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tian 发表于 2007-3-9 17:48

连中国现在都法律规定了,上大学不是父母应该付钱的。
原来有段时间看过很多案例,基本上这几年,特别是那种父母离异后的孩子起诉不直接抚养自己哪一方的父或者母,要求付大学学费生活费,一告一个输。
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大学是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还算。

原帖由 cosimo 于 2007-3-9 15:45 发表

所以bafög申请要看父母收入啊!
读大学不算ausbildung吧,父母应该是没有义务的我是这么理解的阿!;)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7:48

[案例]赡养人的配偶可不尽赡养义务吗


    80多岁的张老太有3个儿子,都已成家。长子、次子另立门户,她跟着小儿子夫妇生活。2004年5月,小儿子出公差拉货不小心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政府部门按抚恤政策发给小儿媳妇抚恤金3万元,其中有1.2万元是作为扶养张老太的费用。钱到手后,小儿媳妇不但不将婆婆的1.2万元送给,而且,还以丈夫已经去世为由,要与婆婆分开过,说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公婆的义务了。看到这种情况,张老太的长子与次子就去做弟媳的工作,希望她能回心转意。可是,任凭怎样规劝,弟媳不但不答应,连政府发给婆婆的l.2万元抚恤金也不愿交给婆婆。为此,张老太与两个儿子只好将她告上法庭。通过法院审理,法官摆事实、讲道理,进行教育规劝,终于说服了小儿媳妇,使她认识到儿媳赡养公婆原来也有法律规定。

[解析]

    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这不但对大多数公民来说弄不清楚,而且,不少法律工作者也知之甚少。那么,具体在哪些法律中有规定呢?笔者通过查找资料和咨询有关法官,得知这些规定不仅在《婚姻法》中有体现,而且也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还明确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责无旁贷,应依法尽到协助赡养义务。本案中,张老太小儿子虽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对公婆尽赡养的义务。

cosimo 发表于 2007-3-9 17:48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6:39 发表


我也是就你的问题提个问题,没准备回答你的问题。我也不期待你的回答。你回不回答是你的自由。
怎么你的话我怎么看怎么别扭。$汗$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7:49

原帖由 cosimo 于 2007-3-9 16:48 发表

怎么你的话我怎么看怎么别扭。$汗$

呵呵,别扭比较抽象。你的别扭是怎么定义的?

cosimo 发表于 2007-3-9 17:50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6:48 发表
赡养人的配偶可不尽赡养义务吗


    80多岁的张老太有3个儿子,都已成家。长子、次子另立门户,她跟着小儿子夫妇生活。2004年5月,小儿子出公差拉货不小心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政府部门按抚恤 ...
不是法律问题,还得靠法律来解决?!;)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7:53

原帖由 cosimo 于 2007-3-9 16:50 发表

不是法律问题,还得靠法律来解决?!;)

上了法庭,不是是法律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了。$汗$

kaitian 发表于 2007-3-9 17:54

按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没有儿媳必须承担赡养公婆义务的规定,但儿媳有协助丈夫赡养公婆的责任,不得歧视和虐待老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为保护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权益,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从法律上说,你丈夫去世后,你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如果你愿意赡养的值得称赞。你再婚后,应尽可能考虑老人的实际状况,与有关人员及有关方面妥善安排好老人的生活。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6:48 发表
赡养人的配偶可不尽赡养义务吗


    80多岁的张老太有3个儿子,都已成家。长子、次子另立门户,她跟着小儿子夫妇生活。2004年5月,小儿子出公差拉货不小心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政府部门按抚恤 ...

kaitian 发表于 2007-3-9 17: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儿媳和公婆属于姻亲关系,无法律上的抚养、赡养义务,况且丧偶改嫁儿媳与前夫已无夫妻关系,因此也无协助赡养老人的义务。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但毕竟人是有感情的,如果儿媳妇经济条件允许,又愿意尽一份孝道,更是社会所提倡的。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3-9 16:54 发表
按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没有儿媳必须承担赡养公婆义务的规定,但儿媳有协助丈夫赡养公婆的责任,不得歧视和虐待老人。

                     
                  我国《 ...

cosimo 发表于 2007-3-9 18:01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6:53 发表


上了法庭,不是是法律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了。$汗$
要是法律没有相应规定,这是可不就难办了?所以阿,还是把这个问题划给法律来管比较好。

cosimo 发表于 2007-3-9 18:03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3-9 16:54 发表
按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没有儿媳必须承担赡养公婆义务的规定,但儿媳有协助丈夫赡养公婆的责任,不得歧视和虐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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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用信息网德国,留学,女性,旅游,交友,租房,germany,Deutschland,leben,kaufen,verkaufen,studium,chat,freunde suchen,e-business,markt,chinese food kochen9N b?5nvk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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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哪些方面呢?立法那帮人不知道法律不可以用这种模糊的字眼么?$angry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8:03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3-9 16:58 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儿媳和公婆属于姻亲关系,无法律上的抚养、赡养义务,况且丧偶改嫁儿媳与前夫已无夫妻关系,因此也无 ...


“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到底是什么人? $考虑$

难道按某些人的说法,属于一纸空文?不可操作?

