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做菜 发表于 2011-8-30 19:16

kaempe 发表于 2011-8-30 01: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种脱离法律的主观论断不好 对待这件事请请用法律和事实说话
不得不说 你的几个观点都很孱弱,因为首先 ...

赞一个,你说的真好。就是这样,明显餐馆有很大责任,追究餐馆的责任,要求餐馆赔偿,这是楼主的正当权利。

tester_sisley 发表于 2011-8-30 21:05

我友情推荐阅读德国民法及相关案例分析

Amtsgericht Meldorf, Urteil vom 26.11.2009, Az.: 80 C 1256/09

http://www.anwalt.de/rechtstipps/becher-mit-heissem-kaffee-umgefallen-schnellrestaurant-haftet-nicht_006629.html

oah 发表于 2011-8-30 21:24

tester_sisley 发表于 2011-8-30 22: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Amtsgericht Meldorf, Urteil vom 26.11.2009, Az.: 80 C 1256/09

http://www.anwalt.de/rechtstipp ...

有具体判例出来了。该判例判餐馆无责。
友情推荐阅读德国民法及相关案例分析的同学,想必你读过相反的判例了,贴出来看看。
好比较一下。

阳光下的早晨 发表于 2011-8-31 07:19

Juana 发表于 2011-8-29 2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MM的支持!我们有法律保护险。现在找的律师就是保险给推荐的,律师也说要看下荷兰那边的法律是怎样的 ...

我个人认为在德国没戏,荷兰咱不太懂。既然有保险那就咨询一下律师,万一最后赢了也是个成功的案例,一定上来汇报一下。我继续关注。。。

lust 发表于 2011-8-31 14:39

一般,烫伤的,如果当时皮没有掉,只是起水泡的,都不太会留疤的,而且愈合要快很多,里面的皮肤张出来了,烫伤的皮脱落就好了。如果当时皮因为脱衣服等原因,已经撕掉,那就比较糟糕了。希望宝宝早日康复!!

erdbeere 发表于 2011-8-31 14:44

家长占主要责任

celinecy 发表于 2011-8-31 17:28

tester_sisley 发表于 2011-8-30 22: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Amtsgericht Meldorf, Urteil vom 26.11.2009, Az.: 80 C 1256/09

http://www.anwalt.de/rechtstipp ...

这个判例跟LZ的例子不一样啊,一个是客人端了咖啡回到自己的车里才打翻的,可是LZ这完全是服务生在营业空间内主动放置在孩子面前的。刚好这个判例里还解释说:
Allerdings müsse das Restaurant seine Kunden nur vor solchen Gefahren schützen, die die Kunden auch bei Anwendung der von ihnen zu erwartenden Sorgfalt erfahrungsgemäß nicht erkennen oder vermeiden können, so das AG...
正说明餐馆就是在保护客人不受可以预见的伤害方面要承担义务的,该判例之所以免责的原因是在于顾客自己把咖啡拿走后在自家车里有任何事情都该自己小心的了,而坐在人家摆开的台子上享受服务可就是餐馆的事情啦。看了这个判例,偶更加确定LZ能够打赢官司了...

oah 发表于 2011-9-1 08:55

本帖最后由 oah 于 2011-9-1 10:08 编辑

celinecy 发表于 2011-8-31 18: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判例跟LZ的例子不一样啊,一个是客人端了咖啡回到自己的车里才打翻的,可是LZ这完全是服务生在营业空 ...

先不说该判例跟LZ的案例的区别,因世上就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

单说说这里列举的这个判例.
该判例,文字上分为四段:
第一段,是判决结果: 驳回顾客关于赔偿损失的诉求,餐馆不必为顾客打翻咖啡杯造成的伤害担责.
第二段是描述案件经过:顾客买了两杯热咖啡,当她回到自己的车里时,她儿子弄倒了咖啡杯,溅到她右腿上,
造成二级烫伤.
第三段说的是判决的法律依据: 即,餐馆在保护客人方面,仅对这样的伤害担责,
即,这种伤害在小心的情况下,按照经验,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第四段说的是判决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打翻咖啡杯,在小心的情况下,是可避免的.
二是咖啡杯盖问题,更换更牢靠的杯盖,对餐馆来说,要增加额外投资,在经济上是不适当的.

可见,此判例的判决的理由,仅强调了打翻咖啡杯这件事,并未说,在餐馆外还是餐馆内打翻的.
也就是说,在哪打翻的咖啡杯,并不是该案判决的要素.
驳回诉求的理由是,打翻咖啡杯,是可避免的.这是关键.
不能说在餐馆外打翻是可避免的,在餐馆内打翻就是不可避免的吧.

celinecy 发表于 2011-9-1 16:08

oah 发表于 2011-9-1 09: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先不说该判例跟LZ的案例的区别,因世上就不可能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

单说说这里列举的这个判例.
...

民法中间在界定这类界限模糊的东西的时候,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Zumutbarkeit,依据的是法官以及其他具有普通生活常识的人的判断能力,判例里面认为餐馆免责的原因主要就是这个。客人自己端走了咖啡,对于咖啡的温度和杯子打翻的机会完全可以自己预见,而餐馆却无法预见顾客在离开之后的疏忽行为从而预先避免。

而LZ这个例子里面,以我自己的常识看来,餐馆提供的餐桌服务生端上饮料摆放的时候理应小心考虑过客人的情况分别处理。再加上各餐馆提供热饮的温度都不一样,而大部分都是小心调整到适口的温度的。那么这一家餐馆会在明知道是给小孩子喝的情况下,还端上滚烫的饮料,并且用的是容易翻倒的杯子不加警告,这种不适当的行为对于家长来说就成了难以预见的。我相信鼓励LZ诉诸法律的德国朋友应该也是这样认为的,那么法官也有很大的机会持相似的意见的。毕竟德国人对外界危险的戒心比我们国人普遍还要低点,反应更加慢点,我想对于家长面面俱到的危险预警能力大概也没有那么高的要求吧...

oah 发表于 2011-9-1 16:52

celinecy 发表于 2011-9-1 17: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法中间在界定这类界限模糊的东西的时候,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Zumutbarkeit,依据的是法官以及其他 ...

通过这个判例可以看出,判定是否担责的要点是,
造成的伤害,在小心情况下,是否仍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但这个界限确实不太明显.
LZ可以说,该伤害,在小心情况下,仍是不可避免的.
被告也必然会辩解,说是可预见,可避免的.
这就要靠法官来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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