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 发表于 2008-3-9 10:23

有个问题关于离婚和外管局

问下这里的高人。
替一个好朋友咨询下,她 和劳工*结婚4年,上个月刚离婚了,现在刚有工作,长居也有,昨天和我说突然收到einwohneramt 的信,内容很简单,我写下来大家给看看,第一是哈意思,第二会不会影响她的居留,现替她谢谢啦$送花$
内容如下,wir bitten Sie um Vorlage des vollständigen Scheidungsurteils bei der Auslanderbehörde der Stadt xxxx

[ 本帖最后由 mei 于 2008-3-9 15:12 编辑 ]

rosamagnolia 发表于 2008-3-9 12:33

请你好朋友去外管局出示一下离婚判决书

mei 发表于 2008-3-9 16:01

为什摸

呢$考虑$ 如果出示了,会有什摸结果呢,有人有过经验吗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3-9 16:34

不必担心。因婚姻取得的Niederlassungserlaubnis不因婚姻结束而取消,某些地区外办会要求持有人去改写一下,剥夺持有人因§ 51 Abs. 2 Aufenthaltsgesetz而享有的特殊优待(离开德国六个月NE依然有效),但NE还是NE.

9.1.1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fasst die bisherige un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 und die
Aufenthaltsberechtigung zusammen. Sie gilt unbefristet, berechtigt zur Ausübung einer Erwerbstätigkeit
und darf mit Ausnahme eines Verbots bzw. einer Beschränkung der polit ischen
Betätigung nach § 47 und einer wohnsitzbeschränkender Auflage in den Fällen des
§ 23 Abs. 2 nicht mit Nebenbestimmungen versehen werden.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verleiht immer ein eigenständiges Aufenthaltsrecht, losgelöst von einer ursprünglichen
Zweckbindung.

mei 发表于 2008-3-9 22:33

谢谢

楼上各位的$握手$

@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2:38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3-9 22:52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3-9 21:38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还是不同意你的这个观点,第9条里的NE只适合独立取得的情况,如果依靠婚姻取得,那么照样取消。

欢迎讨论:)
NE的取消在居留法中有详细规定,从法条及其执行条例的文本出发无法得到婚姻NE可以被取消的结论,我在上面引用的就是居留法执行条例9.1.1,请注意看红字部分。

楼上的朋友,不知道你是否知道NE持有人因离婚或丧偶而被改签的案例呢?

@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2:54

@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2:57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3-9 23:08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3-9 21:54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那个红字我看了,只写取得后不再和取得原因绑定,但是没有写不可取消。德国法律里面最忌讳的就是去推理,尤其是司法解释里,没写的就是不能自动推理。
呵呵,俺这不是推理,而是翻译,俺一个字一个字翻译一下好了,别笑俺,俺没学过中国法律。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verleiht immer ein eigenständiges Aufenthaltsrecht, losgelöst von einer ursprünglichen Zweckbindung.
落户许可总是拥有独立居留权,不与取得的原始原因绑定。
这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因为婚姻取得NE,即便离婚了,他(她)的eigenständiges Aufenthaltsrecht也不受影响。至于是否要拿掉他的NE要看他是否符合拿掉的条件,如何拿掉一个人的NE也有白纸黑字的:比如严重刑事犯罪,超长期离境等等。

@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3:10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3-9 23:14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3-9 21:57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但是法条极其司法解释我有,而且当时订立取消因婚姻而获得的NE的规定的原因和背景都在BT-Druck里写的很清楚了。
等你的翻译

@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3:15

@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3:16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3-9 23:40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3-9 22:16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跟你翻译的一样的,但是我不会后面加上什么这就是说。我的翻译就是你翻译的+Punkt!

我不是请你同意我的证据,而是请你把你的证据翻译出来给我学习一下而已,因为你说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3-9 21:57 发表
    但是法条极其司法解释我有,而且当时订立取消因婚姻而获得的NE的规定的原因和背景都在BT-Druck里写的很清楚了。

真水-无香 发表于 2008-3-9 23:41

只要没有入籍就是外国人,材料理所当然在外管局,都归外管局管理.$考虑$ $考虑$ $考虑$

@dolc.de 发表于 2008-3-10 00:44

@dolc.de 发表于 2008-3-10 00:45

秋水伊人 发表于 2008-3-10 14:22

还是没有讨论清楚,因为家庭团聚而取得的长期居留,会不会因为离婚而取消。
期待下文。

@dolc.de 发表于 2008-3-10 21:21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3-10 21:53

楼上的同学,你以一个不同意开始了这个讨论,但除了一系列的“不同意”之外你没有提出任何书面的证据,我满心期待等了半天,谁知你靠着一句“谁受益谁出力”脱身而去!
请问,为什么我们不能做出一些建设性的言论,哪怕自己不能受益呢?你看法律版上助人的,有几个解答的问题是和自己有关,更有几个从帮助别人中受益了呢?

人生剧场没有台上台下,我们都在其中,或早或晚。$握手$

@dolc.de 发表于 2008-3-10 22:09

@dolc.de 发表于 2008-3-10 22:14

bluemoon 发表于 2008-3-10 22:18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3-9 23:4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从前如何,我不清楚。现在不全是了,外管局只保存那些还会变动的外国人的材料,比如还需要延长签证的外国人,或者还可能因为离婚或丧偶而改动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对于独立获得长居的外国人,这些人的材料在获得长居后就全部上交了,不再随他们在德国的迁居而自动跟到当地外管局了,他们的材料已经走到终点了,就是存档了。只有当他们申请入籍或者因危害德国国家安全时,他们的材料才被重新从仓库里调出来。

嫩就会不懂装懂,那嫩说说不被外管局管,交哪了? FBI给存档了么?

好搞笑哟,只要你是外国人一天,你就归移民局管!!:D :D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3-10 22:42

我一直尝试以负责的态度讲话的,因为这里不是水库。
如果这世上只有有法律效力的话才可以相信,那么俺们这一行岂不是世上最可信的人?非也非也:D
呵呵,我可没希望靠婚姻拿长居的,靠长居拿婚姻还有希望。:)

[ 本帖最后由 萧清泉 于 2008-3-10 21:43 编辑 ]

klasseyang 发表于 2008-3-10 23:53

和劳工结婚能取得长局,我还是第一次听说,你确定是Unbefristen Niederlassung 吗$考虑$ $考虑$ $考虑$

klasseyang 发表于 2008-3-11 00:00

离婚后长居不会被取消,我身边的好多人都是拿完长居后离婚的,还没听说谁的长居因为离婚取消了。。。。

相机调焦中 发表于 2008-3-11 10:42

原帖由 萧清泉 于 2008-3-10 21:42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一直尝试以负责的态度讲话的,因为这里不是水库。
如果这世上只有有法律效力的话才可以相信,那么俺们这一行岂不是世上最可信的人?非也非也:D
呵呵,我可没希望靠婚姻拿长居的,靠长居拿婚姻还有希望。:)
支持萧清泉!!
dolc@de有点开始象无赖了.不愿说从开始就闭嘴,最讨厌便秘的人!

@dolc.de 发表于 2008-3-11 11:32

@dolc.de 发表于 2008-3-11 11:35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有个问题关于离婚和外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