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ggy-poo 发表于 2009-5-28 10:24

你就说自己学法律的不就得了,博士这个荣誉一个人能否担当,不看其言,更重在观其行

国法以教化为先,连我这个法律白痴都知道

你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威胁卖家,做得实在不妥当

laoshiren5828 发表于 2009-5-28 10:31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妹妹就当他是一只xxx,

qiqi84902059 发表于 2009-5-28 10:32

LZ真有意思,让她告去啊,这种抽象的人生攻击官司时间长,耗时多,她要是真去告就去吧,反正谁输谁付钱,而且LZ也没说什么过分的话,输的概率很小,这些短信都公布了对他影响更不好

yuyan 发表于 2009-5-28 11:11

{:5_378:}感觉都是吃饱了撑的,忘了老话说的:和气生财{:5_386:}

大花猫 发表于 2009-5-28 11:14

买家也应该道歉:不该拿报警威胁对方。
两个人都有错,互相说句软话这事就算完了,也不用退票退钱。
P大点事,至于吗?
你们两怎么和幼儿园小朋友似的,恩?
博士男先和MM道歉,显示一下你男性的大度

vivien0928 发表于 2009-5-28 11:17

大家都是中国同胞,何必酱紫。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rowena 发表于 2009-5-28 11:18

这算什么了不得的大事呢?买主本身并没什么说错的呀?楼主自己太过敏感了吧,解释一下自己已经寄了票不就完了吗?干麻对买主在误解的情况下发的短信那么较真,非要争个输赢?
要我说,卖方钱已收到,票已经寄出,买主只要收到了票,这事儿就了结了,买卖双方从此没任何瓜葛不就完了吗?象小孩一样又要揪扯如何退票? 买方也大度一点儿嘛,不要动不动把什么控告之类的话挂在嘴上,任何人都是平等的,谁也不比谁了不起! 跟读什么书读多少书都无关,跟性别也无关,不要理所当然地认为男性就应该让着女性,对事物的看法就应该是对事不对人的。希望买卖双方不要为了这点儿口舌之争赌气打官司,不至于也不值得.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1:29

本帖最后由 ersteklasse 于 2009-5-28 11:31 编辑

如果大家仔细读的话,应该可以看到我说过这样的话:

我需要再有些耐性,前面我说话语气是有些重,过后我也有些后悔。

LZ如果坚持不为自己侮辱人的话道歉,法庭就是唯一解决纠纷的地方。也请在此讨论的朋友就事论事,不要进行任何人身攻击。我还是那句话,辱人者自辱。

憂淚。。。 发表于 2009-5-28 11:30

真是小事化大咦。。。

NEWNWE 发表于 2009-5-28 11:51

双方都有不太友好的言语。。。其实都站在对方立场换位思考一下就好了,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都是出门在外的同胞,在此握手言和不就皆大欢喜了么。。。{:5_394:}

gilbadasea 发表于 2009-5-28 11:57


俺还想问问,这算侮辱谁了?算BGB里哪条啊?
湖蓝 发表于 2009-5-28 08:3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侮辱不在BGB裡!!!
民事刑事要分清楚阿~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1:58

本来是决意要告的,看到大家的劝说,想想自己也有性子急说话言重的地方,也不强求lz道歉了。不过你还是要明白一个道理,辱人者自辱。如果是德国人这么侮辱我的话,我肯定告到底。因为你是同胞,另外还赶上端午节,我就主动大度一下,就算送你一个节日礼物吧。
票还没到我手上,如果你要的话我给你退回,当然还是你要先把钱转回,因为提出解除合同的是你。如果不退的话就这样了,不过对这票我现在是感情复杂。你回我短信或者在这里回一下都可以。

HBG 发表于 2009-5-28 11:59

楼主搞死这个极品博士吧

Trois 发表于 2009-5-28 12:00

omg{:4_297:}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2:00

楼主搞死这个极品博士吧
HBG 发表于 2009-5-28 11:5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又见一个无聊者。。。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2:02

得意地笑 发表于 2009-5-28 12:19

本来是决意要告的,看到大家的劝说,想想自己也有性子急说话言重的地方,也不强求lz道歉了。不过你还是要明白一个道理,辱人者自辱。如果是德国人这么侮辱我的话,我肯定告到底。因为你是同胞,另外还赶上端午节,我 ...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1:58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千万别大度哎,我支持你去告
对了,你还不是律师吧,那你学法律的,打官司需要律师么?如果你写信,以律师口气写信,落款怎么落呢?是公民,法学博士,还是假装律师落款啊。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2:20



侮辱不在BGB裡!!!
民事刑事要分清楚阿~
gilbadasea 发表于 2009-5-28 11:5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StGB § 185 Beleidigung.

加菲 发表于 2009-5-28 12:21

OMG,男士啊~~~
P.S.買家不會是柏林的吧?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2:29


你千万别大度哎,我支持你去告
对了,你还不是律师吧,那你学法律的,打官司需要律师么?如果你写信,以律师口气写信,落款怎么落呢?是公民,法学博士,还是假装律师落款啊。
得意地笑 发表于 2009-5-28 12:1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知你心存什么心态?
如果我走法律途径的话,一方面会委托律师给侮辱我的人发信,要求和解赔偿,落款当然是律师,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进行私诉,不过这样就是追究侮辱者的刑事责任了。

海的女儿 发表于 2009-5-28 12:35

感觉好多人把重点放在了“博士”上,大家仔细看看所有的短信吧!lz也很很多不对的地方,当然收件人也是太着急了!

sakiel 发表于 2009-5-28 12:35

吗呀,看来这位博士真是学进去了。。。

得意地笑 发表于 2009-5-28 12:37



StGB § 185 Beleidigung.
ersteklasse 发表于 2009-5-28 12:20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还有呢?StGB § 186 StGB § 187 StGB § 238 StGB § 241,法律博士快点整理材料吧

NEWNWE 发表于 2009-5-28 12:38

既然买家已经公开表明诚意了,为什么还纠缠不休呢?再说了双方都有过激语言,哎,今天还大过节的。。。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2:58

aboo 发表于 2009-5-28 13:00

本帖最后由 aboo 于 2009-5-28 13:01 编辑

这人学的都傻了吧?!!!这么点破事儿至于吗!!!

sehnen 发表于 2009-5-28 13:01

die Beiden sind....... besonders LZ

irvine 发表于 2009-5-28 13:03

可怕的女博士。。。

Eva2005 发表于 2009-5-28 13:04

november_rain 发表于 2009-5-28 13:18

世上有男人鸡婆到这个地步!
不顶不行啊!{:5_370:}
页: 1 [2] 3 4 5 6 7
查看完整版本: 经过大家的调和,事情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