009 发表于 2016-5-25 10:05

805188536 发表于 2016-5-25 10:02
这种涉及到公司法的还是咨询律师吧,一个小时也就一二百欧,比你在这问到的答案踏实得多

我想这可能是个普遍性的常识,先问问看看吧,也许坛子里有高人知道。

Sky23 发表于 2016-5-25 10:10

说是如果在公司成立时涉及的是德国人和德国之外的投资者的合资性质,则德国的相关部门要先考察国外的投资者的资质,一般企业(不涉及德国国家利益如军工,情报)没有这个限制。

而且还有2000欧元左右的手续费敲竹杠的。


所以D昨天提出,C先把他应该出资的钱汇给D,D注册公司,先D100%地拥有公司股份,德国人和资本组合公司,如GmbH,都可以从一开始确定参股百分比。D给C下套(也将你当傻瓜)。


然后D写一个出售股份给C的协议,把C对应他的投入该得的份额给他,而且D说C不必来德国了。我想请教一下大家,这两种合伙的形式有什么区别吗?在公司股份分配的效应是等同的吗?即:

1, C与D共同从最开始共同出资建立公司。
2, D先建立公司,100%地拥有公司股份,然后再写个股份出售合同,将对应的股份卖给C
德国资本组合企业只按股份的多少决定企业的控制权和分红。
D可以将100%的股份独吞,也可以一好几倍的实际价格转给C.




1. D这么做是认为中国人不懂,可以忽悠。他看不起你和C。
2. C可以自己持100%的股成立资本组合企业,只要不涉及交易需要审批物品,只需要通过公证处马上就可以办下来。你朋友可以申请多次出入的五年的商业签证,每年随时可以来德国90天,或者得到德国的居住许可(法人签证)。
3. Scheisse auf D(操D的妈)。
4. 绝对不要相信德国人,无论是教授,还是商人,还是法官,还是街上讨饭的,特别要小心德国的律师


仅供参考。

RyanLin 发表于 2016-5-25 10:21

Fischmann2009 发表于 2016-5-25 09:48
D私吞C的钱可能性不大,关键是这两种合伙建立公司的形式,C对于公司的权利是一样的吗?

如果有充分的信任,根本不会提出这么狗血的建议!要不你问问D,让D先汇款12500给C,C成立一个100%C股份的公司,然后D再买50%,他干不干?不要被D忽悠的好象办个有限公司多么了不起的样子。牵涉到投资人不同国籍,可能会有审查要求,但想通过信息不对称来坑中国人钱,是最有可能的真相

Fischmann2009 发表于 2016-5-25 10:25

Sky23 发表于 2016-5-25 10:10
一般企业(不涉及德国国家利益如军工,情报)没有这个限制。

敲竹杠的。


D与C的信任是有的,因为成立的合资公司与中国的关系很大,公司虽然成立在德国,但命运决定在中国。所以D是不敢乱来的。只要C在这两种成立公司的方式中,对成立的公司的权利是一样的,就没什么。D当然可以忽悠我,因为我要懂就不会来寻求高人的指点了。但我想D忽悠不了像你一样优秀的同胞。谢谢!

Sky23 发表于 2016-5-25 10:31

Fischmann2009 发表于 2016-5-25 09:25
D与C的信任是有的,因为成立的合资公司与中国的关系很大,公司虽然成立在德国,但命运决定在中国。所以D ...

根据你说的情况,假如C和D合作,那么他最后吃的亏一定不小。这种中德合资的结果有多例,最后打官司时,法官都一边倒向德国人。

Fischmann2009 发表于 2016-5-25 10:38

Sky23 发表于 2016-5-25 10:31
根据你说的情况,假如C和D合作,那么他最后吃的亏一定不小。这种中德合资的结果有多例,最后打官司时,法 ...

是的,所以我朋友不想在合同和合作形式上有较大的疏忽,将来闹上法庭。
但估计不会,这个公司也是因为中国一个项目而要成立的,D不久也会在C在中国的公司注资。

Fischmann2009 发表于 2016-5-25 10:42

RyanLin 发表于 2016-5-25 10:21
如果有充分的信任,根本不会提出这么狗血的建议!要不你问问D,让D先汇款12500给C,C成立一个100 ...

谢谢提醒,但应该不会是这样,因为D得靠C在中国做生意,在德国成立公司是因为在中国的业务。

雅情 发表于 2016-5-25 10:43

Fischmann2009 发表于 2016-5-25 10:25
D与C的信任是有的,因为成立的合资公司与中国的关系很大,公司虽然成立在德国,但命运决定在中国。所以D ...

如果D不是为了骗C的股份和2000块钱的话,我只能说,是他理解错了,或者是他所咨询的那个公证师错了。

我来说2个例子。一个朋友今年初注册的公司,国内来的,没有德国居留那种,但是只为做生意,不为法人签证的。他的公司注册没有问题。所谓的审核是税务局。因为过了4个月还没有税号,所以请律师问了税务局,得到的回答是,现在德国都要审核境外外国人投资的公司,所以税号迟迟没给。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包括在德国有经营权的外国人,比如德国人配偶,或者跟德国人合资的。所以D说的情况不对。至于那2000欧更是不知道是什么开销了。

另外一个例子,德国人全资,然后卖股份给中国人。他们也是要到公证处签字的。所以说C不需要来,这个我也不相信。

如果你们相信D,那你就想是他也不明白情况吧。你找个德国律师问清楚规定,然后带D再去问一次。这样D不会说你们小题大做不相信他,也会明白自己之前的要求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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