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bock 发表于 2007-7-7 12:11

刚才还看了别的贴子,太有才了同学确实很热心,比如那个闯红灯的案例。 可是不是很多法律问题搬一个URTEIL 就可以解决的,并且我有一种感觉,很多你上传的URTEIL有点牛头不对马嘴的。大家乎乎的看了半天, 有点晕头转向,结果喝杯咖啡想想,我的情况不是这样的呀。
法律咨询需要的士一针见血。

mazhenzhou 发表于 2007-7-9 07:52

原帖由 愿望是当油锅 于 2007-7-7 11:2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Dank für deinen Vorschlag! ich werde es versuchen...

你觉得可以用向律师公会反映我在这里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而威胁,这恰恰在体现了你的人品之后进一步暴露了你的不懂。说了你别生气,你这个所谓的杀手锏真让人发笑。

难道如你所愿,专业人士无法参与,而你可以自以为是,信口道来,才能帮助人?!我还是那句话,既然以法律的名义探讨问题,就必须符合法律的客观实际。讲错了正常,但如你般有些基础知识都没弄明白,却一触即跳,粗话连篇,还发明莫名其妙的威胁,实在可笑!

没必要与你多纠缠,但是只要你恶搞法律,继续混淆视听,只要难得有时间,我还是会指出。我知道这对你才是最大的威胁,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07-7-9 17:05

§223 Körperverletzung StGB 故意伤害罪
当然要看具体得情况,看§34rechtfertigender Notstand是否适用,如果是得话,就不违法。否则就违法。如果§35 entschuldigender Notstand适用得话,虽然违法但不承担责任。但是你所说得情况,好像都不适用。
至于§231 Beteiligung an einer Schlägerei 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226的情况下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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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被公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