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高人知道有关申报难民的事宜么?
我的朋友想申报难民,可是对于此事大家都是一窍不通,不知道有什么相关规定,和之后影响,比如还能不能回国,回国后有没有什么影响,在德国什么地方申报比较好,之类吧……谢谢阿!在线等答复!真他妈人渣,滚
提醒斑竹,该删贴了 就算申报了,也不见得就能留在德国。 这种帖子还是少发为妙,建议LZ搜索一下,有可能能找到你想要的答案.在这里问大家,多半会被拍...... 都到这个地步了:o:o:o:o难民不可以回国的
如果正的非走这一步不可,千万不要告诉难民局你叫什么,免得将来连回乡证都令不了,你真的就在也见不到爸爸妈妈了
可怜啊:(:(:( 难民不但回不了国, 在德国都有行动范围限制的. 何必呢?! 干嘛想不开啊!
难民可不是什么好词儿。。。。。。。$NO$
劝楼主三思。。。。
不过相关知识还是可以了解一下,长知识没坏处。。。。
下面有点儿,好像是跟美国难民有关的,看看吧。。。。
不过这个把难民写的好像很简单,劝楼主自己好好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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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难民(Refugee)
根据美国法律,政治庇护(Asylum)是指一个外国人身在美国,并且这个外国人符合成文法界定的难民条件。为了分析方便,这个定义可以被分解成三个要件:(1)这个外国人不能或不情愿返回他的国家;(2a)因为遭受迫害或者(2b)有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3)并且这种迫害是因为这个外国人的特定的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或者国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其所持的政治观点引起的。
注意移民局或移民法院只要相信申请人曾经遭受迫害或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二者之一,申请人即可获得难民身份。但其他两个要件则必须同时具备。 下面我们详细讨论这三要件。
(二)不能或不情愿返回其原所在国
申请人必须不能或不情愿返回其原所在国,并且不能或不情愿接受原所在国的领事保护。
(a)申请人不能返回其所在国
所谓不能返回是指因超出申请人主观意愿的原因,申请人不能得到原所在国的保护,或返回原所在国。有时申请人原国籍所在国,或原常住地所在国可能拒绝给予申请人领事保护。这种拒绝保护有时可以帮助确认并加强申请人回国会受到迫害的担心,从而有利于申请人被给予政治庇护身份。
比如,有一个海地公民,X先生,一位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海地政府宣布其为逃犯。据此,X先生的海地护照被宣布不再有效,X先生被列入海地边检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入境。海地政府指示其在美使领馆不再换发X先生的护照,并不再给X先生任何形式的领事帮助。X先生符合不能返回其所在国这一要件。
(b)申请人不情愿返回其所在国
“不情愿”指申请人拒绝接受原国籍所在国或原主要居住地所在国的保护。这一要件在实践中不难证明。只要这个外国人断定其有理由申请政治庇护,他即可满足这一要件。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如果申请人事实上在逃离后又返回原所在国,这种行动是与其所主张的“担心回国受到迫害”不相容的。以下三种情况反映申请人 “情愿返回所在国”。(A)申请人在美国自愿接受原所在国的护照和领事保护 ;(B)自愿寻求在原所在国寻求重新安家;(C)自愿返回原所在国渡假、上学、经商及其他表明申请人可以安全地生活在原所在国的各种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证明他返回原所在国是非自愿的或其他原因强制他不得那样做。例如:Y先生现在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其理由是担心回国会受到迫害。但在Y先生到达美国之前,他曾经中途回原所在国一次。其原因是他听说他的老婆孩子在他逃走后被逮捕和拷打。他回国后,和他的同志一起,成功劫狱,把老婆孩子救出,一起逃到美国。Y先生和他的家人被在美国给予政治庇护。
按照美国移民归化法,一个人虽然可以在其原所在国符合难民的定义,只要其仍处与其原所在国,他就受不到联合国难民公约所给予的国际保护。
(c)无国籍人
只是一个人自己主张无国籍,并不能自动授予他移民法意义上的无国籍待遇。无国籍不能阻止他被递解出境到其他国家。
一个有国籍的人只能申请政治庇护声称他在其国籍所在国受到迫害。一个无国籍人,如申请政治庇护,则只能声称他在其最后定居国受到迫害
