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洛士 发表于 2007-8-28 15:02

合同上的kündigung怎么理解?

Beginn des Arbeitsverhältnisses und Ende:
Die Tätigkeit beginnt am 01.08.2007 unter Voraussetzung der Erteilung einer gültigen Arbeitserlaubnis und endet am 31.07.2008. Es wird eine Probezeit von 3 Monaten vereinbart. In dieser Probezeit kann das Arbeitsverhältnis mit einer Frist von einem Monat zum Monatsende gekündigt werden.

Kündigungsfrist:
Nach der Probezeit bleibt das Arbeitsverhältnis bis zum 31.07.2008 bestehen, es sein denn, dass eine außerordentliche Kündigung auf Grund des persönlichen Verhaltens eintreten würde.

是不是如果我想不干,只能在头三个月的probezeit提出来,之后就不能解约了?还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雇主只能在头三个月提出解约,之后无故不能随便解雇人?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我应该怎么kun工作啊?
第一次见合同,没经验,还请各位指教!

alex_beckham_7 发表于 2007-8-28 15:05

雇主好像不能随便解雇正式工人,反过来好像是可以的。以前好像上课的时候学到过

并非如此 发表于 2007-8-28 15:20

你这一年的合同,头三个月是试用期,解约期是一个月,然后没有特殊原因,在这一年内,都不能解除合同,所以也没提到节约的期限问题。

杰洛士 发表于 2007-8-28 16:01

原帖由 并非如此 于 2007-8-28 16:2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这一年的合同,头三个月是试用期,解约期是一个月,然后没有特殊原因,在这一年内,都不能解除合同,所以也没提到节约的期限问题。

解约期难道不是试用期间内的三个月吗?
一年内都不能解除合同似乎是个不平等条约,万一我不想干了,难道要硬来?比如直接回国什么的

jochenkan 发表于 2007-8-28 18:45

原帖由 杰洛士 于 2007-8-28 16:0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解约期难道不是试用期间内的三个月吗?
一年内都不能解除合同似乎是个不平等条约,万一我不想干了,难道要硬来?比如直接回国什么的
规定解约期主要是保护雇员的。法定的解约期是四个星期。所以一个月的解约期是合法的。你签了这个合同就是同意上面的条款了,如果你违反合同就要受到惩罚,公司可以要求你赔偿损失。

杰洛士 发表于 2007-8-28 22:20

原帖由 jochenkan 于 2007-8-28 19:4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规定解约期主要是保护雇员的。法定的解约期是四个星期。所以一个月的解约期是合法的。你签了这个合同就是同意上面的条款了,如果你违反合同就要受到惩罚,公司可以要求你赔偿损失。

这就是说我如果想不干必须在第一个月提出,否则就没机会了,一直要把这份合同完成为止!

bernds 发表于 2007-8-28 22:55

原帖由 杰洛士 于 2007-8-28 16:02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Beginn des Arbeitsverhältnisses und Ende:
Die Tätigkeit beginnt am 01.08.2007 unter Voraussetzung der Erteilung einer gültigen Arbeitserlaubnis und endet am 31.07.2008. Es wird eine P ...

之所以有合同就是保护双方的。

在前三个月的试用期里,合同双都有可以解除合同,期限是一个月。这一条是对双方而言的,不是只针对你或者只针对你老板。
三个月之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生,合同到08年截至。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再想走人,或者被炒鱿鱼,都应该有特殊理由。估计楼主说的,回国,也算其中之一吧。

杰洛士 发表于 2007-8-29 00:23

原帖由 bernds 于 2007-8-28 23:5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之所以有合同就是保护双方的。

在前三个月的试用期里,合同双都有可以解除合同,期限是一个月。这一条是对双方而言的,不是只针对你或者只针对你老板。
三个月之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生,合同到08年截 ...

期限是一个月,那么试用期的后两个月算什么情况啊?

并非如此 发表于 2007-8-29 08:50

原帖由 杰洛士 于 2007-8-29 01:2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期限是一个月,那么试用期的后两个月算什么情况啊?
有效日期到三个月的最后一天,也就是说,10月31日之前,双方都可以解约,解约后再继续工作一个月(可以减去一部分休假,或是自由协定)。

etongyi 发表于 2007-8-29 12:37

$NO$ 人家为找个工作头痛~你倒开始考虑解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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