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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0:43
原帖由 arylee 于 2008-7-7 00:1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精灵猪,看好了!下面的话就是给你一个人看的!说的也是你一个人!
一个鸟商有三只鹦鹉。一个顾客过来看了看,指着第一只鹦鹉问价。"1000元。"鸟商说。顾客惊奇道:"这么贵?""当然,因为它会使用电脑""那这只呢?"顾客又指着第二只。"2000,因为它会说多国语言""哦,第三只呢?""3000。它会.....?"鸟商耸了下肩,回答:"它吃屎长大的并且什么也不会。""那为什么这么贵?" 顾客问道。"因为它叫精灵猪,是个导游"
呵呵,大家都是看热闹来的。你要是捧精灵猪呢,说不定我就会出来写这个三个鹦鹉的笑话,这不,凡事讲究个平衡,世界不平衡了就要打仗了。
那么既然你已经写了这个笑话,那我只好搞反方向的平衡了。
是啊,你说第三只鹦鹉是精灵猪这个导游。我来给你续完这个笑话。结果,顾客二话没说,就拿出3000块,说,精灵猪,我要了,就冲是导游,我现在既然不需要程序员,又不需要翻译,就需要个导游,因为我要去度假了,不是去开国际会议,更不是去开发新软件。管他吃什么长大的呢,前面两个鹦鹉就是不当导游,哪怕吃金子长大的我都不要。
市场需求是多样化的,三百六十行,哪行都少不了。$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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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0:47
原帖由 arylee 于 2008-7-7 00:22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尽管我也擅长,但是不喜欢骂人还得藏着还得讲个故事
我觉得我这样直接一点,被我骂了的人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挨骂了和是谁骂的。
至少我不觉得精灵猪故意藏着讲故事。很多道理,直白的说,很搞脑子,不好理解,跟哲学似的,所以需要用形象化的例子模拟一遍,这样类比一下,大家就理解了。他的故事只是帮助理解,当然啊,你非要带着有色眼镜看这个故事,那随便你了。
照你这么说,中国古代所有的寓言故事都是教训人还藏在故事里,那你就太损了,得罪的可就不是一个精灵猪了,而是我们这里所有人的祖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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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0:48
原帖由 newbie9527 于 2008-7-7 00:2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精灵猪真是交友不慎阿,咋把账号借给这么一位不长眼的。
这账号算是毁了。
:D :D :D
非也,毁誉参半才能走红,炒作就是这样的: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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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0:49
原帖由 Kreuzung 于 2008-7-7 01:2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偶父母也快要过来玩了,进来偶然看见这个贴,发表一下意见:
这位同学说话有些偏激了,我虽然不知道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怎么样,但是我觉得精灵猪说的还是挺诚恳的,他只是在陈诉事实,他作为导游的经历。 ...
$握手$ $握手$ $握手$
导游也受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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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0:53
原帖由 Kreuzung 于 2008-7-7 10:5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说的也没错,但是作为顾客来说,他应该想到他买到的肯定不会是钻石,天下有掉馅饼的事吗?但是如果你去买了,就是有想捡馅饼的心,那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其实站在参加旅行团的人的角度来说也许觉得我说这话 ...
$握手$ $握手$ $握手$
公开导游姓名用来人身攻击不好。
QCheng1
发表于 2008-7-7 11:01
原帖由 灌水用户名 于 2008-7-7 11:4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握手$ $握手$ $握手$
导游也受劳动法的保护。
其实导游主要还是受旅行社的剥削,游客并没有碍着导游。所以我始终觉得问题的最
终根源在旅行社。
Akim
发表于 2008-7-7 11:07
原帖由 QCheng1 于 2008-7-7 10:2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00欧元的确是不应该买到又大又好的钻石,但店家不能为了招揽顾客把玻璃标价500欧,
并说成是钻石。然后顾客觉得捡了便宜货买回去,发觉是玻璃,再去找店家,商店
回答说500欧就只能买玻璃,钻石哪会只值500欧呢 ...
