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7776 发表于 2005-12-14 20:42

行了,各位,第3次谢谢了。
咱讨论就此打住,行不?
刚才发个贴的时间,又出了4,5帖。实在谢谢各位对洒家问题的重视与厚爱。回头,我那朋友的本子最后结果出来后,我再来给各位个消息。
大家休息一下,准备各自开晚饭吧!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2-14 20:43

原帖由 kleinerStein 于 2005-12-14 19:36 发表
我一向是息事宁人,发短信告诉你那个观点是不对的。是你自己要来这里讨论,没有办法。这是学术问题,只有奉陪了。
有什么不可以在这里解决的?我收的短消息都是朋友写给我的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2-14 20:45

原帖由 zj7776 于 2005-12-14 19:42 发表
行了,各位,第3次谢谢了。
咱讨论就此打住,行不?
刚才发个贴的时间,又出了4,5帖。实在谢谢各位对洒家问题的重视与厚爱。回头,我那朋友的本子最后结果出来后,我再来给各位个消息。
大家休息一下,准备各 ...
我早说了,他想说明的问题跟解决你的问题完全没有关系!他想要炫耀自己死抠法律条文的本事而已!

kleinerStein 发表于 2005-12-14 20:59

真是可笑,吃饭去了...................

多多女人 发表于 2005-12-14 23:45

HU MMl的老公死可爱。。。
紧张老婆,紧张得要命,嘻嘻。。。
合为贵。。。不生气哦。。。
帮到需要帮的人就好了。。。

多多女人 发表于 2005-12-14 23:56

其实我想,每个人看到自己熟悉的东西都会 比较关注,会比较有兴趣。。。也会比较激动。。。
有时候,争的就是一种心态,我熟悉,我了解,那么我权威,我专业。。。如果有人有微词,我就不服。
还是那句话,合为贵!嗬嗬

kleinerStein 发表于 2005-12-15 17:58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12-14 19:45 发表

我早说了,他想说明的问题跟解决你的问题完全没有关系!他想要炫耀自己死抠法律条文的本事而已!

请问法律咨询的依据不是法条,那应该是什么?请回头看看这整个帖子,是谁在无理取闹!! 来这里发言只会浪费时间。

berlinsky 发表于 2005-12-15 18:12

原帖由 kleinerStein 于 2005-12-15 16:58 发表


请问法律咨询的依据不是法条,那应该是什么?请回头看看这整个帖子,是谁在无理取闹!! 来这里发言只会浪费时间。
大家都是热心助人   每个人的理解可能会有偏差   请不要为此伤和气

毕竟这里不是法庭   只是论坛没有人可以给一个问题下最终的定论   只有求同存异共同切磋吧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2-15 18:32

原帖由 kleinerStein 于 2005-12-15 16:58 发表


来这里发言只会浪费时间。
好走,不送!

kleinerStein 发表于 2005-12-16 18:38

真是遗憾................

wangsword 发表于 2005-12-17 00:52

当斑竹的连心平气和处理争论的能力都缺乏,确实是遗憾。字里行间充溢的满是情绪,而不是理智。
这里谁在找茬,谁在论事,一目了然。
请继续保持下去吧,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2-17 12:51

原帖由 wangsword 于 2005-12-16 23:52 发表
当斑竹的连心平气和处理争论的能力都缺乏,确实是遗憾。字里行间充溢的满是情绪,而不是理智。
这里谁在找茬,谁在论事,一目了然。
请继续保持下去吧,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如果你是我,看到这位仁兄给我写的短消息,看来你也不会怎么冷静!凡事看表面的,应该是理智的人吧!

kleinerStein 发表于 2005-12-17 13:24

假如我没有记错,我的短信是说: 你那种说法是不对的,不要误导大家。你又不是学法律,叫什么劲。气大伤神。是不是这样的?