三)迫害
(a)迫害的定义
申请政治庇护的一个主要条件是申请人必须证明申请人曾经遭受过迫害,或有理由担心会受到迫害。美国移民归化法及联合国难民公约及其附属议定书都没有界定 “迫害”(Persecution)一词。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在Acosta一案中则解释“迫害”是对个人加诸的一种伤害或损害,加害方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他具有的个人信仰或具备的某种特质。总的来说,在一个国家里许多人共同遭遇的一般痛苦与困难并不能构成迫害。
迫害也被定义作“对生命及自由的一种严重威胁”及对人权的严重滥用,迫害的起因归结于受迫害一方特定的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或者国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其所持的政治观点。是否某一特定的行动及威胁构成迫害取决于每个案件的特点环境。
同时,虽然有的行动,如各种形式的歧视,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迫害,但当考虑其他综合因素,比如一个国家总体的不稳定局势,各种因素累积起来,可能构成迫害。巴尔的摩移民法院的Gossart法官在审查一个来自中国的艾滋病患者的政治庇护申请时说,虽然对待艾滋病患者的一般性歧视不构成迫害,但当考虑到这个案件的整体情况,包括拒绝给予艾滋病患者适当的治疗,解雇或拒绝雇用一个人因为他的艾滋病患者身份,强迫一个人离开他所在的社区,整个案情综合起来,可能构成迫害。
(b) 美国移民法认可的迫害形式
国际习惯法总的来说,禁止大屠杀,奴隶及奴隶贸易,除了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死刑的其他各种杀人行为,酷刑及其他各种残酷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虐待, 长时间的拘押并没有通知其家人并给与公正审判。
所以,一个申请人如果可以表明他有合理的基础担心他受到上述列举的迫害,并且这种迫害是因为他特定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及民族,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因为他的政治观点,则他符合政治庇护的条件。
迫害还包括对个人生命,人身自由的威胁及遭受酷刑的危险。通常强奸和性骚扰构成迫害。对个人经济权利的严重剥夺也构成迫害。同时,对申请人家属的伤害也可被视作对申请人个人的迫害。
下列因素在评估是否申请人的基本人权已经被触犯,或是否歧视已经上升到迫害的程度时,是相当重要的:独断的干涉一个人的个人隐私,家庭团聚,及居住权和通信权;剥夺一个人所有的谋生手段;强制迁移到低于标准的定居点;排除接受高等教育;执行民事的或社会的不作为;拒绝签发护照;长期监控;或者施加压力要求成为告密者。当然,所以这些行动都是只有是基于前面所述的五个基础是才与政治庇护申请相关。
骚扰也是评估政治庇护申请的一个重要因素。
迫害可以是周期性的,不要求持续不断。不管他是一个人受到迫害还是和别人一起受到迫害,一个人都可以符合政治庇护的条件,每个人的案件是按照其案情独立评估的。
(c)过去的迫害可以确认申请人被给予政治庇护
一个庇护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过去曾经受到迫害的证据来创立他的政治庇护主张。
一个人只要曾经被迫害且迫害是基于上述五种情况,他是成文法定义的难民。一个难民只要人在美国,他就符合美国法律给予政治庇护的条件。
政治庇护审查官或移民法官如果发现,一个曾经被迫害过的外国人,回国已经不再有被迫害的危险,他可以拒绝这个外国人的政治庇护申请。政治庇护审查官和移民法官,只有在移民局用充份的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回国不再会遭到迫害以后,才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以这个理由拒绝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如果申请人过去承受特别严重的迫害,即使申请人现在回国不再会承受迫害,拒绝其政治庇护申请,也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
一个外国人如果未曾遭受过迫害,可以以他担心在将来会受到迫害为理由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必须满足主观和客观两项测试。