$支持$ 这个对得, 如果低价, 那么旅行社就直接告知大家这个价格旅行社提供何种相应服务. 50欧一人就是50欧一人的服务, 不要错误引导游客, 花了50欧一人的钱会享受到100欧一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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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1:09
原帖由 QCheng1 于 2008-7-7 10:2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00欧元的确是不应该买到又大又好的钻石,但店家不能为了招揽顾客把玻璃标价500欧,
并说成是钻石。然后顾客觉得捡了便宜货买回去,发觉是玻璃,再去找店家,商店
回答说500欧就只能买玻璃,钻石哪会只值500欧呢?商店这种招揽客户的手法属于
欺骗行为。价格低、导游累这个我都知道。但是最起码,旅行社发给游客的那张旅
游行程、景点安排的纸上写的就应该做到。因为那是旅行社对所卖商品质量的一种
承诺。如果质量得不到保证,怎么能对客户说:我们的东西价格这么便宜,质量就
该这么差,你活该!如果觉得成本做不下来,那就价格高点,保证质量。不能以低
价引诱顾客去买个廉价的次等货。导游是辛苦,但哪个行业不辛苦。
乍一看,上面那段红色标记的文字很在理,似乎让人无法驳倒。那好吧,我无能为力驳倒你,不表示没人能驳倒你。刚才翻了翻德国民法,查了查中国民法。无论在哪里,都规定了,卖方的欺诈和隐瞒行为可以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个旅游合同无效,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如果买方事先知道卖方的欺诈隐瞒还签订合同或者如果买方应该能判断出这里的隐瞒还签订合同。而这里说的应该能判断出,是基于买方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除非买方是未成年人,或者被监护的精神病人,或者能证明自己无完全行为能力,比如老年痴呆了,法庭出证明说必须要子女监护。只要买方是正常人,就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行判断的义务,也就是说,一些很显然的欺诈,如果你自己脑子都不动的相信了,那你自己活该,法律不保护你的。只有那些需要专业知识才能识破的欺诈,买方才无责。
类似的还有失职罪,有的人,比如医生,没有故意要伤害病人,但是却不小心伤害了。经检验发现,这样的不小心,不该发生在一个医生身上,那他也构成犯罪,尽管没有任何犯罪动机,他本人也对此万分抱歉。法庭还是会判罪的。可能这个比方不确切。
再举个例子,有个人,平时小偷小摸,你也有所耳闻。有一天,他来找你,说他有个亲戚送了他一副名画,他想卖给你。你想也不想就相信他了,买了。过了两个月,警察找到你,说这画是他偷的。法庭会判画物归原主,因为法庭通过对你对小偷的熟悉程度认为你应该能判断出这画来历不明,不会给你任何补偿。至于你付给小偷的钱,那是你自己和小偷的纠纷,和这幅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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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1:15
看了一圈,问题就出在都是中国人。呵呵,要是德国旅行社,中国旅客语言不通,投诉无门,人家旅行社的广告上又是一大堆星号和小字来事先免责,那中国旅客只能生闷气。这样的事情多了去了。坏就坏在买方卖方都说中文,于是就开始评理了。
评什么理呀,挑战中国旅行社算什么本事呀,有种去挑telecom。人家德国电信就公开在南德意志报上说每年至少有1万例投诉不处理束之高阁,人家就是牛,怎么样:cool:
QCheng1
发表于 2008-7-7 11:16
原帖由 灌水用户名 于 2008-7-7 12:0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乍一看,上面那段红色标记的文字很在理,似乎让人无法驳倒。那好吧,我无能为力驳倒你,不表示没人能驳倒你。刚才翻了翻德国民法,查了查中国民法。无论在哪里,都规定了,卖方的欺诈和隐瞒行为可以使合同无效, ...
你的意思是旅行社明显欺诈?
也就是说有正常智商和社会阅历的人都应该一眼看出旅行社的广告合同是骗局,旅
行社是骗子,小偷小摸?$fr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