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na_hu 发表于 2005-9-12 02:39

法律版删ID规则!

法律版很少有人身攻击和污言秽语,所以,这个规则看来象是不需要的.
但是,我们是法律版,在给了很多在德朋友建议的同时,也是在德朋友法律,道德上的指南针!

对于某些奉劝别人勇闯法律底线的ID,我会减分警告,3次以后直接封ID!

即日起实施!

fc200x 发表于 2005-9-12 04:48

第一个支持斑竹

沉落湖心 发表于 2005-9-12 04:51

第二个支持斑竹

kakalein 发表于 2005-9-12 07:14

是啊,顶:)

多客科技 发表于 2005-9-12 10:59

支持!

茉莉花 发表于 2005-9-12 11:36

我第六个支持吧:)

leo_moo_5 发表于 2005-9-12 11:52

给斑竹提个建议:您能把您所说的具体一下吗?因为按您现在说的,可操作性是在不高。建议您把触犯您“规则”的“案例”附上,这样好让我们心里有数,什么样的能翻到这个规则。因为大概会有朋友回答问题的时候,虽然没有法律基础,但把自己所见所闻的事例跟提问题的朋友说了(就像前一个对GEZ的讨论),有的可能就违反法律了,这样算翻了这条“规则”么?如果算的话,那恐怕有人提问题,只能等一些有法律基础的朋友来回答了。当然我说的只是一个可能发生的情况,也请斑竹斟酌我的建议。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9-12 12:25

原帖由 leo_moo_5 于 2005-9-12 11:52 发表
给斑竹提个建议:您能把您所说的具体一下吗?因为按您现在说的,可操作性是在不高。建议您把触犯您“规则”的“案例”附上,这样好让我们心里有数,什么样的能翻到这个规则。因为大概会有朋友回答问题的时候,虽然 ...
看不惯那样的: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216196&extra=page%3D1&page=1

Schmertterling 发表于 2005-9-12 13:11

强烈支持版主!

虽然人都免不了会犯错误, 但是至少应该有道德和羞耻感, 明明干着不好的事情, 还沾沾自喜洋洋得意振振有词, 甚至把别人的遵纪守法当成傻. 如果因为没钱便可以逃票, 卖假名牌, 那么, 是不是说没钱也可以杀父或抢银行呢, 那也就是所谓的借, 借的东西不同而已. 人人这样社会岂不是要乱套?

另外, 人在国外, 当1个中国人犯了错, 别人说起来, 总是中国人怎么怎么, 不认识中国人的人, 从此对中国人有了这么个印象, 以后他接触的每个中国人, 都有着由此而来的戒心. 所以, 在国外, 我们代表的不再只是自己的小我, 也代表着中国人.

[ 本帖最后由 Schmertterling 于 2005-9-12 13:16 编辑 ]

leo_moo_5 发表于 2005-9-12 14:28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9-12 12:25 发表

看不惯那样的: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216196&extra=page%3D1&page=1

看了,斑竹还是指明看不惯那个ID吧,这样好判断些。想来是指后来那个wangsword吧?
个人觉得,就帖子本身而言,应该是对人的警示。

[ 本帖最后由 leo_moo_5 于 2005-9-12 15:02 编辑 ]

Sherry 发表于 2005-9-12 16:39

支持一下﹐我覺得這個規定是有必要的﹐提供的東西應該是對大家有幫助﹐要是正面的﹐而不是教導別人如何

whitia 发表于 2005-9-12 16:40

原帖由 Schmertterling 于 2005-9-12 13:11 发表
强烈支持版主!

虽然人都免不了会犯错误, 但是至少应该有道德和羞耻感, 明明干着不好的事情, 还沾沾自喜洋洋得意振振有词, 甚至把别人的遵纪守法当成傻. 如果因为没钱便可以逃票, 卖假名牌, 那么, 是不是说没钱 ...

支持!

cosimo 发表于 2005-9-12 16:54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9-12 02:39 发表
勇闯法律底线
:lol::lol:
8过支持!支持!要不然这里成了教人怎么犯法的地方了。$抗议$$抗议$$怕怕$$怕怕$

xingxing01 发表于 2005-9-12 17:26

$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1-26 00:08

顶上来让某些发短消息威胁我的人看!

3次以后封ID!

顺便提醒你:你刚才发给我的带有威胁性质的短消息我已经存档,必要的时候,我请律师跟你周旋到底!

cosimo 发表于 2005-11-26 02:28

原帖由 leo_moo_5 于 2005-9-12 13:28 发表


看了,斑竹还是指明看不惯那个ID吧,这样好判断些。想来是指后来那个wangsword吧?
个人觉得,就帖子本身而言,应该是对人的警示。
nod! 我也觉得这个帖子给我们的警示作用比较大。大家讨论了这么多,到底逃票和个人信誉之间怎么选择相信大家都有数。如果一定要认定逃票有理其他人又能怎样。

骑车的 发表于 2005-11-26 04:15

其实,封ID意义不是很大,重新注册一个还可以卷土重来。

建议1, 封ID,以及IP。

建议2,如果看着我不痛快,先给我打个招呼,免得建议1在我身上实施了。呵呵

Keano 发表于 2005-11-26 18:23

这还有什么可犹豫的?支持!坚决地!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1-26 22:11

原帖由 cosimo 于 2005-11-26 01:28 发表

nod! 我也觉得这个帖子给我们的警示作用比较大。大家讨论了这么多,到底逃票和个人信誉之间怎么选择相信大家都有数。如果一定要认定逃票有理其他人又能怎样。
我顶上来的原因已经是另外一件事了,有人写短消息恐吓我,我有理由向他说明我扣分警告他的原因,是因为他教唆他人杀人,还声言提供凶器!