在主观方面,申请人必须真正认知到危险,并且申请人认知到对自己所存在的危险是其申请政治庇护的首要动机。所以一个申请人如果只是不赞同所在国的某项政策,不满意所在国的总的人权状况,希望提高其个人经济状况,或者追求某种个人自由,这些原因不能提供一个申请政治庇护的基本理由。但是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因为他的这种态度或做法,他可以认知到针对其个人的遭受迫害的危险,他则应被给予政治庇护。
在客观方面,申请人必须有客观的事实或事件做基础解释他为什么会担心受到迫害。如果法官认定申请人对迫害的担心是真实的,法官接着要做的是决定是否申请人这种对迫害的担心是“有理由的”(Well-founded)。通常法官采用一个虚拟的“合理的人” (a reasonable person)测试。
在这项测试标准下,申请人并不要证明他一定会受到迫害,也不要求他证明受迫害的几率大于不受迫害的几率。所以说即使受迫害的几率小于百分之五十,一个人仍然可以非常合理的“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所以,关键的问题不是统计学上的或然性,而是申请人的担心是扎根与一个特定的事实环境,导致一个合理的人在这种环境下会担心受到迫害。
通常,申请人必须用证据证明以下四个要素:
1) 申请人具备(或施加迫害一方相信具备)施加迫害一方寻求惩罚的特定的信仰和个人特质;
2) 施加迫害一方已经认知到,或可能很快认知到,申请人具备这种特定的信仰的个人特质;
3) 施加迫害一方有能力惩罚申请人;并且
4) 有迹象表明施加迫害一方准备惩罚申请人。
根据这些要素,如果一个申请人承认所在国政府并不知道他所从事的反政府活动,他的申请一定会被拒绝。
(五)因何受到迫害
在法官决定了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受到迫害以后,法官还必须决定是否担心受迫害时由于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或民族,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申请人自己的政治观点。施加迫害一方迫害的动机是最重要的。假如申请人不能用有效的证据证明,施加迫害一方的动机是以上五种因素之一,他的政治庇护申请一定会被拒绝。
申请人无需证明以上五因素是施加迫害一方的唯一动机。当存在混合动机的时候,只要施加迫害一方的部分动机是以上五因素之一,即满足这一要求。
(a) 种族
只是从属于某一特定种族团体通常并不足以创立一个政治庇护身份。但在种族歧视的背景下,当一个人的人格尊严被严重影响,以致与最基本的不可分离的人权完全不相容的时候,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种族团体可以被给予政治庇护身份。所以当一个华裔菲律宾人被拒绝给予政治庇护,基于他的华裔种族身份,大批的印尼华人,因为 90年代印尼针对华人的种族骚乱,在美国获得政治庇护身份。
比较典型的种族迫害象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种族大屠杀,和19世纪美国的黑人奴隶。
(a)宗教信仰
美国政治庇护案件中,一个重要的分类是针对宗教信仰的迫害。1998年美国国会的《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实质地改变了相关的法律适用。
因宗教信仰而引发的迫害可能采用多种形式:比如,禁止参加某一特定的宗教团体,禁止公开或不公开的举行宗教仪式,禁止某种宗教教义,或针对那些进行宗教活动,或从属于某一特定的宗教团体的人,采用的严重的歧视或惩罚措施。《国际人权宣言》及《民事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明确宣示保护思想及宗教自由,包括一个人信教及不信教的自由,及由一种宗教转信另一种宗教的自由,一个人可以在公开及私下场合表达他的宗教信仰,并可以自由地传播教义,进行礼拜和宗教仪式,遵从宗教教诲。只是从属于某一特定的宗教团体通常并不足以证明他的政治庇护主张。但在特殊情况下,仅从属于某一特定宗教团体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基础。在一个伊朗人从穆斯林改变信仰成为基督徒的案子中,因为伊朗对从穆斯林转换成其他信仰的人处以死刑,法庭给予其政治庇护。同样,在2005年的一个上诉案件中,第七巡回法院指出,由于xxx被中国政府定义为反动组织,其追随者在中国遭受普遍的迫害,任何中国籍的政治庇护申请者,只要能证明他是xxx的追随者,他则从法律上被推定有理由担心会遭受迫害,应该被给予政治庇护身份。
