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虾 发表于 2015-8-27 16:27

fusion 发表于 2015-8-27 12:23
还有生二胎的也报难民,说国内一胎政策没法生存了

田明建事件听说过吧。可以把强行堕胎作为避难理由是因为有死亡事件在先,所以无法反驳生命受到威胁的理由。
好多事情中国人觉得外国人管个屁闲事,是因为很多事情自己不知道。
就像中国人不明白老外08年为什么那么来劲是因为都不知道06年囊帕拉事件

fusion 发表于 2015-8-27 16:31

本帖最后由 fusion 于 2015-8-27 16:33 编辑

陶瓷虾 发表于 2015-8-27 16:27
田明建事件听说过吧。可以把强行堕胎作为避难理由是因为有死亡事件在先,所以无法反驳生命受到威胁的理由 ...

啥是囊帕拉事件,08年干嘛啦
生命受到威胁的界限其实很难确定。我觉得如果在干某件事前,法律就说好了不行,和在明知道规定不行还去干的性质不一样

陶瓷虾 发表于 2015-8-27 16:46

fusion 发表于 2015-8-27 17:31
啥是囊帕拉事件,08年干嘛啦
生命受到威胁的界限其实很难确定。我觉得如果在干某件事前,法律就说好了 ...

06年,边防武警击毙了从西藏逃往尼泊尔的藏民,被众多在卓奥友山下的老外目击,还拍摄了照片。所以08年很多人支持藏独。
不要问为什么藏民要通过这种方式逃离,至今为止,藏族想申请护照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估计大多数人也不知道这个事实。

在农村要施行计划生育有多难,很多农村,一个家庭在村里说话有多少分量,是由这个家庭有多少男人决定的。

fusion 发表于 2015-8-27 16:57

陶瓷虾 发表于 2015-8-27 16:46
06年,边防武警击毙了从西藏逃往尼泊尔的藏民,被众多在卓奥友山下的老外目击,还拍摄了照片。所以08年很 ...

非法强制过境,极端上确实可以击毙吧,没查过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
不过西藏问题,当年所谓解放西藏我觉得还是占领的成分多点,不过胜者为王也不是就中国才有

陶瓷虾 发表于 2015-8-27 17:01

fusion 发表于 2015-8-27 17:57
非法强制过境,极端上确实可以击毙吧,没查过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
不过西藏问题,当年所谓解放西藏我觉得 ...

换个角度,如果是朝鲜人偷渡进中国,被人民军当场击毙,多少中国人会觉得咎由自取,前几年有朝鲜人冲进韩国使馆,被武警拦截,多少人要求放人一条生路。

没有大规模难民潮,不直接影响自身生活的情况下,人都有一点同情之心。

fusion 发表于 2015-8-27 17:13

陶瓷虾 发表于 2015-8-27 17:01
换个角度,如果是朝鲜人偷渡进中国,被人民军当场击毙,多少中国人会觉得咎由自取,前几年有朝鲜人冲进韩 ...

同情心不是法律法规,可以有,也可以因为同情心自己做些哪怕违法的事,但不能强加于别人身上要求别人有你那样的同情心为你做事,但是后果他得承担。你这个例子武警自己可以有同情心,放人一马,但不放也不违规,一定要把同情心强加于武警我觉得就不对了。

陶瓷虾 发表于 2015-8-27 21:05

fusion 发表于 2015-8-27 18:13
同情心不是法律法规,可以有,也可以因为同情心自己做些哪怕违法的事,但不能强加于别人身上要求别人有你 ...

警察,包括武警,使用枪支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武警受公安部和军委双重领导,以下法律一样适用。原则上说,只有在危及他人安全的暴力犯罪情形下才可以开枪。当然,天朝法律总是会有一条放之四海皆准的其他。
对于非法越境,别说击毙,如果偷渡者处于生命危险中而不及时救治,政府都会受到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绿色的田园 发表于 2015-8-27 21:42

陶瓷虾 发表于 2015-8-27 17:27
田明建事件听说过吧。可以把强行堕胎作为避难理由是因为有死亡事件在先,所以无法反驳生命受到威胁的理由 ...

早知道这个理由可以伸民,我远房舅舅早来德国就得了,农村的,生了四胎,家里钱都罚光了。。。很多农村的,就是没钱也要生,反正人命关天的事,你政府不让生就是政府没人权,典型的光脚不怕穿鞋的态度。国家要都这样真是没法管了。其实也不能说谁就一定错了,无论如何,有德国这样的老好人买单,这事儿也就算解决了。

澜风抚袖 发表于 2015-8-28 08:08

突然想起,会不会,这个阿里一直觉得,他们今天那么惨,都是西方人去那里闹的,
所以,他今天在这里,一切都要最好的,也不觉得内心不安,因为是西方人应该偿还的呢?

ChocolateYogurt 发表于 2015-8-28 11:43

澜风抚袖 发表于 2015-8-28 09:08
突然想起,会不会,这个阿里一直觉得,他们今天那么惨,都是西方人去那里闹的,
所以,他今天在这里,一切 ...

很多在欧洲的难民或者难民后代都有这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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