骑车的 发表于 2005-12-18 13:56

很热闹,我也来凑一个。

我在某公司打工,主要是处理售后的事情,比如说修理、退换。根据我的经验,在对同一商品(2年内)第三次维修的时候,如果顾客要求退货,我们就退货(不过邮寄费用不退的)。除非我们能够证明,商品并非因为本身的问题而坏的; 比如 质保封条损坏、顾客没有按照说明书来操作等等。所以,我们碰到第三次Reklamation的时候特别注意是否封条还有其它的顾客的失误。

我不是学法律的,法律条文懂的不多。按我的经验,在购买2年内,在第三次Reklamation的时候可以退货、退款。当然,这种退货、退款的决定是我们的负责人做的。

这样说来,我更加倾向于HU版主的意见。

骑车的 发表于 2005-12-18 14:00

还有,对我来说,退货和解除合同的差别好像不大,都是退货退钱。可能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还是有区别的吧,我不太清楚了。

冷冰冰 发表于 2005-12-18 14:27

强贴留名!学习了~~:lol:

xingxing01 发表于 2005-12-18 14:27

原帖由 kleinerStein 于 2005-12-17 12:24 发表
假如我没有记错,我的短信是说: 你那种说法是不对的,不要误导大家。你又不是学法律,叫什么劲。气大伤神。是不是这样的?

那你是不是每次都没错呢,上次你给我短信, 也说我误导别人, 结果是你自己搞错了, 间接的你是不是也误导了别人呢, 特别给人短信说别人误导别人的人,的确让人有气, 你现在还不是正式律师呢吧, 即便是的, 也不能不允许别人说话了啊

这里人虽然不是专门学法律的, 但德语还是懂的,法律条文还是看的明白的, 而且在大学里也选修过, 建议你可以给自己开个专门的信箱, 就叫小石头律师事务所,那我们保证不打扰

kleinerStein 发表于 2005-12-18 15:15

原帖由 骑车的 于 2005-12-18 12:56 发表
很热闹,我也来凑一个。

我在某公司打工,主要是处理售后的事情,比如说修理、退换。根据我的经验,在对同一商品(2年内)第三次维修的时候,如果顾客要求退货,我们就退货(不过邮寄费用不退的)。除非我们能够证 ...


呵呵,从你的陈述来看。并不是2次维修不成功一定可以退货,这正是我的观点。但是另一位的观点是2次维修不成功一定可以解除合同(或者退货)。还有一点就是无论什么缺陷2次维修不成功都可以要求退货吗?呵呵,你看看上面我和律师的对话就可以了。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2-18 15:24

原帖由 xingxing01 于 2005-12-18 13:27 发表


那你是不是每次都没错呢,上次你给我短信, 也说我误导别人, 结果是你自己搞错了, 间接的你是不是也误导了别人呢, 特别给人短信说别人误导别人的人,的确让人有气, 你现在还不是正式律师呢吧, 即便是的, 也不能不 ...
他发的短消息还有可气的呢!我就是不愿意搭理他,才不理他的,弄了半天,原来妹妹也是他短消息的受害者呢?

kleinerStein 发表于 2005-12-18 15:25

原帖由 xingxing01 于 2005-12-18 13:27 发表


那你是不是每次都没错呢,上次你给我短信, 也说我误导别人, 结果是你自己搞错了, 间接的你是不是也误导了别人呢, 特别给人短信说别人误导别人的人,的确让人有气, 你现在还不是正式律师呢吧, 即便是的, 也不能不 ...


那是德国刑事诉讼法的那条适用的前提问题!!并且我也没有说错,只是质疑2个住在同一个WG的人却在2个Gemeinde 登记。假如这个前提不存在的话,那条根本就不适用。就要先进行民事调解。并且那个楼主没有把事情说清楚,只是摘录几句话。还有以前法院给她的材料她都没有说!!

假如按楼主提供的那些情况,就得出那些结论。就是误导别人。那件事我是强调必须满足那一款的前提,才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

后来我发现自己掌握的信息也不全面,就对楼主提供的情况产生了质疑。并且进行了解释。并且我承认错了,是因为我在没有掌握全面材料的基础上就发言。是不够冷静。 专业问题上我并没有错。错了,我会承认的。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2-18 15:27

还没完没了了!如果真有个信箱,我们一定去捧场!

