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imo 发表于 2007-3-9 19:23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8:18 发表


看楼主的意思,似有埋怨中国法律没有写清楚。或者一纸空文。或者定法律的人是sb。

所以到底有没有附录和加注,或者别的什么,还是大家弄清楚了再来评价。

否这这种评价无意义。纯属于没有一点专业精神。
我开始只是惊奇外国人居然不养自己的父母,和大家求证一下,没有要讨论我国法律完备性的意思。是后来大家讨论到这个上面来的。$汗$
至于中国法律是不是一纸空文,制定法律的人是不是sb,你我心里有数。;)

catwyc 发表于 2007-3-9 19:59

可是我依各朋友說 如果子女不養 政府會給父母錢 然後把帳單寄給子女的
$考虑$

kaitian 发表于 2007-3-9 21:09

专业!
$支持$

原帖由 1504674 于 2007-3-9 17:34 发表
那叫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西方法官的裁量权是对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补充。法律本身就不可能包罗万象,所以法官根据法律精神,在具体的案件中做出相应的解释对于司法实践是非常重要的。

bonie123 发表于 2007-3-9 23:27

$汗$ $汗$ $汗$

DLIII 发表于 2007-3-9 23:33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3-9 16:58 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儿媳和公婆属于姻亲关系,无法律上的抚养、赡养义务,况且丧偶改嫁儿媳与前夫已无夫妻关系,因此也无 ...

非常欢迎kaitian的普法教育。

我那个问题还没弄明白, 如果老人病了住院, 需要10万块治病。 有义务的赡养人没有存款, 但是和配偶共同拥有一套市价15万的房产。 法律有没有规定, 赡养人必须出这10万块(或者一部分)? $frage$

DLIII 发表于 2007-3-9 23:38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3-9 17:08 发表
还有孙子孙女呢




哎, 这个也是个问题。 我只知道如果我奶奶生病, 我寄回去一笔钱, 按照德国个人所得税法, 可以在德国的Finanzamt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我不清楚, 你能讲讲吗? 这个和这个论坛里的很多人, 息息相关。$考虑$

DLIII 发表于 2007-3-9 23:44

原帖由 1504674 于 2007-3-9 17:32 发表
根据你的问题估计你在国内就没有读过法律

读倒是读过了, 可是还是有很多问题不明白, 因为很多地方写得很模糊, 政府自己都承认, 中国的法律还不健全。

DLIII 发表于 2007-3-9 23:55

原帖由 1504674 于 2007-3-9 17:34 发表
那叫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西方法官的裁量权是对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补充。法律本身就不可能包罗万象,所以法官根据法律精神,在具体的案件中做出相应的解释对于司法实践是非常重要的。

这话对, 可是法官也得有个依据。 比如美国英国是案例法系, 法官判案, 参考以往的类似案例。 德国中国是法典法系, 法典里对具体的行为, 有数字的具体说明。 可是对中国的老人赡养法律, 只说了一个方向, 很不具体(比如什么叫无赡养能力的成年人? 多少收入以下叫无赡养能力? 月收入1000的弟弟, 和月收入10万的哥哥, 是不是对老人的义务相同?) 这样一来, 同样案例, 不同的法官, 判决会相差很大, 这是很不严肃很不公平的。

DLIII 发表于 2007-3-9 23:58

原帖由 catwyc 于 2007-3-9 18:59 发表
可是我依各朋友說 如果子女不養 政府會給父母錢 然後把帳單寄給子女的
$考虑$

没错, 其他国家不了解, 起码德国有这种规定。 所以LZ的提问, 答案是“不对, 德国有很详细的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不过德国的法律只规定了经济上的义务, 没有中国那么人性化, 什么“精神上的安慰“之类(具体执行起来, 这个真够难的, 婆媳吵架, 是犯法吗?)

