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一楼可以下载的那个表格不能用了呢?
这是新表格。立等生效。 原帖由 dxmgz 于 2007-1-5 17:46 发表
你是说2007退2006的税吗??还是说2008年退2007的税 。。。谢谢
此表格自2007年报税开始生效使用。以前的旧表2007报2006年税时还能使用,但自2008年报2007年税开始不再被接受。但是新规定中的例外情况需要在2007中被税务局确认后,才能在2008年中开始计算入报税。 原帖由 zukunft 于 2007-1-5 16:10 发表
以往的限定是,受资助人最多每人每年接受1920欧元,但这得减去受资助人的年收入。如果寄的钱超过了你的收入消费能力,那就只能承认1/4了。
比方,一年净收入2万,寄回去1万,只承认2500。
楼主1920欧元这个数字是哪儿找到的阿。
我在网上搜到一篇文章http://www.finanztip.de/recht/steuerrecht/f9913.htm ,那个例子说得挺清楚的。德语好的大人看看我的理解对不对。我的理解是,如果父母的月收入小于624欧的,那么按照§ 33a EstG(http://bundesrecht.juris.de/estg/__33a.html) 最多支付赡养费7680欧;否则的话,应该按照§ 33 EStG, 可退税的赡养费=应有的养老金-(父母收入-父母必须的生活费-零用钱),其中,必须的生活费、零用钱、可以有的结余应该都是由finazamt规定的,具体的算法因为德语太差看不太明白,高手解答一下。
现在我的问题是, 父母在中国的话,各种费用也是和在德国的一样算吗?不知道finazamt会不会考虑中国国情呢。
回复 #9 白衣飘飘 的帖子
请看http://www.finanztip.de/recht/steuerrecht/f9913.htm
http://bundesrecht.juris.de/estg/__33a.html 1920欧元肯定是对的,你再把每一句都仔细读一遍。中国是第4类国家,只有1/4。这点Gesetz里没有写,但在Erlasse或者Richtlinie里有,忘了究竟在哪个里了。
原帖由 violet_zy 于 2007-1-5 20:37 发表
请看
http://www.finanztip.de/recht/steuerrecht/f9913.htm
http://bundesrecht.juris.de/estg/__33a.html 你说的对,德国Regierung已经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了,考虑到中国生活成本比德国低,所以中国只能抵扣1/4,也就是最多1920欧元每年。如果你父母长期生活在德国,那就是4/4,7680欧元满打满算啦。
原帖由 violet_zy 于 2007-1-5 20:36 发表
楼主1920欧元这个数字是哪儿找到的阿。
我在网上搜到一篇文章http://www.finanztip.de/recht/steuerrecht/f9913.htm ,那个例子说得挺清楚的。德语好的大人看看我的理解对不对。我的理解是,如果父母的月 ... 原帖由 violet_zy 于 2007-1-5 20:36 发表
楼主1920欧元这个数字是哪儿找到的阿。
我在网上搜到一篇文章http://www.finanztip.de/recht/steuerrecht/f9913.htm ,那个例子说得挺清楚的。德语好的大人看看我的理解对不对。我的理解是,如果父母的月 ...
计算方法应该是差不多的。可是中国是属于4类地区,所以最高限就是楼主说的那个限度。 原帖由 zukunft 于 2007-1-5 18:49 发表
此表格自2007年报税开始生效使用。以前的旧表2007报2006年税时还能使用,但自2008年报2007年税开始不再被接受。但是新规定中的例外情况需要在2007中被税务局确认后,才能在2008年中开始计算入报税。
不太明白这句话. zukunft能再解释一下么?谢谢
回复 #24 violet_zy 的帖子
谢谢你的回复。赡养父母退税的原理我明白,也操作过。就是Zukunft提出的新规则,我不知道出典在哪,所以问了一下。:)
hasecui 等对 1920欧元的解释是正确的,我可以确认。
[ 本帖最后由 白衣飘飘 于 2007-1-6 15:13 编辑 ] 多谢各位的回答了。也就是说每年最多算1920欧的赡养费了。好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