1998年十月二十七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在美国国务院内创设了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监督国际宗教自由的执行现状,并在每年的9月1日出版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任何主张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政治庇护的人,应该在网上查询该年度的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对照寻找自己主张的宗教团体和事实类型是否已经包括在国务院的年度报告里。2005年底该报告的中国大陆部份可在下列网址找到:。
(b)国籍或民族(Nationality)
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署手册,Nationality一词既包括国籍也包括民族,有时也包括种族的概念。与此相关的迫害可能包括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少数民族团体整体的敌对态度和敌对措施。在同一国家内,两个民族之间的冲突也可能构成迫害,比如在前南斯拉夫各国的阿尔巴尼亚人,前伊拉克的库尔德人,中美洲的贫困人口,及前苏联境内的少数民族。
(c)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
一个特定的社会团体通常由有类似背景,习惯或社会标准的一群人构成。一个工会,或过去中国划分的阶级成份都可以被划入社会团体。通常一个人主张因为这个理由受到迫害的还会重叠的主张基于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或民族,或政治主张其也受到迫害。“特定的社会团体”这个短语被定义作享有一些共同利益或动机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一群人的集合。这群人具有某些共同的基本特征,以致在施加迫害的人或世人的眼里,他们区别于其他人。这些共同的基本特征可以是性别,肤色及亲属关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具有共同的个人背景,比如同属于某一伟人的追随者或者说象近代历史上的地主富农。如果文革期间,某一走资派进入美国,申请庇护,他就符合这一类别的要求。
以下是法院认定的一些“特定的社会团体”。某项国家政策的反对者,比如反对中国的一胎化政策; 某一家庭的成员(Chen v. Ashcraft);学生;工会成员;年龄或性别;家族或部落;政府雇员;同性恋;爱滋病患者;中国封建包办婚姻的受害者;菲律宾的华裔。犯罪团伙的成员及某一地区的贫穷人口不是法院认可的社会团体:曾有人在第九巡回法院辖区申请政治庇护,主张因其属于中国大陆的贫困人口,而受到迫害。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即使存在迫害,如果迫害是因为申请人属于贫困人口,政治庇护主张不成立,因为贫困人口不是美国移民法意义上的“特定的社会团体”。
政治观点
在英文里,Asylum一词通常是指庇护的意思。美国人也经常提到Political Asylum,刚好对应中文的政治庇护。政治观点引致的迫害是政治庇护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理由,但上两节提到的其他四个理由在申请政治庇护时也不应被忽视。很多情况下,两个或更多的理由是相互交织或者重合的。
(1)表达的政治观点
根据美国判例法,政治观点被法官扩大衍生成包括广阔范围的观点。所以政治观点不只是搞民主运动,首先,它包括一个人对政府,法律,及政府政策的不同观点。进一步地说,它还包括对国家机器,政府,国家政策所从事的任何活动的任何观点。联合国难民公署手册规定:政治观点是对当局的基本政策,及如何实施政策,并为当局不能容忍的观点。
一个人即可以通过言辞也可以通过行动来表达他或她的政治观点。Chang vs. INS (3rd. 1997) 在张的案件中,第三巡回法院认定:庇护申请人通过他公然抵制所在国政府的命令的行动,已经表明了他的政治观点。这个法官推定:只是因为申请人没有自称为持不同政见者,或把他的对抗行动冠以冠冕堂皇的政治术语,并不能使他的反抗缺少政治性。另一个类似的第九巡回法院的案件也表明,庇护申请人没有在个人陈述中讲明他隶属于某一政治团体,或表述他支持的政治哲学,并没有使他的抵制缺乏政治性。
基于政治观点的迫害是指基于受害人的,而非加害人的政治观点。为了符合这个举证责任,庇护申请人必须通过直接或环境证据,证明他所遭受的或担心会遭受的迫害和他的政治观点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换句话说,仅仅证明加害方施加迫害有政治动机是不够的。
(2)未表达的政治观点
在特定情况下,一个申请人的没有公开的信仰也可以构成政治观点。同时,移民上诉委员会也承认如果加害方可能意识到庇护申请人的政治观点,他对可能的迫害的担心是合理的。
(3)被强加的政治观点
一个人可能因为他本没有但加害方错误地相信他有的政治观点而遭受迫害。法院已经认可强加的政治观点可以满足难民的定义。
