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6bonn 发表于 2004-7-25 16:46

“盛大咖啡”请进

应你的要求,我把你的那4个逻辑错误解释给你听,以下是你的原话:
      “同意楼上的,一个如果事不关己的人路过看到那个帖子,不管这个路人有多么多管闲事都好,也不至于会提出让斑竹删帖的行为来吧~~所以只有一个可能性,就是楼上所说的.
          而且对于一个只是陈诉事实的受害者来说,你们即使是上了法庭,到最后输得精光的说不定还是你自己哦.再说了,在良心和道德上你难道自问很光明正大?!
(偶只学了1年法律,表打我啊)”

1。看到有问题的帖子,建议斑竹或管理员删贴,那是每个注册成员的义务,当然这里由于每个人性格的不同,不一定所有的人都会揭发,但这不代表没有人会这么做,你以自己的想法来套取常规的想法 (“不管这个路人有多么多管闲事都好,也不至于会提出让斑竹删帖的行为来吧”),并得出了错的结论(“所以只有一个可能性,就是楼上所说的.”),这是一种以狭义思维套广义思维的错误。
2。“对于一个只是陈诉事实的受害者来说”,在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下,就妄下定论(“陈诉事实”),并给与当事人定位(“受害者”),这不像是一个学过法律的学生该表现出来的素质。
3。(“你们即使是上了法庭,到最后输得精光的说不定还是你自己哦”)这是法学上最忌的一种,在没有阅取证据之前,就对法庭的审判结果妄加猜测,须知道,法庭程序是极为严肃的,这不像在看一场体育比赛之前,可以博采。
4。(“再说了,在良心和道德上你难道自问很光明正大?!”),在不知道对方是谁的情况下,就对对方的人格提出质疑,这首先犯了“对象含糊”的逻辑错误,其次还是你的老毛病------缺乏根据,妄加推断。

Clarebaby 发表于 2004-7-25 16:50

有病!

你有必要重新发贴哗众取宠吗?

我看应该把你这贴子删掉才是

小琪 发表于 2004-7-25 16:50

一个男人,用不用跟女孩子计较得这么清楚啊~~呵呵,楼主心胸宽阔点嘛~
再说本来就不管你的事,何必那么斤斤计较呢!!

raner 发表于 2004-7-25 16:59

sahya女士,如果不喜欢我的发言或是观点就要封我id,这个太过分了吧!难道这里就没有一点言论自由???不同你观点的,或是不合你口味的id都要删除?那要这个论坛还干什么?

wwww女士,如果按你的逻辑,不承认那两个当事人是坏人,或是不认同你的观点的人是没有正义感的人了?!

Duchamp 发表于 2004-7-25 17:00

楼住的分析有N个逻辑错误。。。

1:整个分析毫无逻辑

其他的就不一一指出了。。。。。

raner 发表于 2004-7-25 17:01

要不是另一个帖子中很多人质疑楼主的发言中的所提到的逻辑问题,我想楼主也不须开此贴。

Clarebaby 发表于 2004-7-25 17:03

那你觉得讨论这个很有必要吗?!
DUH!!!!!!!!!!

小琪 发表于 2004-7-25 17:06

这种啰哩八嗦的男人还是第一次见!!看得我浑身都起鸡皮疙瘩!~ $牛$$牛$$牛$

raner 发表于 2004-7-25 17:06

Clarebaby女士,如果你上边的问题,问的是我的话,我觉得这个新贴没有必要。如果你问楼主的话,我就不清楚了。

希望我的回答你满意

freeman 发表于 2004-7-25 17:12

这儿真是热闹,我又错过了。
不过受害人没有对她前闺中密友进行人生攻击,唯一不妥之处只是公开了当事人的姓名和所在地,所以楼主真的没必要建议删贴。在德国的生活并不轻松,如果受到这种打击,我想很多人都会想不开的。
而且楼主回帖之言辞也过于激烈,难免引起争论。大家都可以冷静一下了。当事人可能只想找个地方发泄一下,她也不想大家为她的事争个不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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