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mguten 发表于 2008-7-18 04:34

撇开道德的问题不谈,单从法律角度:

1、如果结婚时,对方已经申请社会救济(注意:不是失业金),那么外籍配偶是不会取得合法居留的,即使自己能工作,或自己找到工作(这样也只是自己的工作居留,而非婚姻居留)
楼主当时既然获得了合法居留,老公应该是领的失业金,而非社会救济金。

2、今年新实施的新婚姻法更加保护有钱方和后任配偶(如果有的话)的利益,而对前夫/妻的赡养要求大大降低。这样客观上讲对楼主有利。$angry

3、如果分居期间,注册地址两人还在一起,则不会影响入籍申请。如果这册地址也分开了,则要向入籍审核机构(不一定是当地的入籍办公室)证明有特殊原因,并要证明两人此时并没有离婚的打算。否则影响入籍申请。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作、或婚姻的变动,或离婚的打算,要及时通知入籍审核部门。否则将来即使得到国籍,也会面临被吊销的危险。
既然老公已经请律师发了离婚函,不知是否已经在法院备案。如已备案,则楼主的朋友不具备由婚姻取得国籍的法律依据,但也不会被递解出境,只要还有工作,依然可以每年续签,可满足8年入籍的条件。参加了融合班、有德语证明的还能缩短到7年。这样的话,虽然当时居留是靠的婚姻,但入籍还是靠自己的实力,腰板也稍微硬那么一点点。$郁闷$

楼主好自为之。

[ 本帖最后由 demguten 于 2008-7-18 05:40 编辑 ]

小凝 发表于 2008-7-18 05:55

贴已删除

[ 本帖最后由 小凝 于 2008-7-19 11:11 编辑 ]

gast 发表于 2008-7-18 05:59

就是像搂主这样坏女人把外嫁女的形象抹黑。

各位朋友除了对这种人给与道德上的谴责之外不要给她任何咨询和帮助。

[ 本帖最后由 gast 于 2008-7-18 07:17 编辑 ]

gast 发表于 2008-7-18 06:03

原帖由 小凝 于 2008-7-17 21:5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德国老公由于有医生的100%的残疾证明 ...

人家有100%残疾还要欺骗人家,实在太缺德,我真得很无语。这样的外嫁女实在是人渣!

gast 发表于 2008-7-18 06:04

。。。。。。。。。。。。。

[ 本帖最后由 gast 于 2008-7-18 07:16 编辑 ]

gast 发表于 2008-7-18 06:10

原帖由 demguten 于 2008-7-18 05:3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撇开道德的问题不谈,单从法律角度:
...

我看你丫就像个没道德的人 。

别在这臭显你的法律知识了,对楼主这样的人让她自己去找律师去。

demguten 发表于 2008-7-18 06:49

原帖由 gast 于 2008-7-18 07:1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看你丫就像个没道德的人 。

别在这臭显你的法律知识了,对楼主这样的人让她自己去找律师去。
$郁闷$ $郁闷$ 不要这么绝嘛,人都有遇到难处的时候。得饶人处且饶人。我不懂什么法律,只是把知道的东西说一下罢了。:mad:

demguten 发表于 2008-7-18 06:51

原帖由 小凝 于 2008-7-18 06:5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demguten清晨的答复。我的女友很可怜,lg因为吸毒才100%残废的,结婚前她也不知道,这些年lg每月都要钱,已经给了不少钱了。

请问如果离婚后每年续签只要有无限期工作合同就可以吗,她满足在德国已经呆满8年, ...
那就靠自己,以8年入籍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婚姻入籍的依据入籍好了。

gast 发表于 2008-7-18 07:34

原帖由 demguten 于 2008-7-18 07:4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郁闷$ $郁闷$ 不要这么绝嘛,人都有遇到难处的时候。得饶人处且饶人。我不懂什么法律,只是把知道的东西说一下罢了。:mad:

什莫叫绝?你知道100%残疾意味着什莫?那是意味着不能自理的一个人。对这样的人还去欺骗,利用,你说做的绝不绝?

再说,你写的那些个“知道的东西“很多都是些胡说八道的东西,在这里我就不跟你解释了。

单刀守雄关 发表于 2008-7-18 07:40

可悲啊!在这样的外嫁女眼里,没有一个中国男人比的上一个又残疾又吸毒又失业的德国男人!真是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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