(4)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1996年对美国移民法中难民定义的修正,一个人如果因为抵制中国的计划生育政曾经遭受迫害或担心受到迫害,他或者她可以被认定为有理由担心,基于他或她的政治观点,他或她会受到迫害。
在现行的美国移民法下,一个人如果被强制堕胎,或者被强制解扎,或者因为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其他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抵制行动而遭受迫害,他应该被认定有理由担心因为他的政治观点他会受到迫害。
在2005年以前,每年因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被授予政治庇护的人数被限定在1000人以内。2005的Real ID Act已经废除了这个配额限制。现在只要你能证明你符合以上要素,你即可被给予政治庇护。
移民上诉委员会已经公布了许多判例指导这类案件的审理。在X-P-T-一案中,委员会决定申请人已经在中国生了三个小孩,因而触犯了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申请人被强制解扎。申请人符合该成文法的规定,应被给予政治庇护。在C-Y-Z一案中,委员会决定申请人的妻子而非申请人本人被强制解扎已经构成基于政治观点的过去的迫害,所以申请人应该被给予政治庇护。同样,当一个代号G-C-L的申请人在妻子生育二胎后,又怀孕,被强制堕胎和结扎,应被给予政治庇护。在同一案件中,委员会还说明由于到此案为止,移民法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修正案已经实施五年(1997-2002),移民上诉委员会不再接受没有及时提出的以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的重新开案动议及申请。
有两个著名的上诉法院案件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关。 在Shao Liao vs. US Dept of Justice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拒绝了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因为申请人既没有证明他将遭受到经济处罚,也没有证明他的51岁的妻子被强制解扎,更没有证明他如果被迫回国会有被关押的危险。另一个第二巡回法院的案件则给予一个申请人暂停递解出境的救济,因为他结婚和生育没有获得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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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政治庇护处创立于1990年,并在2003年成为国土安全部移民局的一部份。其总部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有8个政治庇护审查办公室分别分布在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芝加哥,休斯敦,洛杉矶,迈阿密,纽约,纽泽西的纽瓦克,和旧金山。 该处的总部大约有35个工作人员,分成行动科,培训科和政治庇护信息中心,三个科室。在八大办公室有政治庇护审查官300人,主管60人,主任,副主任15 人。
就像在美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一样,不同的办公室之间审查政治庇护的宽松程度,并不完全统一。同一办公室内,不同的审查官对批准掌握的尺度也各不相同。
一份研究报告表明:政治庇护审查官的工作负担极重。在每两周的时间里,每个审查官被要求完成18个政治庇护面谈。考虑到其别的工作责任,审查官花到每个案件上的时间,包括申请初审,研究国别报告,同申请人面谈,评估申请人的可信程度,进行必要的背景安全审查和写一个最后的决定,只有3个半小时。2004年政治庇护审查官组成的一个工会组织进行了一个匿名调查,总共收到177份答复(占所有审查官的47%),超过90%的答复投诉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每个案件。 所以,他们担心,由于在有限的时间里他们不能仔细审查整个案件,大量应该给予被拒绝了,大量应该拒绝的反而被给予政治庇护。
