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82 发表于 2006-10-16 15:45

急问法律上的问题

有法律上的几个问题想要请教各位

1。请问如果得到法院的罚单上面有tagessaetze是不是就意味着被verurteilt, 而且被vorstraf了呢。因为之前看过一个帖子,上面写staatanwalt那里gemaess 170 StPO (2) eingestellt, 但是之后又得到了一封罚单上面有tagessaetze,觉得有点奇怪。

2。还有gemaess 170 StPO (2) eingestellt 和 gemaess 153 b StPO eingestellt 有什么区别么?gemaess 153 b StPO eingestellt 的罚款是bussgeld 么?

3。有没有人知道这两个einstellung对延签 (学习和工作签证)有什么影响么?在auslandebehoerde的记录即使回国也会保存么?以后还能来德国和欧洲国家么?

谢谢!

萧清泉 发表于 2006-10-16 20:52

还没见过法院开的”罚单“,不过Tagessätzen前面不远的地方应该找得到Geldstrafe几个字。
180 Tagessätzen以下的Geldstrafen不影响入籍工签之类。

根据§153 StPO进行的处罚依法不应载入Führungszeugnis和BZR。实际案例中(2003年)根据§153 StPO对外国人的处罚被录入了Führungszeugnis,但未影响该外国人签证。

eva82 发表于 2006-10-17 11:31

原帖由 萧清泉 于 2006-10-16 21:52 发表
还没见过法院开的”罚单“,不过Tagessätzen前面不远的地方应该找得到Geldstrafe几个字。
180 Tagessätzen以下的Geldstrafen不影响入籍工签之类。

根据§153 StPO进行的处罚依法不应载入Führung ...

谢谢!

为什么被录入了führungszeugnis?有法律依据么?这个不是已经einstellen 了么,那么就是说没有 vorstraf 不是么.

而且我听说是tagessaetze不超过30,才不会影响签证的,而不是180

[ 本帖最后由 eva82 于 2006-10-17 12:32 编辑 ]

mazhenzhou 发表于 2006-10-17 13:11

§ 170 Abs.2 StPO 或者 § 153b StPO
这个问题问得还挺专业的!
简单得讲,§ 170 Abs.2 StPO 是因为查无实据而终止刑事侦办程序。
而在§ 153b StPO, 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提起公诉,但情节较轻,可以在处以相应的罚金免予起诉。

eva82 发表于 2006-10-19 12:08

这个相应的罚金具体是什么呢? Geldstrafe还是Bussgeld? 很想知道Geldstrafe和vorstrafe的关系,是不是没有Geldstrafe 字样,即使被罚款了,也没有vorstr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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