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晚饭了 发表于 2008-1-10 13:20

千万不要有磨洋工的想法。多给自己留条活路没什么不好的。

不管怎么样,如果你签了合同,就好好干活,多学东西。即使你对这个合同不是很满意。你可以同时找工作,这是你的自由。但是做1天和尚撞1天钟还是要到的。即使是最后1天,也要好好工作。

tmdgd 发表于 2008-1-10 13:47

我思前想后,觉得去劳动局告他们还是不妥。

(Das Anstellungsverhältnis endet zum 30.Juni.2008, ohne dass es einer Kündigung bedarf.)

我如果要告他们,就算他们让我unbefrist了。他们肯定可以用诸多理由马上叫我3个月内走人。


就用这6个月时间找工作了。

[ 本帖最后由 tmdgd 于 2008-1-10 15:17 编辑 ]

Spiesser 发表于 2008-1-10 15:03

原帖由 tmdgd 于 2008-1-10 13:4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思前想后,觉得去劳动局告他们还是不妥。
我如果要告他们,就算他们让我unbefrist了。他们肯定可以用诸多理由马上叫我3个月内走人。

反正他们也赶不走我
(Das Anstellungsverhältnis endet zum 30. ...
这句话的意思是,到了六个月,不用辞退你,你就要走人了。至于在这六个月内,你是否有保障,我觉得也悬。

anniniu 发表于 2008-1-10 15:10

先干着. 赶紧找新的工作.

dabang 发表于 2008-1-10 15:34

回复 #10 ddsbbb 的帖子

上班可以,出工不出力。-----------------------------$握手$ $握手$ $握手$ $握手$ $握手$

ddsbbb 发表于 2008-1-10 16:46

回复 #15 dabang 的帖子

nod.

对于过分的雇主没什么道理好讲了, 雇主这么做了,也应该料到是怎么样的效果。

WegezumGlück 发表于 2008-1-10 19:51

太过分了。 $bs$ $bs$ $bs$

名校博士 发表于 2008-1-10 21:13

不管怎么样,在短时间内离开这样的雇主的必须的,公司最大的财富是员工,他们这样对待员工必须承受相应的结果。

虽然可以从战术上考虑,稍微再多呆一段时间,不过强烈建议楼主开始新的申请!

OReilly 发表于 2008-1-11 00:33

似乎是有这样的合同的啊,属于项目工作,六个月的项目需要人,做完就解除合同,建议LZ再好好研究一下原合同,如果没这样的问题,再找个律师问问好了~

横,竖勾 发表于 2008-1-11 07:36

原帖由 吃晚饭了 于 2008-1-10 10:0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汗$ $汗$ $汗$


感觉不合法。

就是试用期,也需要提前 k 的。一般几个星期,到月末。如果你可以在2个礼拜内找到新的工作,你可以选择走人。


6个月的合同,不能k的比较罕见。不过很明显,你 ...


$高$ 分析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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