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记
本帖最后由 null 于 2009-8-21 10:40 编辑半年来因为税务方面的事,和税务局你来我往了好几个回合,最终取得了令自己满意的结果,所以有兴致来818这段经历。
喝口茶来先,接下来简单交代一下故事背景:
06年搬了新房,让父母来和我们住了半年,所以07年报税时,为他们和我们同住的半年,申报了税法中允许的最高抵税额,并得到了税务局的认可,退还了我期望得到的银子。08年父母又来和我们住了半年,所以我今年初报税时如法炮制,还盘算着用退回来的税,和妻小一起回国玩一圈。
不料,就在我交上退税申请不久,税务局来信了,这次没认可父母和我们同居的最高抵税额。这本满怀希望得到的几千大洋,眼见要没影了,真如同看着盘子里的鸽子要飞。那哪成?得摁住了!所以,立马准备抗辩!
这世道,人都说,知之为知之,不知Google之!首先到网上一同猛搜,寻找类似案例和经验之谈。居然找到两个对此情形不同的官方处理方式:一个是1991年柏林高级财政署的某个工作指南,指出对于在境内短期居留的外籍亲属,应按照居留国的生活标准,享有最高的抵税额。另一个这是联邦财政法院于2003年对于类似个案的判决,指出对于在境内短期居留的外籍亲属,只能按其原籍国的生活标准,将最高的抵税额打折计算。对我来说,按第一个处理方法,我会被退回几千欧的税,而按第二种处理,大概也就几百欧吧。所以我要争取税务局按对我有利的那个工作指南的处理方式计算抵税额,可惜只是读到有那么个工作指南,并没具体的文本证明。而那个2003年的案例判决倒是在网上完完整整的,我粗略读了一遍判决结果,里面尽是对我不利的词句,所以不太乐观。但还是想把那个工作指南找到,作为抗辩的理由之一。
于是准备打电话给柏林高级财政署,结果发现柏林高级财政署已经于2004年解散了,后规划到财经行政部了,所以就打电话到那里去了。
接线员:您好!财经行政部。
我:您好!请问能向您咨询点事情吗?
接线员:请问。
我:以前的柏林高级财政署是归划到你们财经行政部了吗?
接线员: 是的。
我:我在找一份他们以前的工作指南。
接线员:工作指南?没听说过!是关于什么的?
我:关于赡养外籍亲属的抵税额。
接线员: 和税法有关吧?
我:是的。是和所得税法第33a条有关。
接线员: 那好,我给你接相关的办事员。
我:谢谢!
办事员:您好!我能帮您什么吗?
我:您好!我在找一份1991年前柏林高级财政署的工作指南。网上我能找到92年之后的,再早的就没了,您能查查您的档案里是否还有?
办事员:91年的哦!恐怕都失效了吧。
我:没关系!
办事员:是涉及哪个条款?
我:是所得税法第33a条,档案号似乎是1.1001
办事员:找找看。。。这有一份,是关于赡养外籍亲属的抵税额的吗?
我:没错!正是这个。您能电传给我吗?
办事员:我用电子邮件传给你吧。
我:太好了!多谢了!我的电邮地址是。。。。
得到工作指南后,我便以如下理由给税务局寄去了书面的抗辩:
1:根据1991年柏林高级财政署的工作指南,对于在境内短期居留的外籍亲属,应按照居留国的生活标准,享有最高的抵税额。特此附上有关文本,以备参考。
2:据悉xx城市的税务局对于类似情况,均对最高的抵税额以于承认。(听朋友说的)
3:我07年报税时,贵局就承认了最高的抵税额,为什么08年同样的的情况,就不同处理了?
