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蜃楼
发表于 2008-1-1 14:40
每周2小时是绝对machbar的。一年56周,一共就是112小时。每年回国待5天就出来了。
hasecui
发表于 2008-1-1 18:22
hasecui
发表于 2008-1-1 18:24
jangm
发表于 2008-1-1 21:44
我觉得这种东西只能靠每个子女自觉遵守,法律根被 没办法硬性规定,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举个简单的例子,首先,多大年龄的子女受到约束?20岁,22岁,那我父母也可以告我了。其次,应该看多长时间,一周2小时,3小时?
再说,如果父母和子女闹到法院,因为是否定期探望,那我觉得这种亲情也快维系不了了!
rosamagnolia
发表于 2008-1-1 22:00
原帖由 mausreis 于 2007-12-31 15:1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至少是威胁我有法律依据了。:D
:D :D
mausreis
发表于 2008-1-2 13:44
去年搬家前是通过螃蟹认识了一些柏林的朋友,现在我们已经在柏林了。想吃大闸蟹请明年夏天关注上海版,柏林版禁止买卖食品。$汗$
GuEN
发表于 2008-1-2 17:33
这条法规的制定,也是因为人们亲情意识的淡薄,虽然在眼下让人有点无法认同,但这是一种尝试,是积极的用来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但是,人们自身觉悟和意识的提高更为重要!
hasecui
发表于 2008-1-2 21:41
klsharp
发表于 2008-1-2 22:26
这个法立了白立,难道还真告上法庭??又比如子女出差2,3个月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