或者是属于法官自由发挥的地方?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8:05

原帖由 cosimo 于 2007-3-9 17:01 发表

要是法律没有相应规定,这是可不就难办了?所以阿,还是把这个问题划给法律来管比较好。


$frage$

法律没有相应规定,难办了,还要强行要把这个问题划给法律管?

cosimo 发表于 2007-3-9 18:06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7:03 发表



“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到底是什么人? $考虑$

难道按某些人的说法,属于一纸空文?不可操作?

或者是属于法官自由发挥的地方?
终于同意某人的说法了?;)

cosimo 发表于 2007-3-9 18:07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7:05 发表



$frage$

法律没有相应规定,难办了,还要强行要把这个问题划给法律管?
:D :D :D
我只能说,你的id实在取得太好了!

kaitian 发表于 2007-3-9 18:08

还有孙子孙女呢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7:03 发表



“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到底是什么人? $考虑$

难道按某些人的说法,属于一纸空文?不可操作?

或者是属于法官自由发挥的地方?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8:09

原帖由 cosimo 于 2007-3-9 17:06 发表

终于同意某人的说法了?;)


你这是陈述句还是一般疑问句啊?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8:10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3-9 17:08 发表
还有孙子孙女呢




那属于法官自由发挥了?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8:12

原帖由 cosimo 于 2007-3-9 17:07 发表

:D :D :D
我只能说,你的id实在取得太好了!

你的id倒是很绕口。。。。。取的实在不怎么样。。。。。;)

kaitian 发表于 2007-3-9 18:12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7:10 发表


那属于法官自由发挥了?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8:14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3-9 17:12 发表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 ...


那看来中国法律说的还是蛮清楚的吗。。。。。

cosimo 发表于 2007-3-9 18:20

谢谢kaitian的普法教育!$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说实话,我只知道有赡养自己双亲的义务,再上一辈我真没想过。但仔细想想如果真剩下自己一个孙辈,难道谁能看着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没饭吃不管么?!

1504674 发表于 2007-3-9 18:32

根据你的问题估计你在国内就没有读过法律原帖由 DLIII 于 2007-3-9 15:52 发表
我觉得, 赡养父母, 属于道德问题. 如果上升到法律上来, 就应该逻辑严密, 条文清楚.

比如说, 赡养老人的范围, 叔叔姑姑这些旁系算不算? 丧妻的女婿对岳父母有没有这个义务? 过继的儿女对老人有没有义务? 没有 ...

1504674 发表于 2007-3-9 18:34

那叫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西方法官的裁量权是对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补充。法律本身就不可能包罗万象,所以法官根据法律精神,在具体的案件中做出相应的解释对于司法实践是非常重要的。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7:10 发表


那属于法官自由发挥了?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8:35

原帖由 1504674 于 2007-3-9 17:34 发表
那叫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西方法官的裁量权是对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补充。法律本身就不可能包罗万象,所以法官根据法律精神,在具体的案件中做出相应的解释对于司法实践是非常重要的。


hehe,专业名词俺们不懂!$汗$
欢迎专业人士。$支持$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8:36

原帖由 1504674 于 2007-3-9 17:32 发表
根据你的问题估计你在国内就没有读过法律

没读过不要紧,就怕不懂装懂;) 。。。。。

1504674 发表于 2007-3-9 18:39

养不养的,其实根本不是个法律问题,法律规定的是社会行为的最低标准。就算法律规定你要养父母,可是你不想养,也能找出千百种方法逃避这种赡养义务。都到德国来了,还怕中国法院追究你不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说到底什么是底线,每个人有不同的标准,犯不着比较,你不想养自己的父母也犯不着觉得法律规定要赡养父母就是什么komisch的事情,没有人拿刀逼你。中国人自有自己的文化传统,我不用去看法条,也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至于一门心思钻研法条的,我估计也不是想从里面找出更多的赡养义务。

1504674 发表于 2007-3-9 18:43

:D :D :D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7:36 发表


没读过不要紧,就怕不懂装懂;) 。。。。。

cosimo 发表于 2007-3-9 18:50

原帖由 1504674 于 2007-3-9 17:34 发表
那叫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西方法官的裁量权是对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补充。法律本身就不可能包罗万象,所以法官根据法律精神,在具体的案件中做出相应的解释对于司法实践是非常重要的。
欢迎专业人士!!$支持$ $支持$

cosimo 发表于 2007-3-9 18:57

原帖由 1504674 于 2007-3-9 17:39 发表
养不养的,其实根本不是个法律问题,法律规定的是社会行为的最低标准。就算法律规定你要养父母,可是你不想养,也能找出千百种方法逃避这种赡养义务。都到德国来了,还怕中国法院追究你不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说 ...
我觉得绝大多数中国人都还是赞同赡养父母的。既然都写成法律了,我们更是该遵守。 但既然要写进法律,就该写得清楚些。比如有关部门这种词,还是来个附录加注一下比较好。要不然真发生子女不(能)赡养老人,那到底找谁啊?$汗$

funfuny 发表于 2007-3-9 19:18

原帖由 cosimo 于 2007-3-9 17:57 发表

我觉得绝大多数中国人都还是赞同赡养父母的。既然都写成法律了,我们更是该遵守。 但既然要写进法律,就该写得清楚些。比如有关部门这种词,还是来个附录加注一下比较好。要不然真发生子女不(能)赡养老人, ...

看楼主的意思,似有埋怨中国法律没有写清楚。或者一纸空文。或者定法律的人是sb。

所以到底有没有附录和加注,或者别的什么,还是大家弄清楚了再来评价。

否这这种评价无意义。纯属于没有一点专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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