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spirit
发表于 2009-8-10 11:53
verseau
发表于 2009-8-10 11:56
你TMD的是不是也听说她是霉女加财女了?
你这样的人太让人齿寒了。
eva06 发表于 2009-8-10 12:4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淡定点,淡定点。。。。不要太激动。。。
simplelife
发表于 2009-8-10 11:59
等结果 我不大会说话但相信北北 支持lzmm 来德国碰到这样的jp不容易 一定要给她们点教训 长点记性
cindypipa
发表于 2009-8-10 12:45
支持楼主和北北MM!
打击人渣!
xumeng
发表于 2009-8-10 12:48
支持楼主和北北MM!
打击人渣!
cindypipa 发表于 2009-8-10 13:4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4_305:}so heftig
oskargans
发表于 2009-8-10 12:55
本帖最后由 oskargans 于 2009-8-10 13:57 编辑
90# eva06
大家多虑的,那个根本就谈不上什么恐吓。警察就是履行公事,每个报案的他们都立案,然后找个罪名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去调查。这种事情当事人根本没必要去找警察解释。我说了不一定代表我做,人家也没说啥,不就是带人去你家散步。这又不违法,再说也没用犯罪事实,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检察官都会用StPO§153 a freigestellt.
顺便也提醒大家没有必要害怕警察,这不是中国,没人屈打成招。别自己在警察局乱承认乱签字。真的有问题找个律师代言就好了。说实话jp两个人涉及的问题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去检举,而且都是要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只要一项告他违约时privatklage。那个必须当事人自己去
爱心贴士 我不是做广告啊,在德国给自己上个律师险是很有必要的,有事找律师
我原来在律所见多了,上了保险的人连男女朋友同居分手,因为个水壶不给都打官司
大家习惯就好了,有空多学法,对自己对别人都有好处。当然有家的,记得从小教育孩子守法
仨爷
发表于 2009-8-10 12:56
luv3721
发表于 2009-8-10 12:59
ii120mph
发表于 2009-8-10 13:05
看不懂这帖. 不知道前因后果. {:5_389:}
luv3721 发表于 2009-8-10 13:5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可怜的娃。。。。
a11aa11a
发表于 2009-8-10 13:29
94# eva06
我说的是『之前』,还是『听说』。。。。
这样也会被骂。。。。。。{:4_297:}
楼主冷静点好吗,这楼里几乎所有人都是敬佩北半球 和 鄙视不负责任改论文者的
不要乱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