至于他写给我的恐吓我的短消息,我也已经存档,可以提供给警方,查一下,通报一下他的公司或者学校,简直是依美瑙尔事件第二!晕!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1-26 22:12

原帖由 骑车的 于 2005-11-26 03:15 发表
其实,封ID意义不是很大,重新注册一个还可以卷土重来。

建议1, 封ID,以及IP。

建议2,如果看着我不痛快,先给我打个招呼,免得建议1在我身上实施了。呵呵
哈哈,说明了是警告三次,再说,你没说 什么误导他人的话,你怕什么?哈哈!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1-26 22:13

原帖由 Keano 于 2005-11-26 17:23 发表
这还有什么可犹豫的?支持!坚决地!
谢谢支持!

freeman 发表于 2005-11-26 22:32

哈哈,别气坏了宝宝啊:):)
想法不错,不过执行起来不简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cosimo 发表于 2005-11-26 22:42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11-26 21:11 发表

我顶上来的原因已经是另外一件事了,有人写短消息恐吓我,我有理由向他说明我扣分警告他的原因,是因为他教唆他人杀人,还声言提供凶器!

至于他写给我的恐吓我的短消息,我也已经存档,可以提供给警方,查一下,通报 ...
原来其中还有这么多内情阿!

berlinsky 发表于 2005-11-26 23:29

支持hu斑斑!!!

stl02 发表于 2005-11-27 00:00

dies unterstuetze ich ausdruecklich

斜 阳 发表于 2005-11-27 01:00

原帖由 freeman 于 2005-11-26 21:32 发表
哈哈,别气坏了宝宝啊:):)
想法不错,不过执行起来不简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哇,大新闻呀,我说怎么hu同志改用小s作图标了。:o早点退居二线,好好养着去吧,:)

berlinsky慧眼独具,疏而不漏,执掌本版,定能劫富济贫,替天行道,把本版发扬光大。:lol:

骑车的 发表于 2005-11-27 13:26

原帖由 斜 阳 于 2005-11-27 00:00 发表


哇,大新闻呀,我说怎么hu同志改用小s作图标了。:o早点退居二线,好好养着去吧,:)

berlinsky慧眼独具,疏而不漏,执掌本版,定能劫富济贫,替天行道,把本版发扬光大。:lol:


看来好像改图标是有什么内情了??   :P


支持<<法律版删ID规则! &raquo;   $加油$

gast 发表于 2005-11-27 13:36

原帖由 斜 阳 于 2005-11-27 00:00 发表

哇,大新闻呀,我说怎么hu同志改用小s作图标了。:o早点退居二线,好好养着去吧,:)

berlinsky慧眼独具,疏而不漏,执掌本版,定能劫富济贫,替天行道,把本版发扬光大。:lol:

我也觉得小hu同志应该退休了,小hu同志已经未老先衰了。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是应该的。可是在执行的时候是因执法人而异的。如果执法人把自己的很多理念夹杂进去,当成自己的法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我还是喜欢一个和气宽松的局面,别把这里搞成像最高人民法院那样庄严肃穆,动不动就给别人判刑,要知道你的权力是网民给你的。

;)

[ 本帖最后由 gast 于 2005-11-27 12:54 编辑 ]

berlinsky 发表于 2005-11-27 14:04

原帖由 斜 阳 于 2005-11-27 00:00 发表


哇,大新闻呀,我说怎么hu同志改用小s作图标了。:o早点退居二线,好好养着去吧,:)

berlinsky慧眼独具,疏而不漏,执掌本版,定能劫富济贫,替天行道,把本版发扬光大。:lol:
斜阳同志自从头像换成杀手leon猫之后   发言风格大变啊   还是比较欣赏以前那个幽默风趣的小老头

这里主要工作还是huMM在做   请大家一如既往支持她   有了内情等于法律版又多了个小帮手   这不赚到了吗?:lol:

berlinsky 发表于 2005-11-27 14:12

原帖由 gast 于 2005-11-27 12:36 发表


我也觉得小hu同志应该退休了,小hu同志已经未老先衰了。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这是应该的。可是在执行的时候是因执法人而异的。如果执法人把自己的很多理念夹杂进去,当成自己的法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
gast同志想太多了呵呵其实斑竹的英文比中文意思准确moderator就是个引导大家发言的人   我觉得法律版是网友互助的地方   斑竹既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   很多热心的网友专业知识非常丰富

当然做了斑竹就不可避免要行使管理职责   如果她/他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本版的正常秩序   并且也遵循了明确的规则   我个人认为并无不妥

偶尔发生的删帖也是事出有因的   被删帖的人也不要想太多   很多情况是对事不对人的   请多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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