许许多多真真假假的政治庇护申请人,面对缺乏相应培训的政治庇护审查官,感觉申请政治庇护就像撞大运。运气好,理由不足,证据缺乏的批准了;运气不好,理由再充份,证据再扎实,只要移民审查官看你不顺眼,你就被拒绝了。面谈也有个审美疲劳的问题,不管你的理由多充份,类似的理由看多了,审查官就总想从你的材料或问话中找个理由拒了你。所以在全美提出政治庇护申请案件数最多的三个州,加州,纽约和佛罗里达,拒绝率也是最高的,批准率全不到两位数。而在申请案件少得阿肯色,蒙大拿,新墨西哥等州, 批准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全美的八大政治庇护审查办公室批准率也各不相同,从旧金山管区的47%,阿灵顿和迈阿密的40%,到休斯敦的19%和纽约的18%(2004年的统计数字)。
从移民局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近两年政治庇护的申请人数和批准率都在逐年下降。在高峰的2003年,在美国寻求政治庇护批准的比例高达56.5%(根据New Internationalist杂志的统计),其中墨西哥国民8%,中国国籍的62.5%,而阿富汗人的批准率更高达89.5%。可以说,只要你证明自己是阿富汗人,在美国你就可以被给予政治庇护。
1.举证责任
为了成功地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或民族,从属于某一特定政治团体,或其政治观点曾至少是,或将至少成为,申请人遭受迫害的一个中心原因。
这就是说,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其所主张的上述分类之一与其所举证的迫害之间 存在一个清晰的联系。代理律师必须仔细考量并强调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的直接或环境证据,以证明这种联系。申请人的书面和口头证词,如果可能,必须包括这样的一个叙述,表明:过去迫害一方对申请人所代表的阶层或本身所作的迫害,及其它各种情况的总和,包括其它有类似处境的人的经验,导致申请人相信他在陈述中所描述的伤害或担心的伤害是切实有据的。
2.证据的考量
如果申请人的证言是可信的,有说服力的,并提到某些特定的事实,能有效地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政治庇护的条件的,即使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移民法官可以只根据申请人的证言批准申请人的政治庇护身份申请。如果不是申请人在合理情况下不能获得证据的情况,移民法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其他证据作为佐证。代理律师应该收集所有可以合理收集到的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关的证据。如果不能收集到,代理律师应该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说明为什么不能提供证据。比如说,一个申请人陈述他曾经与一个党内密友一起被逮捕。这个密友仍然在原居住国,并仍在狱中。 这个案件的代理律师就应该试图从其他方面获得关于这个朋友仍在狱中的信函,证词,或新闻报告,以解释为什么不能获得这个朋友的证词。
如果移民法官在正式开庭时,要求提供特定的证据,律师应该考虑申请延期以便申请人有机会取得证据。
3.可信度问题
移民法官将考察以下四个方面决定申请理由是否可信:(1)在考量了整体环境及相关因素后,移民法官可以考虑申请人及其证人的态度,举动,是否正直,责任感及他们叙述的内在合理性来推断申请人或证人的故事是否可信;(2)申请人,证人的口头及书面陈述的一致性;(3)申请人其证人的陈述是否与案中的其他证据及美国国务院国别人权报告中的叙述一致;和(4)在陈述中是否有任何不准确,或虚假成份,即使其没有在实质上影响政治庇护主张。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一定要和申请人一起研究本章的介绍,切实让申请人了解到熟悉并牢记申请人过去自己的陈述,案件的整个经过,并准备个人证言对案件的成功是多么的重要。
....... 原帖由 爱上狮子座 于 2006-10-3 12:38 发表
我的朋友想申报难民,可是对于此事大家都是一窍不通,不知道有什么相关规定,和之后影响,比如还能不能回国,回国后有没有什么影响,在德国什么地方申报比较好,之类吧……谢谢阿!在线等答复!
既然不知道就更不要申了....
记得以前还有帖子,大概的意思是 有个同学想假装XX功申难民,又怕申不到...问能不能把护照再要回来,接着当学生,念书....
何苦呢....当中国人就那么丢脸么?!$bs$ 原帖由 neuron 于 2006-10-3 19:02 发表
既然不知道就更不要申了....
记得以前还有帖子,大概的意思是 有个同学想假装XX功申难民,又怕申不到...问能不能把护照再要回来,接着当学生,念书....
何苦呢....当中国人就那么丢脸么?!$bs$
我记得好象是, 他已经是那什么什么功的难民了, 但是又后悔了, 想把护照要回来, 接着当学生... ... 问大家有什么办法, 可以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