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龙
发表于 2015-6-9 21:09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5-6-9 22:07
当事女主也可以在国内找个律师发律师信嘛! 国内律师又不贵, 给反吓回去。
这就是个楼主自己弄的声明,律师函根本不长这样~~~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5-6-9 21:11
Herstwasser
发表于 2015-6-9 21:11
那个傻楼主,想个招看能不能在德国起诉嘛,总有办法的。赶回国再说呗,键盘不够力啊。。
☆笑着流泪★
发表于 2015-6-9 21:12
{:5_331:}
安家龙
发表于 2015-6-9 21:16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5-6-9 22:11
楼主忘了谷歌搜索引擎有多好用。嘿嘿!!
他那个智商,也就骗骗傻的~~ 所以毕不了业~~
他要真在德国请律师,证件这关就得先过~~~ 他敢吗?~~律师咨询费按小时算,他舍得给吗?
只能在国内折腾下下,这个就看谁有关系,谁后台硬~~
如果那姑娘被逼得豁出去了,就算下半辈子吃牢饭也要搞死这男的,国内找个杀手,也不是难事。
傻卵
发表于 2015-6-9 21:16
两只疯狗,最后两败俱伤,这结果不是挺好的吗
绿色的田园
发表于 2015-6-9 21:17
男的是做的不上路,做事不地道,女的是偏执的紧,撞一块才有戏。
sales_NMG
发表于 2015-6-9 21:22
周小猫 发表于 2015-6-9 21:53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人觉得签字好难看么...
握抓,同感
求包养
发表于 2015-6-9 21:24
渣男,1.你用马甲发帖
2 你在贴里逻辑不清,很多mm已经指出了
3 你男女关系混乱和欺骗,已经不少mm都指出来了,在柏林也有很多认识你的人指出来
你真是连脸都不要了
求包养
发表于 2015-6-9 21:26
安家龙 发表于 2015-6-9 21:54
我突然开始喜欢你了~~~
{:4_302:}表跟我抢房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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