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arfandy 发表于 2007-2-14 09:30

原帖由 rayking0309 于 2007-2-13 22:40 发表
Eine Firma, die zu einem Gespräch einlädt, muss diese Kosten erstatten. Rechtsgrundlage bildet der § 670 BGB: „Macht der Beauftragte zum Zwecke der Ausführung des Auftrags Aufwe ...


谢谢你的支持!!你的法律条款,太关键了!!!

tuya 发表于 2007-2-14 09:30

好一篇讨德檄文,国人志气篇!

$支持$ $支持$ $支持$

[ 本帖最后由 tuya 于 2007-2-14 09:32 编辑 ]

scharfandy 发表于 2007-2-14 11:25

已经把你的回信,原封不动的给他回了!!等待结果,谢谢啦!

ttsuess 发表于 2007-2-14 11:51

$支持$ $支持$ $支持$ 等结果$ok$

开心妈妈 发表于 2007-2-14 11:57

楼主好样的$支持$ $支持$ $支持$

sunshinyjin 发表于 2007-2-14 12:36

$支持$ $支持$

青蓝忘情水 发表于 2007-2-14 12:47

$支持$ $支持$ $支持$ 期待结果

puccalala 发表于 2007-2-14 16:43

写的真好!

等待最新消息$送花$

糖丸 发表于 2007-2-14 17:18

楼主的热心的确是$支持$ $支持$ $支持$ ,不过,我觉得不是很妥。

1。你的德语应该说算是不错的,但是这片邮件的确有中国式德国和中国式思维之嫌。我有空找我的一个好朋友(一个学法律出身的德国人)写一封,然后我们比较一下。既然现在我们在反驳这样的小屁公司,就最好作的完美一些!

2。关于BGB的那条,我看了gmx上面转的。 上面写的很清楚 “原则上!!!必须报销“。 例外:如果在提出面试邀请的时候就说明不报的。 什么坐火车阿2等车厢,开车每公里30cent等,后面还有一句,“都要和人力资源的absprechen!!“ 所以说,并不是必须的报销的!而是in der regel(BGB的原文我还没看)

3。其实有些时候,不惜为了这些无味的烂人烂事生气叫汁。这样素质的公司及员工你就算跟他叫汁,他们也不会改变做法和作风。如果你认为他们是因为你是外国人欺负你,不如把这封信作为一个动力,激励自己更好的去学习工作。

[ 本帖最后由 糖丸 于 2007-2-14 17:21 编辑 ]

想吃空心菜 发表于 2007-2-14 17:44

$握手$ $握手$

原帖由 douglas 于 2007-2-13 17:41 发表
到时把他们的原信附上,不然如果不是写那信的人收到的话,看了会不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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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看了scharfandy的帖子心里挺不舒服,所以写了一封信给那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