[ 本帖最后由 DLIII 于 2007-3-9 23:04 编辑 ]

DLIII 发表于 2007-3-10 00:10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3-9 16:44 发表
我知道一点
赡养只有直系有义务
什么叔叔姑姑当然不算
鳏夫寡妇都对对方父母没有义务
这个义务是建议在父母小时候抚养孩子上的,没有出过力,当然没有义务。感情好的自己愿意
继子女对老人当然有义务
总体 ...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9 16:48 发表
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这不但对大多数公民来说弄不清楚,而且,不少法律工作者也知之甚少。那么,具体在哪些法律中有规定呢?笔者通过查找资料和咨询有关法官,得知这些规定不仅在《婚姻法》中有体现,而且也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还明确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责无旁贷,应依法尽到协助赡养义务。本案中,张老太小儿子虽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对公婆尽赡养的义务。

越读越糊涂, 到底寡妇对婆婆有没有赡养义务? 法律? 人情?

kaitian 发表于 2007-3-10 00:36

我不是学法律的,你提的问题我也不知道
$郁闷$

原帖由 DLIII 于 2007-3-9 22:38 发表


哎, 这个也是个问题。 我只知道如果我奶奶生病, 我寄回去一笔钱, 按照德国个人所得税法, 可以在德国的Finanzamt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我不清楚, 你能讲讲吗? 这个和 ...

kaitian 发表于 2007-3-10 00:37

我认为没有规定。中国法庭判的赡养费都非常低的,别说什么医疗费了


原帖由 DLIII 于 2007-3-9 22:33 发表


非常欢迎kaitian的普法教育。

我那个问题还没弄明白, 如果老人病了住院, 需要10万块治病。 有义务的赡养人没有存款, 但是和配偶共同拥有一套市价15万的房产。 法律有没有规定, 赡养人必须出这10万块 ...

cosimo 发表于 2007-3-10 00:50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3-9 23:36 发表
我不是学法律的,你提的问题我也不知道
$郁闷$


看你解释得那么多那么专业,我以为你就是学这个的呢!:o

暖玉 发表于 2007-3-10 01:04

原帖由 cosimo 于 2007-3-9 18:23 发表
至于中国法律是不是一纸空文,制定法律的人是不是sb,你我心里有数。;)

高, 实在是高~

funfuny 发表于 2007-3-10 01:22

原帖由 DLIII 于 2007-3-9 22:58 发表


没错, 其他国家不了解, 起码德国有这种规定。 所以LZ的提问, 答案是“不对, 德国有很详细的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不过德国的法律只规定了经济上的义务, 没有中国那么人性化, 什么“精神上 ...

如果吵架犯法,那么婆媳吵架就犯法。
如果吵架不犯法,婆媳吵架也不犯法。
可以这样理解吧?$考虑$

DLIII 发表于 2007-3-10 01:36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10 00:22 发表


如果吵架犯法,那么婆媳吵架就犯法。
如果吵架不犯法,婆媳吵架也不犯法。
可以这样理解吧?$考虑$

你好象是个直肠子, 如果那么简单,就不需要不断完善法律, 就不会有这么多律师了。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3-9 16:54 发表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看kaitian引用的法律条文, 和婆婆吵架, 肯定不算精神上慰藉, 所以我问“算不算犯法”。感觉上, 这句话太空太泛了。

funfuny 发表于 2007-3-10 01:44

原帖由 DLIII 于 2007-3-10 00:36 发表


你好象是个直肠子, 如果那么简单,就不需要不断完善法律, 就不会有这么多律师了。



看kaitian引用的法律条文, 和婆婆吵架, 肯定不算精神上慰藉, 所以我问“算不算犯法”。感觉上, 这句话太空太 ...

骂人不犯法,打人才犯法。。。。。。。。。。oder?

DLIII 发表于 2007-3-10 02:09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10 00:44 发表


骂人不犯法,打人才犯法。。。。。。。。。。oder?