信箱名字都给你想好了,叫总有理!

[ 本帖最后由 athena_hu 于 2005-12-18 14:29 编辑 ]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2-18 15:43

原帖由 xingxing01 于 2005-12-18 14:40 发表
这不是说明,你也有弄错的时候吗,最关键的一句话, 你没有看见, 或者根本没有理解, 就给人短信, 而且都是责怪口气的, 错误你也没承认啊,就说了一句, 她可以告
其实我是不想提这件事了的, 但看你这么嚣张, 我想这里没有人不欢迎学法律的, 可你充当法律专业的泰斗, 光死扣条文,不和现实结合起来说话,那好, 我支持你开私人信箱

PS. 我回不了那个贴,所以回在这里

不好意思,XINGXING妹妹回不了帖子,我帮你回

骑车的 发表于 2005-12-18 21:23

有人胡搅蛮缠,我看不过去了

或者是我的中文表达能力太差,我本意是说2年内的第三次维修可以是退货的理由,用来支持版主的观点。例外是除非卖方可以证明是由于买方失误造成商品的损坏。详情 74楼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254365&extra=page%3D1&page=8

但是竟然有人坚持理解为,"并不是2次维修不成功一定可以退货"。详情见 78楼。2次维修不成功不能退货的理由是例外情况。如果我们把例外情况当作一般情况来讨论的话,这个世界恐怕要把黑白混淆一下了。


另外,借贴问个话,我记得是本版还是哪个版,有谈到退税的,包括Sonderausgabe的。现在怎么找不到了,如果有谁知道是哪个版的,请告知。

athena_hu 发表于 2005-12-18 21:27

合并了主题!

骑车的 发表于 2005-12-18 21:35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12-18 20:27 发表
合并了主题!


多谢多谢! 新开主题,就是因为不能答复。

另外,借贴问个话,我记得是本版还是哪个版,有谈到退税的,包括Sonderausgabe的。现在怎么找不到了,如果有谁知道是哪个版的,请告知。

找到了。哈哈

[ 本帖最后由 骑车的 于 2005-12-18 21:13 编辑 ]

random77 发表于 2005-12-19 01:23

关于小石头的观点

今天用了很长时间和朋友(2个学法律的)一起看了这个帖子,他们都说石头的观点是对的。只是有点恃才傲物罢了。

呵呵,这是第一次发言。不知道是不是也会遭到楼主封ID的威胁。但愿不会了,我只是说句公道话。$惨啊$$惨啊$$惨啊$$惨啊$$怕怕$$怕怕$$怕怕$

Schmertterling 发表于 2005-12-19 09:49

也看了好久看完。
LZ本来是希望能够找到个退还笔记本的建议的, 而Hu MM 正是给他提供了一个合理可行的建议。至于理论上的对错,这里本来不是学术论坛。 只要建议本身是现实生活里可行的, 那怎么能说是错呢? 而小石头说的不一定能退,也不一定不能退,这样的回答,还需要一个学法律的人来答吗?
另外,这世界上打输官司的律师不是都学过法律吗?$我晕$

[ 本帖最后由 Schmertterling 于 2005-12-19 08:52 编辑 ]

beauty 发表于 2005-12-19 14:15

原帖由 random77 于 2005-12-19 00:23 发表
今天用了很长时间和朋友(2个学法律的)一起看了这个帖子,他们都说石头的观点是对的。只是有点恃才傲物罢了。

我也是学法律的,如果碰上这个案例,我会同意小石头的观点。其实对条文的理解有不同观点是很正常的,只要有ARGUMENT 支持就好了。法官判案也是自由心证嘛。整个帖子看下来觉 HU MM的个性太强了,容不得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

茉莉花 发表于 2005-12-19 14:17

大家都是出于好心想帮楼主的忙,弄到最后怎么跟吵架似的...都消消气...


心平气和一点,对身体好:)

xingxing01 发表于 2005-12-19 14:58

一下子跑出来这么多学法律的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笔记本坏几次可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