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_wby
发表于 2011-10-16 00:53
本帖最后由 sandy_wby 于 2011-10-16 01:54 编辑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0-16 01: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也许想说Erwerbstaetigkeit本身就是无限制的工作许可。我想应该也是这样。
但是你说“德国的工作许可 ...
我不说后面说了吗,不能selbstständig会写清楚,这是带限制的工作许可。Beschaeftigung也是Erwerbstaetigkeit的一种形式。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0-16 01:04
本帖最后由 合写社会 于 2011-10-16 02:12 编辑
sandy_wby 发表于 2011-10-16 0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之前说的也不就是我说的意思吗
有些人可以根据有些法条给你,有些人又会以有些理由拒绝你,这个都是 ...
你难道不明白,他给你或者不给你,都必须找到法律依据,而且他必须认为他的这个法律的依据是正确的引用和适用。他没有故意错误引用法律,而其实按照自己意愿办事的权力,德国人也基本不敢这么做。(口头可能会,书面一般不敢)。
同样事情不同的办事人员造成不同的结果的可能只有一个,就是这种情况在这个地点并不是很常见,或者有办事员是刚来的,所以他们还没有真正查清楚。一旦这个情况数次出现或者他们搞清楚了情况,结果通常只有一个。
所以他给你回信附法律依据的时候,就比口头的答复谨慎多了。口头回复多少人都是信口开河的。书面的话他给你拒绝的法理依据必须是站得住脚的。
如果你真的认为他们适用法律错误,在真正打官司之前你还有几项选择。一是找办事员的chef。再是向上级主管部门(非外管局)投诉。再一步就是写律师信。律师如果同意你的观点并真的写了信,他们就更谨慎地去仔细去查。
我的意思是不同办事员造成的实践结果客观不同,不一定代表办事员个人的意志空间大,他想给就给,想不给就不给。因为真正的法理结果只有一个。你如果真的找出他办错了的依据,只要一封书面的信,他就必须纠正过来。
还有一个情况是,可能去办事的外国人,认为他们是一模一样的情况,单单因为找了不同办事员而造成了不同的结果。殊不知有的时候外国人之间有细微的条件差别,他们自己不知道而已。
sandy_wby
发表于 2011-10-16 01:27
本帖最后由 sandy_wby 于 2011-10-16 02:51 编辑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0-16 02: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难道不明白,他给你或者不给你,都必须找到法律依据,而且他必须认为他的这个法律的依据是正确的引用 ...
哎,来德国多长时间了?
你以为办事人员的chef都会帮你一个外国人来出头? 你自己上面也说了,这个可能给,也可能因为39不给。在这种模棱两可的问题上,他给或不给你都有他的理由,哪怕是书面的。
给你一个例子,不是两个情况类似的人,而是一个人身上发生的,不同办事人的结果
以前的同学去签证,有个签证官就是要冻结的资金证明,但是一般情况我们那是不需要冻结的,但是这次他就是说没有不行。过了一个礼拜再去,换了个人,结果就给签了,问了要不要冻结资金,明确回答不需要。有些网页上写清楚了,工作人员有自主权,会要求提供什么材料。
你可以找律师,上法庭,这样来一场,你赢了,对他没损失,他只是做他的工作,不会被辞。你输了呢,时间,精力,金钱,值得吗?
有些边缘地带的东西,是很难说清楚可以或不可以的
此贴over, 爱信不信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0-16 13:03
本帖最后由 合写社会 于 2011-10-16 14:35 编辑
sandy_wby 发表于 2011-10-16 02: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哎,来德国多长时间了?
你以为办事人员的chef都会帮你一个外国人来出头? 你自己上面也说了,这个可能给 ...
我不否认不同的办事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实际结果,我否认的是办事人员有在法律明确所赋予可以ermessen的范围之外,具有按照自己意愿办事的Willkür。
找chef只要是有理有据心平气和地去,而不是吵闹着去,就会得到答复,哪怕是否定的。他不一定是“为你出头”,你按照这种想法去找chef就错了。而是看他的理解是否与底下的办事人员一致。有可能以前他自己办过此事。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chef的理解和办事人员的不一致而与外国人的一致,那他就可以直接按外国人的意愿办了。
别说不同的办事人员了,就是同一个办事人员,也会有不同的结果。通常这不是他工作的任意性和自主决定权造成的,而是他对业务的不精通以及理解错误造成的。
我见过的例子,A工作一年后换了工作并去外管局延签的时候,询问是否可以换成非绑定雇主的工作签证。被外管局经手的工作人员B口头告知非绑定签证只有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两年之后才能获得,现在申请非绑定是不可能的(纯属胡说八道,外管局工作人员口头答复的时候经常信口开河)。于是继续给了绑定工作签证。A回来后自己觉得不对,去查了法律,得知自己的情况按照BeschVerfV可以获得非绑定雇主工作签证。于是给B写了一封邮件申请非绑定雇主签证并附上法律依据。一周半以后收到B的回复邮件,B说经过检查,A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获得非绑定签证,让A去更换签证,并说他已经在电脑上标注,随便找拿个工作人员都可以办理。
在这个例子里,是同一个工作人员对待同一个case的截然不同两种态度和结果,按照你的说法是他想给就给,想不给就不给造成的?在我看来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