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
发表于 2005-8-30 12:50
同居是可以登記的﹖那和結婚的差別是什麼﹖
如果我的配偶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把我設定為財產的唯一授予者﹐我的心都會不安呢。
xiaobailong
发表于 2005-8-30 12:56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8-30 12:23 发表
说真的,我对这个很反感,SUKER说的那个很有道理
你找来的资料,我当然要加分了!
hu MM 在说对什么很反感呢?还有suker说的哪个?
多谢hu MM又加分给我,虽然我还不知道这些分数拿来有什么用。:lol:$瞧瞧$
xiaobailong
发表于 2005-8-30 13:06
感兴趣的去看看德文原文吧,前面给了链接的。我只是大致瞄了一两眼,也没仔细读,毕竟是离我很遥远的事情。只是看大家说的例子太奇怪了,动了好奇心而已。
而且这只是德国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不要拿中国的“理”和“情”来套。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都可能是不一样的,法律规定只能按照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情况来定。所以对于具体情况,立遗嘱仍然是最推荐的一种方法。
另外说一句,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中国人,仍然是适用中国法律的,也就是说,父母,配偶和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8-30 13:16
原帖由 Sherry 于 2005-8-30 12:50 发表
同居是可以登記的﹖那和結婚的差別是什麼﹖
如果我的配偶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把我設定為財產的唯一授予者﹐我的心都會不安呢。
我说了,估计是RATHAUS同一个WOHNUNG 的ANMALDEN
我也回觉得不安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8-30 13:18
原帖由 xiaobailong 于 2005-8-30 12:56 发表
hu MM 在说对什么很反感呢?还有suker说的哪个?
多谢hu MM又加分给我,虽然我还不知道这些分数拿来有什么用。:lol:$瞧瞧$
原帖由 suker333 于 2005-8-28 09:42 发表
父母辛苦养育那么多年, 老来失子.
配偶却想得全部 财产, 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啊?分数多,以后可以上大的附件啊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8-30 13:41
对于法律条文我没有意见,何况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改变!
对于刚和别人结婚就想着遗产的人,我有些反感
朱歌亮
发表于 2005-8-30 14:25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8-30 13:41 发表
对于法律条文我没有意见,何况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改变!
对于刚和别人结婚就想着遗产的人,我有些反感
:lol::lol::lol::lol:
那么婚前的合同呢?
:lol::lol::lol::lol: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8-30 15:37
我的婚前合同是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又没有看中他的财产
朱歌亮
发表于 2005-8-30 15:41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8-30 15:37 发表
我的婚前合同是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又没有看中他的财产
原来如此。呵呵,明白了。:lol:
朱歌亮
发表于 2005-8-30 15:43
原帖由 xiaobailong 于 2005-8-30 15:41 发表
是啊,人是要吃饭才能活在地球上的,不是生活在童话世界里。
现在的情况是,中国MM嫁给德国老公的,可以得到他的全部遗产。这是对中国有利的事情啊。:lol:
至于夫妻双方都是中国人的,适用中国法律, ...
不会吧,这个中国MM只能做华人MM了,人家指不定都入籍了,消费也是在德国消费 :lol::lol:
上述言辞并不代表本人反对中国MM嫁德国GG,就事论事而已,敏感者请不要多想哦。
Schmertterling
发表于 2005-8-31 21:13
才看到,去那个链接查了查,大概总结如下, 很细的地方就省略了, 太累人:
配偶一方去世,
1。 有孩子的,遗产是配偶和孩子/孩子们各半。
2。 无孩子的,如父母双方在世,则配偶3/4, 父母亲1/4。 父母只有一方, 则。。。。。。
如父母不在了,且无祖父母和孙儿/外孙辈, 则配偶为Alleinerben, 否则他们也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是没有的。
fc200x
发表于 2005-8-31 21:20
原帖由 Schmertterling 于 2005-8-31 21:13 发表
才看到,去那个链接查了查,大概总结如下, 很细的地方就省略了, 太累人:
配偶一方去世,
1。 有孩子的,遗产是配偶和孩子/孩子们各半。
2。 无孩子的,如父母双方在世,则配偶3/4, 父母亲1/4。 父母只有一 ...
不同意这个,我理解的和它有差别
Schmertterling
发表于 2005-8-31 21:23
什么什么?是我对的德文条文理解错了吗?
fc200x
发表于 2005-8-31 21:29
原帖由 Schmertterling 于 2005-8-31 21:23 发表
什么什么?是我对的德文条文理解错了吗?
也许是我错了,凌晨不睡觉,脑子不够用啦$不错$
xiaobailong
发表于 2005-8-31 22:36
给个连接,关于财产继承顺序的.
http://www.erbrecht-ratgeber.de/ ... t/erbschaft_01.html
http://www.erbrecht-ratgeber.de/ ... t/erbschaft_02.html
两篇文章,我只约略读了第一篇的前半段,结果理解错误。不好意思,道歉一下,现在纠正如下:
1。如果有孩子的,配偶得1/4,子女(包括孙子辈)得3/4。
2。如果没孩子,但是父母在的,那么配偶得1/2,父母(和父母的子女,也就是兄弟姐妹了)得1/2。
3。如果即没有孩子,也没有父母和兄弟姐妹在的,但是有祖父母在,也是配偶得1/2, 祖父母得1/2。但是如果祖父母中只有一个在的话,不在的那个的份额也给配偶,而不是给祖父母的后代。
登记过的同性恋伴侣,权力和普通的结婚配偶一样。
婚坛所举的例子,这么说是真实的了。他们没有子女,所以死后由兄弟姐妹继承了一半财产,才会有后来的财产评估.
