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波不过横塘路
发表于 2009-3-9 14:25
谢谢楼上的....
我直接去警察局可以吗?
刚刚约了学校法律咨询,周三才能咨询.
我现在先把所有联系记录打印出来
租房啊租房 发表于 2009-3-9 13:5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人信里说了你可以先咨询律师的。只要不误了这个收到信两周内的期限去就行。
凌波不过横塘路
发表于 2009-3-9 14:28
现在的问题:
他一再要求相机寄回,并且是15号之前,这个个人定的期限有什么法律根据吗?他说:
Absprachen, die im Frieden geschlossen wurden, haben im Krieg keinen Wert mehr
Sie haben die Kamera nic ...
租房啊租房 发表于 2009-3-9 14:2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他定的期限有他的道理,你反驳他不能接受他这个期限也有你的根据啊。不是他说怎样就怎样,但你不要沉默。
租房啊租房
发表于 2009-3-9 14:30
我说要鉴定相机,这是他在最后一封email里写的:
Die Kamera ist dabei völlig unwichtig.
In diesem Verfahren geht es nur um Lügen und Verhöhnen
und falsche Beschuldigungen in der Öffentlichkeit und Ihre Verunglimpfung
und ich würde mit Anzeige drohen etc.
Und Ihre penetrante Weigerung dieses alles unverzüglich zurückzunehmen.
Bitte immer daran denken - Anwälte sind keine Richter.
这是最担心的一点:现在的问题是他抓住“luegen”这个措辞进行上诉,当然我也能解释是因为相机坏的我才说他luegen
还有问题是,这个polizei的Ermittlungsverfahren是不是说明他已经Anzeige了?他应该没有通过律师?
看来一定要找律师了,自己都是瞎想。学校法律援助最快的termin是周三。
guesswhoesis
发表于 2009-3-9 14:37
polizei的Ermittlungsverfahren只是他单方面的申诉, 不表示你就是schuldig的一方。 你现在Anzeigen他的话他也会收到这样的一个ermittlung. 他现在做的不过是恶人先告状而已。
警察局收到投诉不可能不管, 最先做的就是先问你. 这个你可以去警察局解释, 顺便给他一个Gegenanzeige.
把你的证据都带上, 估计警察都会觉得这人这么些小事都来惊动警察真是吃饱了撑的。 不过楼主要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2周内要有反应,小心过了时效让疯子占了上风。
租房啊租房
发表于 2009-3-9 14:44
本帖最后由 租房啊租房 于 2009-3-9 14:49 编辑
我已经回复说相机现在是重要证据,必须坚定并在调查过程中出示
相机的鉴定要自己找相机店?这样是否有法律效力?
还是由律师指定的地点?
2周的时间肯定不会超过
周三就去
其实这事一直是我和lp两个人在办,上面的描述有点乱啊。我是一开始就主张找律师了。
Berlinxiong
发表于 2009-3-9 14:49
哈哈,赶紧把他这封邮件也打出来.
他已经开始露尾巴了.
就他这句Anwälte sind keine Richter
就够律师恼火的了.
他明摆的意思就是你得听我的,找谁都没用.
哈哈,够蠢的.
Berlinxiong
发表于 2009-3-9 14:53
本帖最后由 Berlinxiong 于 2009-3-9 14:57 编辑
写邮件问他,
是不是应该不要相信律师,
必须要相信他.
再问他,如果不是因为坏的相机和他不配合的反映.
你怎么会说他是骗子.
另外,卖坏相机和描述不符合,不是欺骗行为,是什么?
如果他是买家他的心理如何的?
让他回答.
如果他不回答,扯三扯四的.
你就写:
das beantwortet nicht meine Frage. Auf diese Art kommen wir nicht weiter.
逼他答.
租房啊租房
发表于 2009-3-9 14:56
这人已经说不再回复email 我也觉得意思已经表达得很清楚了
我两次强调说要把所有email、mitteilung、brief保留连同相机给专业人士鉴定
下面一定要先找律师看看了,自己只能瞎忙乎。
meactohn
发表于 2009-3-9 15:28
本来就是诈骗。我看他的信是想吓唬楼主。
Liv
发表于 2009-3-9 15:41
前面的说得很对
“不过楼主要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2周内要有反应,小心过了时效让疯子占了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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