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arfandy
发表于 2007-2-14 09:30
原帖由 rayking0309 于 2007-2-13 22:40 发表
Eine Firma, die zu einem Gespräch einlädt, muss diese Kosten erstatten. Rechtsgrundlage bildet der § 670 BGB: „Macht der Beauftragte zum Zwecke der Ausführung des Auftrags Aufwe ...
谢谢你的支持!!你的法律条款,太关键了!!!
tuya
发表于 2007-2-14 09:30
好一篇讨德檄文,国人志气篇!
$支持$ $支持$ $支持$
[ 本帖最后由 tuya 于 2007-2-14 09:32 编辑 ]
scharfandy
发表于 2007-2-14 11:25
已经把你的回信,原封不动的给他回了!!等待结果,谢谢啦!
ttsuess
发表于 2007-2-14 11:51
$支持$ $支持$ $支持$ 等结果$ok$
开心妈妈
发表于 2007-2-14 11:57
楼主好样的$支持$ $支持$ $支持$
sunshinyjin
发表于 2007-2-14 12:36
$支持$ $支持$
青蓝忘情水
发表于 2007-2-14 12:47
$支持$ $支持$ $支持$ 期待结果
puccalala
发表于 2007-2-14 16:43
写的真好!
等待最新消息$送花$
糖丸
发表于 2007-2-14 17:18
楼主的热心的确是$支持$ $支持$ $支持$ ,不过,我觉得不是很妥。
1。你的德语应该说算是不错的,但是这片邮件的确有中国式德国和中国式思维之嫌。我有空找我的一个好朋友(一个学法律出身的德国人)写一封,然后我们比较一下。既然现在我们在反驳这样的小屁公司,就最好作的完美一些!
2。关于BGB的那条,我看了gmx上面转的。 上面写的很清楚 “原则上!!!必须报销“。 例外:如果在提出面试邀请的时候就说明不报的。 什么坐火车阿2等车厢,开车每公里30cent等,后面还有一句,“都要和人力资源的absprechen!!“ 所以说,并不是必须的报销的!而是in der regel(BGB的原文我还没看)
3。其实有些时候,不惜为了这些无味的烂人烂事生气叫汁。这样素质的公司及员工你就算跟他叫汁,他们也不会改变做法和作风。如果你认为他们是因为你是外国人欺负你,不如把这封信作为一个动力,激励自己更好的去学习工作。
[ 本帖最后由 糖丸 于 2007-2-14 17:21 编辑 ]
想吃空心菜
发表于 2007-2-14 17:44
$握手$ $握手$
原帖由 douglas 于 2007-2-13 17:41 发表
到时把他们的原信附上,不然如果不是写那信的人收到的话,看了会不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