不知道。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杀人都不见得是犯法。

funfuny 发表于 2007-3-10 02:21

原帖由 DLIII 于 2007-3-10 01:09 发表


不知道。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杀人都不见得是犯法。

杀人犯不犯法,法律有规定。还是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如果是某一种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就无所谓了。
有一种司法精神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即可行。

DLIII 发表于 2007-3-10 02:26

原帖由 funfuny 于 2007-3-10 01:21 发表


杀人犯不犯法,法律有规定。还是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如果是某一种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就无所谓了。
有一种司法精神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即可行。

这个我也知道, 不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要”精神上慰藉“, 那么媳妇和婆婆吵架(即精神上不慰藉), 就成了违法行为。 这条法律也太搞了。

funfuny 发表于 2007-3-10 02:39

原帖由 DLIII 于 2007-3-10 01:26 发表


这个我也知道, 不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要”精神上慰藉“, 那么媳妇和婆婆吵架(即精神上 ...

不知道德国法律是怎么规定。不过不能认为法律就一定应该是个穷尽所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东西。
比如说什么是“生活上照料”?谁又能精确定义呢?到底是端茶送水就可以称之为生活上照料呢,还是嘘寒问暖,穿衣戴帽叫生活上照料呢?

随便说说 发表于 2007-3-10 02:56

下次楼上诸位的父母希望你们表表孝心的时候,最好也让他们去找出相关法律依据$汗$

funfuny 发表于 2007-3-10 03:08

原帖由 随便说说 于 2007-3-10 01:56 发表
下次楼上诸位的父母希望你们表表孝心的时候,最好也让他们去找出相关法律依据$汗$

这不是法律版嘛,聊聊法律问题而已。$汗$
如果是在孝顺版,就灌个二十四孝什么的。。。;)

athena_hu 发表于 2007-3-10 11:29

原帖由 shyshy 于 2007-3-8 12:27 发表
我公婆 就很不理解
每次我解释是传统,下次说法律规定
对她解释什么呀,她不知道最好,以后也别赡养这个巫婆$angry

cosimo 发表于 2007-3-10 12:25

大家讨论好热闹$支持$ $支持$

chinatime 发表于 2007-3-11 17:39

chinatime 发表于 2007-3-11 17:42

随便说说 发表于 2007-3-11 20:36

原帖由 chinatime 于 2007-3-11 16:42 发表
你对德国有没有一点概念?
父母没有能力的多了去了,哪个孩子饿死了?

父母爱猫甚过儿幼女活活被饿死 德国教育部门挨批

最近几天,德国民众谈论最多的、媒体最关注的不是外长菲舍尔的签证风波,也不是520万德国人失业问题,而是汉堡7岁女孩杰西卡被亲生父母活活饿死的惨剧。事发后,整个德国陷入悲痛和震惊中,人们在谴责这对丧尽天良的父母的同时,也严厉批评了有关机构的失职。

7龄童一周没有进食

    当地时间2月28日深夜,可怜的杰西卡孤独地死在了自己的小床上。3月1日早上,人们抬出了她轻飘飘的尸体。事后得知,杰西卡已经有一个星期没有吃过任何东西,只喝过一点水。离开这个世界时,她只有9公斤多重,而一个7岁孩子的正常体重应该在22-32公斤之间。

    据德国《图片报》报道,按杰西卡父母事发后最初的说法:杰西卡的母亲周二早上将近7时打出急救电话,说女儿夜里呕吐不止、不省人事。可医生发现这完全是谎言。尸体解剖证实,小杰西卡是被活活饿死的!

    面对事实,这对父母才承认女儿在他们打电话前已经死去。汉堡大学医院的法医索克斯主持了尸体解剖。他断定,杰西卡在过去一年里经常处于挨饿的状态。“一个1.1米高的7岁孩子竟然只有9.6公斤重。她在饿得发慌时还吃过自己的头发!”

