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phinchenli 发表于 2006-3-22 18:38

最开始老公不知道可以这么说,现在要这么说也不可能.事实也是对于同一个3天的试用,我们为什么需要在同一天注册两个帐号.
但是老公确实第一次给错了邮箱,没有收到确认就又注册了一次.后来在帐上被扣了钱,老公把钱追了回来,在和对方的交涉中才得知还有一个帐号,但是我们没有这个帐号的任何密码信息,所以也没法注销,但是我们通知了网站让他们注销.对于另外一个有效的帐号我们已经取消了,所以他们也可以从IP地址看到是同一个人注册的.估计撒慌也没用.
在后来给对方律师的信中我们提供的EMAIL复印件也表诉了我们不能注销,让他们注销,为什么直到今年一月份才注销?而且从上周到这周给我们寄的帐单就涨了150欧.真是搞不明白.

cocon 发表于 2006-3-22 18:40

电话,传真都要用.先发传真,在打电话.我家那会也接到过他们打来的确认取消合同的电话,但是跟他们理论的时候,因为没有电话录音,对方公司是死都不承认,还好我们留有书面文件.证据一摆,他们就在也没有纠缠.
你们的麻烦是提供不了来自要钱公司有效的书面证明.MAIL和推理,估计很难让人信服.
德国这种坑人的公司多呀,稍不留神就踩到坑里,冤呀!:mad:

cocon 发表于 2006-3-22 18:43

原帖由 delphinchenli 于 2006-3-22 18:38 发表
最开始老公不知道可以这么说,现在要这么说也不可能.事实也是对于同一个3天的试用,我们为什么需要在同一天注册两个帐号.
但是老公确实第一次给错了邮箱,没有收到确认就又注册了一次.后来在帐上被扣了钱,老公把钱追 ...

律师随便写封信就是100多欧.那个公司委托律师要钱,当然要付费给律师了,这些费用大概都是由欠钱的付,所以涨幅快呀1:(

cocon 发表于 2006-3-22 18:46

委托网站取消的时候,有没有收到他们的取消确认信呀!
信箱的地址无效,不能使用那是你们的问题,既然注册了,又没有即使取消,就要付钱,我想这是对方公司的理论.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取消注册的相关文件.

delphinchenli 发表于 2006-3-22 18:59

原帖由 cocon 于 2006-3-22 18:40 发表
电话,传真都要用.先发传真,在打电话.我家那会也接到过他们打来的确认取消合同的电话,但是跟他们理论的时候,因为没有电话录音,对方公司是死都不承认,还好我们留有书面文件.证据一摆,他们就在也没有纠缠.
你们的麻 ...
因为那是个网站,根本就没有电话,通信地址等别个联系方式,只有管理邮箱,所以最开始是EMAIL联系的,后来和对方律师就是通过邮局书信联系的.
估计现在要求他们给我们发帐号已注销的书面证明他们也不会照办.要是他们今后又说帐号没注销怎么办呢?我们又没有这个帐号的密码,也没法证实.:mad:
要不我在下封信里提出他们已经把这个帐号注销了,如果他们不反驳,就证明他们已经认同了,今后真打官司,也好证明.不知道这样可不可行?

delphinchenli 发表于 2006-3-22 19:08

原帖由 cocon 于 2006-3-22 18:46 发表
委托网站取消的时候,有没有收到他们的取消确认信呀!
信箱的地址无效,不能使用那是你们的问题,既然注册了,又没有即使取消,就要付钱,我想这是对方公司的理论.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取消注册的相关文件.
最后一封邮件老公告诉他们我们没法取消,让他们取消,因为他当时比较生气,语气不太好,说他们再不解决就采取法律手段.后来他们就没再回信了.老公就以为他们已经注销了,我们自己没法查看.后来律师信就来了.:mad:
但是后来在给他们律师的信中,我们又提供了邮件的复印件,这应该算书面证明了吧.>_<

delphinchenli 发表于 2006-3-22 19:11

原帖由 cocon 于 2006-3-22 18:43 发表


律师随便写封信就是100多欧.那个公司委托律师要钱,当然要付费给律师了,这些费用大概都是由欠钱的付,所以涨幅快呀1:(
这样好象有点不合理吧,现在还没说打官司他们已经赢了,为什么他们的律师费现在就要我们付呀?

delphinchenli 发表于 2006-3-22 19:14

前面有朋友说这件事关键是我们要坚持说从开始这个注册就是无效的,是真的这样吗?现在心里又有点没底了.

茉莉花 发表于 2006-3-23 08:24

真替你急...可又帮不上忙:(


我挺好的,现就是等待了~~~

cd168 发表于 2006-3-23 11:52

原帖由 delphinchenli 于 2006-3-22 19:14 发表
前面有朋友说这件事关键是我们要坚持说从开始这个注册就是无效的,是真的这样吗?现在心里又有点没底了.

关键是我们要坚持说从开始这个注册就是无效的?
关键是我们要坚持说我们根本就没有注册!!

Nach dem Urteil von LG Darmstadt am 25.01.2006 (Az. 25 S 118/2005) müssen die IP-Adressen sofort nach Beendigung der jeweiligen Verbindung gelöscht werden. Außerdem können E-Mails sowieso nicht als Beweise verwendet werden (siehe Artikel von FINANZtest 01/2004).
http://www.stiftung-warentest.de/online/steuern_recht/test/1146386/1146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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