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断一个房屋出租合同有效? 很好的例子,要做房东和房客的人
最近我们认识的的一个Makler,碰到了棘手顾客。顾客通过Makler的广告,由Makler陪同看中了一套Wohnung。与Makler签了付费合同,并签了租房合同。当然签租房合同时,只是租客先签的,因为租客要去度假了,当天晚上房东才去Makler那里签的合同。在合同中写了将与交钥匙的同时(租客度假16天回来后),付2个月的押金,搬入后(两星期后)付租金。但是租客提前5天回到家,并立即打电话给房东,说她没钱,所以不想租房子了, 租客并于当天晚上到房东家,亲自递交了解约信。但是合同中写明,租客必须提前三个月KUN 房,所以她应该付两个月的租金及修理粉刷的费用。但是因为她还根本未住进去,房东写信要求她付2个月租金,(其实要不到也就作罢了)。 但是收到对方律师信,说合同不存在!
问题是Makler的工作全都做完了,根据她与Makler签的合同,她要付2个月的房租作为Makler的费用。 可是她不付,并说,她没钱。打官司也没用!顺便说一句, 房客是个洲政府财政部门的40岁的公务员。因为与LG闹离婚,所以要租房,可能又和好了。
这样的情况,Makler请律师写信了, 但是对方让自己律师回了一封信,说合同存在但无效,不可要求付费, 现在打上法庭了。请问
1。对方律师为什么说无效?
2。如果无效,Makler律师为什么还要打上法庭?
3。 看到有帖子里说,mail, fax 不可以作为法庭的证据出示,是指在特定的租买房的合同呢,还是整个司法程序中?
补充以下》
1。 房客签好合同后,特别嘱咐Makler,合同不要寄到她现在的家,她会自己来取!因为她不想让她LG知道她住的地方,她还要带两个孩子出来一起住。
2。在第1次开庭的法庭上,房客一再重复,Makler没有给她介绍,谁是房东,她根本不知道,也没有见到房东(这是撒谎,因为她要求粉刷时,Makler又介绍了陪同看房的是女房东, 证人男房东(没有陪同看房)出庭了,但是作为证人的女房东,及陪同房客看房的男友都没能出庭。所以还要听证一次!
3。房客的律师说,他的委托人签的只是意向书!(而合同上是VERTRAG)
4。Makler律师称,如果合同无效,为什么房客去解约?
5。房客的律师又将无合同,改称为,合同未送达,无效!
6。还要听证一次,但房客撒了很多谎了
谢谢大家?
[ 本帖最后由 sandy8003 于 2008-4-7 03:09 编辑 ] 这个case,就看谁家的律师本事大了。一边可以说租客毁约在先,另一边可以完全推翻合同,说合同无效。因为比较个案,哪本法律书上也没有现成的例子,谁家律师善于找出论据来辩护,谁都有可能赢。。。 原帖由 唐小鸭 于 2008-4-5 19:31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case,就看谁家的律师本事大了。一边可以说租客毁约在先,另一边可以完全推翻合同,说合同无效。因为比较个案,哪本法律书上也没有现成的例子,谁家律师善于找出论据来辩护,谁都有可能赢。。。
$送花$ $送花$
好不容易等来个回复!! 能说具体点吗??举个例子,对方怎么能推翻合同,说合同无效呢?依据总的有吧? 我不是律师,不过学校里修过合同法的课,所以知道任何一个合同,都可以找出漏洞来使其无效,至于什么漏洞,我也没看过你的原件,怎么说呀?对方律师要是高明,总能找出办法来无效的。。。 原帖由 唐小鸭 于 2008-4-5 21:32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是律师,不过学校里修过合同法的课,所以知道任何一个合同,都可以找出漏洞来使其无效,至于什么漏洞,我也没看过你的原件,怎么说呀?对方律师要是高明,总能找出办法来无效的。。。
谢谢! $送花$ 偶以为你不在这个版了,那租房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呢?$frage$ 1:这个对方律师信件原文里应该有。
2:律师永远有道理要打官司,正如女士们永远有道理要庆祝每一个纪念日、节日、甚至非洲节日。。。。。
3:在满足特定条件后,email是可以作为证据,参见OLG Oldenburg判例 Urteil vom 28.07.2005, Az. 8 U 93/05 原帖由 萧清泉 于 2008-4-5 21:40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1:这个对方律师信件原文里应该有。
2:律师永远有道理要打官司,正如女士们永远有道理要庆祝每一个纪念日、节日、甚至非洲节日。。。。。
3:在满足特定条件后,email是可以作为证据,参见OLG Oldenburg判例 Urte ...
$汗$ $汗$ 偶乱吼,把你叫来了$害羞$
谢谢回答!
1。 对方律师信说,合同无效,未写出根据那条法律。
2。 就为了钱? 还是绝对有理? Markler 的律师很理直气壮,好象胜券在握一样。
你是房客的律师,你会怎么做呢? 原帖由 萧清泉 于 2008-4-5 21:40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1:这个对方律师信件原文里应该有。
2:律师永远有道理要打官司,正如女士们永远有道理要庆祝每一个纪念日、节日、甚至非洲节日。。。。。
3:在满足特定条件后,email是可以作为证据,参见OLG Oldenburg判例 Urte ...
你认为谁能赢呢?$送花$ $送花$ 绝不当这位大侠房客的律师,因为律师费显然没处要,搞不好还顺走我个烟灰缸什么的:)
你提供的细节太少啦,我只能说,Immobilienmakler(你多打了个R)的职责只到达成合同为止,从你的叙述出发,这个官司Makler赢面较大。
但是,真上了法庭对方肯定不会只说我没钱这么无赖的理由,她会从合同中做文章,双方折腾半天,劳民伤财,两个月房租根本弥补不了。
建议:算了,赶紧找新房客。 lz,法律的关系是一对一来看,mieter vermieter 还有个Markler, 现在你不用说这么复杂, 因为合同永远是只是zwei ubereinstimmende willenserklaerung, 注意永远只是zwei,那么只要看Markler和mieter有没有关系了,如果他们之间没有合同,没有关系,那么就不用付费。 如果有合同,具体看内容,费用是否适合租房合同邦定,还是分开,如果是分开及无论租房合同是否达成,都要收钱,还是只有成功才收钱
关于要钱,法律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和便捷的所谓 Mahnungsverfahren,专门解决所谓欠钱不给的问题,相关搜索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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