好惨哪。还是请高人来确定一下,到底说的对不对?
Schmertterling
发表于 2005-8-31 22:55
1。如果有孩子的,配偶得1/4,子女(包括孙子辈)得3/4。
这是说婚前有Guetertrennung的,否则是配偶一半,子女一半。
Schmertterling
发表于 2005-8-31 23:00
发得太快,看得太累,上面没写完。你写3条都是指婚前签了Guetertrennung 的, 我前面写的是没有Guetertrennung的情况。
jing97
发表于 2005-9-2 02:44
原帖由 xiaobailong 于 2005-8-29 20:58 发表
郁闷,费了半天劲给大家找来正确消息,除了版主给加了点分,其它人连个谢字都没有。$走了$$无聊$
谢谢你!资料很有用!我都收藏了!知道比不知道是强多了!
xiaobailong
发表于 2005-9-2 16:04
不好意思,我现在惭愧死了。给的链接虽然正确,可是我自己德文水平不到家,又没有化时间仔细阅读,结果第一次给出的解说是错误的。直到后来schmetterling MM说了之后才发现的。现在已经改正过来了。
感兴趣的还是自己直接去阅读原文吧。
jing97
发表于 2005-9-2 16:14
原帖由 Schmertterling 于 2005-8-31 21:13 发表
才看到,去那个链接查了查,大概总结如下, 很细的地方就省略了, 太累人:
配偶一方去世,
1。 有孩子的,遗产是配偶和孩子/孩子们各半。
2。 无孩子的,如父母双方在世,则配偶3/4, 父母亲1/4。 父母只有一 ...
对的!$支持$$支持$
dore3
发表于 2005-9-2 16:41
那如果孩子跟前妻生活的呢? 孩子和前妻是不是也有份呢? 太复杂了, 爬了那么多楼也没看懂!!$惨啊$$惨啊$
当然前题是他又结婚了, 又有孩子了的情况下!!!
Schmertterling
发表于 2005-9-2 23:44
原帖由 xiaobailong 于 2005-9-2 16:04 发表
不好意思,我现在惭愧死了。给的链接虽然正确,可是我自己德文水平不到家,又没有化时间仔细阅读,结果第一次给出的解说是错误的。直到后来schmetterling MM说了之后才发现的。现在已经改正过来了。
感兴趣的还 ...
因为你链接我才占了便宜。看那密密麻麻的东西又烦又累, 怕出错,还找LG确认过,俗话说:LG+LP能抵诸葛亮:P。
xiaobailong
发表于 2005-9-3 00:23
还要加上宝宝才能抵个诸葛亮吧?
mixmas
发表于 2005-9-3 00:52
同性恋光有房子的ANMELDUNG是不够说服力的,起码要有个LEBENSPARTNER的有利依据,现在市政府(不是STANDSAMT)那里可以登机结婚了。我的一对朋友前几年办的,在波登湖上包了大游船,很棒呢
Schmertterling
发表于 2005-9-3 10:30
原帖由 xiaobailong 于 2005-9-3 00:23 发表
还要加上宝宝才能抵个诸葛亮吧?
9494, 怎么忘记了:(,虽然那时宝宝都睡熟了,还是要凑个数的;)。
鬼话
发表于 2005-9-5 10:02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8-30 12:24 发表
$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拜托斑竹看清楚,人家老公是自愿的。没有哪个人会在银钱上做傻瓜。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9-5 13:22
原帖由 Schmertterling 于 2005-9-2 23:44 发表
因为你链接我才占了便宜。看那密密麻麻的东西又烦又累, 怕出错,还找LG确认过,俗话说:LG+LP能抵诸葛亮:P。
这俗话是你说的吧?:lol::lol::lol:
Schmertterling
发表于 2005-9-7 20:15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9-5 13:22 发表
这俗话是你说的吧?:lol::lol::lol:
活学活用嘛:D
生活
发表于 2005-9-8 14:16
原帖由 dore3 于 2005-9-2 16:41 发表
那如果孩子跟前妻生活的呢? 孩子和前妻是不是也有份呢? 太复杂了, 爬了那么多楼也没看懂!!$惨啊$$惨啊$
当然前题是他又结婚了, 又有孩子了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你放心吧,跟前妻国的孩子,只是象征性的打发掉,不会有损失!!!!!!!!!!!!!!当我没说,不过这是我知道的真是情况
娃娃妈
发表于 2006-2-15 11:53
原帖由 Schmertterling 于 2005-8-31 20:13 发表
才看到,去那个链接查了查,大概总结如下, 很细的地方就省略了, 太累人:
配偶一方去世,
1。 有孩子的,遗产是配偶和孩子/孩子们各半。
2。 无孩子的,如父母双方在世,则配偶3/4, 父母亲1/4。 父母只有一 ...
上面这个我觉得是对的
一向是我的理解
但能不能立个遗嘱让我儿子百分百继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