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日期到三个月的最后一天,也就是说,10月31日之前,双方都可以解约,解约后再继续工作一个月(可以减去一部分休假,或是自由协定)。
这下完全明白了,谢谢! 原帖由 etongyi 于 2007-8-29 13:3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NO$ 人家为找个工作头痛~你倒开始考虑解约了~
又拿到两份工作,之前那个实际要9月多才开始,所以想问清楚,倒时有个回旋余地 原帖由 杰洛士 于 2007-8-29 14:0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又拿到两份工作,之前那个实际要9月多才开始,所以想问清楚,倒时有个回旋余地
:D $支持$ 请客吃饭! 借贴问一下, 我老公工作不到一年, 合同上写的是3个月的解约时间。 他现在提前2个星期提出辞职。
6个月试用期之后, 老板在第七个月月末写过一个试用期不合格的书面证明,(因为工资问题没有谈妥)。给3个月的找工作时间。 3个月之后, 他们又说希望继续合作, 但一直也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是否通过试用期。所以我老公认为他还在试用期,提前两个星期就行了。 请问他的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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