4:恭请贵局以行政连贯性法则及对相同案例同等对待的原则,考虑我的抗辩,承认了最高的抵税额。
抗辩书发出一星期后,我电话给税务局的负责我的那位办事员,他说抗辩已经移交到特侦组了,让我直接问特侦组。我打到那里,简述我的情况后,办事员说,很理解我的想法,他对于在境内的外籍亲属按原籍的生活标准折算抵税额,也不理解,但就是这么个规定,让我等书面的通知。办事员那份主观上有心,客观上没法,让我也不好多说什么了。接下来,把这事先撂一边,全家回国探亲旅游了。
探亲回来后,看到税务局寄来了书面的通知,以如下理由驳回了我的抗辩:
1:我所提供的1991年的柏林高级财政署的一份工作指南,以经被2003年联邦财政法院的一个判案推翻了(还附上了案例号)。
2:他们对于我2007年报税的处理为不当处理,所以以前的不当处理,不能作为现今继续不当处理的理由。
3:他们将按原籍的生活标准计算抵税额,我可得到xxx欧退税。如果我同意,请给予答复。
他们提到的2003年联邦财政法院的那个判案,正是我之前网上看到的那个。其实这几乎是我预料中的了,但总觉得不甘,于是把2003年的那个案例又翻出来研究了一番。这次主要研究了他的判决理由,突然发现有可突破的地方。
于是我就只针对这个判决的一项理由,给税务局再次提出第二次抗辩:
1:首先感谢贵局对本案认真细致的审查,以及驳回抗辩所提出的具体理由。
2:经本人仔细研读2003年联邦财政法院的判案,认为该案判不适于我的案例,因为所指判决中的理由第二点是:
“ 根据所得税法第33a条第一段第一句,最高赡养抵税额不适用于外籍的境内居留。因为外籍人士的主要居住地为其原籍国家,短期的境内居留并不能构成税法第1 条第1款,及赋税条例第8条所指意义上的居住.因为赋税条例第8条所指的居住是以纳税人具有可供外籍亲属长期或定期留宿空间为前提,如本案中的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不定期的探访或疗养性质的居留,不构成居住。”
而我的父母在与我同住期间是正式在市政厅上了户口的,证明见之前附上的市政厅出具的登记及注销户口的复印件。再者我父母的居留长达六个月,而且每年都来,并且我住房的三楼是专门为他们定期来访所设置的住处。欢迎贵局随时来我处查访。综上所述,我父母与我们同住时,已构成居住,这与2003年联邦财政法院的判案有性质上的区别,所以不应将其作为拒绝我抗辩的理由。
3: 再次恭请贵局考虑本人的抗辩,承认了最高的赡养抵税额。
寄出这第二封抗辩时,我想最坏的结果也得部分承认赡养抵税额。自己能做的就这些了,如果不认可最高赡养抵税额,也就此打住了,虽然我还有向联邦财政法院起诉的权利,但不想再折腾了,有什么算什么了。结果,上星期税务局来信了,承认了我申请的最高的赡养抵税额,给我打回了几千块银子,看到从盘子里飞走的鸽子又飞回来了,投入的十多个小时的精力,总算有了个理想的回报,甚是欣慰。然后跟老婆大人显摆说的全家回国游山玩水几个星期的开销,基本算是让我凿剝回来了。又得到了老婆大人的一阵夸奖,心里那叫一爽!
总结:
虽说在法制的社会里,的确是大小事情有法可依,有律可循。但在将法规中书面的条款,具体运用到实际的案例中时,往往会发生,同类案例有不同处理的现象。不同地域的机构对同一法规有不同的诠释,由此可能有不同的工作指南;即便是相同的机构,不同的办事人员,也同样会对法规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对同类情况处理,有不一样的结果。当然,以我个人的经验,这大多发生在比较模糊的条款里或不太好界定的情形中。这时,人治的迹象就有所表露了,其实也很正常,书面的法规毕竟最终还是又人来实施的呀。只是说,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于己有利地诠释死板模糊的法规,并让衙门信服,那真是需要足够的耐心和精力,但这也是和官府打交道时最起码要具备的条件。你说呢?
PS:对于办理父母探访半年签证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读我的"求签记". lz,我对你的敬仰犹如滔滔江水。。。。。。
ps. 建议次帖加精 能问一下LZ,这个退税就是赡养父母的费用,还是另外如果父母来德国居住3个月或者半年也能另外退税啊,请指教.谢谢 如果是德国公民了,确实,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不多了解一些,不多那些精力去研究,是不行的。。。 大牛!!! 本帖最后由 bluemoon 于 2009-8-7 12:59 编辑
好奇下你那个最高标准是多少欧一个月退的?另他们为什么能每年来居住半年?怎么申请的?{:5_390:} 半年{:5_370:}
小声问下,签证怎么办的? 好奇下你那个最高标准是多少欧一个月退的?另他们为什么能每年来居住半年?怎么申请的?{:5_390:}
bluemoon 发表于 2009-8-7 12:57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最高标准是大概六百多吧。当时来是因为生小宝宝,所以请父母来一起住。具体申请,也是一波几折,类似报税,和外管局也是你来我往的,也大可写一篇求签记了。 能问一下LZ,这个退税就是赡养父母的费用,还是另外如果父母来德国居住3个月或者半年也能另外退税啊,请指教.谢谢
yiyi22 发表于 2009-8-7 12:24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就算赡养父母吧。赡养父母可以寄钱回国形式,因该可以退税的,虽说貌似越来越繁琐了。
另一形式便是让父母住你处,但可退税的前提是,长期的,定期的。偶尔来3个月以下探访,估计不成,如我文章中提到。 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