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 发表于 2008-10-12 00:50

hehe

$bye$

[ 本帖最后由 285 于 2008-10-12 14:20 编辑 ]

Anonymous 发表于 2008-10-12 00:58

哥?乱伦?:o :o :o

starchen 发表于 2008-10-12 01:03

没看明白
谁可以给个zusammenfassung?$汗$

285 发表于 2008-10-12 01:04

呵呵

[ 本帖最后由 285 于 2008-10-12 13:31 编辑 ]

Anonymous 发表于 2008-10-12 01:05

强烈鄙视某男,不给LZ名分$bs$ $bs$ $bs$

lian_diary 发表于 2008-10-12 01:05

:D

285 发表于 2008-10-12 01:07

呵呵

[ 本帖最后由 285 于 2008-11-3 20:12 编辑 ]

Anonymous 发表于 2008-10-12 01:08

原帖由 285 于 2008-10-12 02:07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名分是指婚姻么?婚姻是意味着有人养活你么?这些于我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要一份阳光下面的感情。

那至少也得离婚才行。

285 发表于 2008-10-12 01:15

;) ;)

[ 本帖最后由 285 于 2008-11-3 20:14 编辑 ]

Anonymous 发表于 2008-10-12 01:32

原帖由 285 于 2008-10-12 02:15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离婚,分居,都行。

想想明白了,自己要什么,别老用暧昧来忽悠人,最后,害人害己。

我现在是有时间有精力了,正在考虑如何处理这个遗留问题呢。

长辈们应该比较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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