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ündigung时间和发工资时间
由于雇主觉得我们2个星期Kündigung不合法, 想让我们作出经济赔偿, 但我们坚持我们是对的, 不想作出任何赔偿。情况是这样的: 试工期6个月后, 因为涨工资没有谈妥, 老板开出一张纸说试工期没有合格, 给3个月的Kündigung。 三个月后, 没有任何书面证明说试工期合格还是不合格。而且以各种理由没有涨工资。 一个月后, 我们找到新工作的工作许可批了下来。 跟他提出辞职。因为这里的签证还有2个星期就到期了。所以只能再做两个星期。 我们认为我们还是在施工期, 所以可以2个星期提出辞职, 这是根据BGB622条。 他觉得还是要3个月, 因为合同上写的是3个月, 而且我们也签了字。请高人解答: 我们这种情况, 应该提前多长时间辞职?
他现在想拖欠我们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以前每个月都是7号,8号左右工资到账。 有的朋友说也有15号到帐的。 有哪位高人知道: 根据法律, 最晚什么时候将上个月的工资必须到账? 谢谢啦! 急呀, 知道的人帮帮忙吧! 原帖由 出入平安 于 2008-10-6 19:4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由于雇主觉得我们2个星期Kündigung不合法, 想让我们作出经济赔偿, 但我们坚持我们是对的, 不想作出任何赔偿。
情况是这样的: 试工期6个月后, 因为涨工资没有谈妥, 老板开出一张纸说试工期没有合格, 给3个 ...
三个月,你们既然签了合同,就要按合同办。法律上的规定是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明显不合法的情况下才有效。既然合同上有了约定,就要遵守约定,而且别人也是遵守约定的,让你们三个月以后才走,没有单方面撕毁合同,所以你们也要遵守。 可是5月低的时候,老板逼着我辞职,到8月31日的时候,应该算是辞职了,老合同已经无效了。从9月1日起,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我还去上班,9月底的时候,我提出辞职。这样的话,我9月份应该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没有书面约定的话,应该完全按照BGB法。我9月份只干了1个月,属于新工作,但不知道算不算试用期,如果算的话,提前2周辞职,应该是合法的吧。请高人帮忙参谋一下,多谢了!!! 原帖由 出入平安 于 2008-10-17 18:3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可是5月低的时候,老板逼着我辞职,到8月31日的时候,应该算是辞职了,老合同已经无效了。从9月1日起,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我还去上班,9月底的时候,我提出辞职。这样的话,我9月份应该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没有 ...
合同没有了,你还去上班$frage$ 他给发工资嘛$frage$ 他逼你辞职的时候,你应该没有同意,应该没有写辞职信,那怎么能算呢$frage$ 辞职要书面的吧。
你前面不是说,老板开出一张纸说试工期没有合格, 给3个月的Kündigung。他开出的kündigung是什么时候? 谢谢答复!
不好意思,可能没有讲清楚,事情简单说是这样的:
我6个月试用期结束之后,老板因为不同意长多一点工资,就借口我试用期没有合格(没有经过任何考核,老板还不是本专业的),然后开出kündigung,逼我签字,说如果我不签,他也可以立即开除我,签了之后,还有3个月的缓冲时间(到8月31日为止),用于找工作,我就签了。到8月底的时候,老板和我谈话,希望能和我继续合作,但提出很多极其苛刻的条件,比如,我今后2年不能辞职,不能换工作,还要每个月从我毛工资里扣100欧元,作为保证金。我一直没有考虑好,也没有和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但从9月1日的时候,我还是照常去上班,他也答应过给我工资,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发9月份和10月份(半个月)的工资。9月底的时候,我找到新工作,提出在我的签证到期的时候,结束工作关系,也就是提前2周kündigung。曾经请教过别人,告诉我说,9月1日起,老合同就失效了,虽然没有再签订任何出面协议,但属于事实雇佣关系,应该按BGB法来约束双方之间的关系,我从9月1日起,才总共工作45天,提前2周辞职,应该合法吧?另外,必须有试用期吗,如果像我9月份一样,没有讲明是试用期,那新工作开始的时候都应该有试用期吗?试用期最短多长时间?另外,工资拖欠多长时间就属于违法?
[ 本帖最后由 出入平安 于 2008-10-18 17:04 编辑 ] 原帖由 Eva2005 于 2008-10-18 21:2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在合同结束后,你还继续为雇主工作的话,你的合同自动转为长期合同。 (参考ArbeitsRecht)口头协议有效,但是需要beweisen,参考Beweiss Gesetz
对于长期合同的Beendigung是需要3个月的。
还有一点,工作本身有 ...
我合同上倒是有这句话
可是即使签了kündigung也会自动转成长期合同吗 我合同上写着:如果合同结束后,继续合作的话,需要双方协商。没有写合同结束后继续为雇主工作,就自动转为长期合同。而且雇主给我开的kündigung,我也签过字了。那合同过后继续为雇主工作,虽然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是不是算新工作,还是按原来的老合同执行?这段工作算不算试用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不是严格按照BGB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