    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在杰西卡挨饿的同时,父母关心的竟然是家里的那只有5公斤重的肥猫!目前,这对父母被警方以涉嫌谋杀罪拘留。

德舆论教育部失职

    一个7岁的小生命就这样悲惨地离开了人世。人们在愤怒谴责她父母的行为的同时也不禁要问:一个女孩经受这么长时间的虐待,有关部门难道就不闻不问吗?

    汉堡当地的教育部门首当其冲地受到了媒体的一致指责。根据德国法律,父母不让适龄孩子上学是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杰西卡应该在去年8月入学。如果她能上学,老师和同学会及时看出问题。然而,杰西卡的父母始终没有把她送进学校。当地教育部门发现了这一情况后没有对此一查到底,也没有依法将这一情况通知给市政府青少年保护处,只是将罚款通知书寄到了杰西卡家。

市政府将专门讨论

    汉堡教育部门的发言人3日发表声明解释称,他们曾3次派人登门,但都没有人应答,因此他们认为杰西卡家可能已经搬走。

    汉堡市政府的教育委员丁格斯迪里希3日承诺,今后将严格审查任何破坏义务教育的行为。但谁又能相信这种空洞的保证,能否在将来防止另一个杰西卡悲剧的出现呢?

    据悉,汉堡市政府将于8日就此事进行专门讨论,而丁格斯迪里希必须对其部门的失职调查清楚,给大家一个交代。

婴儿被遗弃渴死 德舆论反响强烈

据警方和司法消息来源透露,一名20岁年轻妇女日前被关押在德东爱尔福特的监狱里:她把只有9个月大的亲生子丢在家中不管长达4天,致使婴儿活活渴死。此前,德国已发生多起虐待儿童致命案。这一新发生的惨案再次震惊德国,引发舆论的强烈反响。

  警方和社会机构人员周四(14日)在爱尔福特市附近索梅达镇孩子的家中发现了小利昂的尸体。孩子显然是饿死渴死的。据孩子的母亲称,她四天前出门,一直未回过家。

  小利昂有个2岁的姐姐,警方入室后发现她还活着,但处于脱水状态,而且营养不良。她已住院,性命无虞。

  小利昂死在他带围栏的婴儿床上。救援人员在他身边发现两只空奶瓶。据尸检报告表明,小利昂周日或周一就死了。

  年轻母亲在此案中以谋杀罪受到调查。年轻母亲向调查员指出,她自感为人之母的使命她难以招架,几天前到一位女友家去了。爱尔福特警察局负责人指出,“她清楚地意识到,她长期不在家会对孩子产生严重后果”。

  一家法庭此前作出判决,将孩子的看护权托付给市府社会机构。治安部队正是应市府社会机构的要求,强行砸开套房房门的。

  这位年轻母亲自男友夏末离她而去之后,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由于她经济困难,社会福利机构一直照顾着她。由于屡不付电费,这套单元房自11月6日以来还断了电。

  据救助儿童机构指出,小利昂和他姐姐好像并未受到虐待,也没有长期营养不良。

  这件悲剧可能会再次在德国引起有关社会机构在这种事情中所负责任的大辩论。据周五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德国有178个孩子被虐待而死,换言之,平均每两天就有一个孩子丧生。今年10月,有人在不来梅一套单元房的冰箱里发现2岁小男孩凯文的尸体。此事震动了全德国,同时导致州府一位女部长辞职。小凯文理论上是社会机构看护的,尽管有人多次向社会机构发出孩子受虐报警,但社会机构依然让他生活在他吸毒父亲身边。                         秋实编译自法新社


sb:cool: :cool: :cool:

DLIII 发表于 2007-3-11 22:31

原帖由 chinatime 于 2007-3-11 16:39 发表
国内的法律都是胡扯的!
政府只收钱,然后分钱,分赃!


估计你近几年没有真实在国内生活过。 国内的法制建设, 虽然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善, 但是进步是绝对很明显的。

fc200x 发表于 2007-3-11 22:35

两天没来,没想到这个帖被跟了那么多帖了,我就不一一细看了,纯留着名$汗$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求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