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sion
发表于 2016-9-29 19:53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17:56
不要再吓我了。。。。。。我明天一定争取搞定她!
你现在就写邮件给你老板说你要辞职,你明天先把辞职信交给秘书,然后等他回来再详谈或者你随时电话Erreichbar,然后明天就去给秘书
幽雨听弦
发表于 2016-9-29 20:30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16:07
寄挂号信,明天能到吗?
现在这个点估计不行了,最后一次送信应该是下午五六点的样子。不过我觉得明天到不到已经不重要了,只要你发了,路上耽误一周那是DHL的事情,你有发的这个条子就行的,哪怕规定是必须到的那天开始算,你这也能argumentieren一下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20:39
fusion 发表于 2016-9-29 19:53
你现在就写邮件给你老板说你要辞职,你明天先把辞职信交给秘书,然后等他回来再详谈或者你随时电话Erreic ...
好的,就按富姐说的办!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20:39
幽雨听弦 发表于 2016-9-29 20:30
现在这个点估计不行了,最后一次送信应该是下午五六点的样子。不过我觉得明天到不到已经不重要了,只要你 ...
MS是按收到的时间算
cicibaechtold
发表于 2016-9-29 20:43
这个贴子看得我紧张得呀,好像在看悬念片。
eversleep
发表于 2016-9-29 21:39
幽雨听弦 发表于 2016-9-29 20:30
现在这个点估计不行了,最后一次送信应该是下午五六点的样子。不过我觉得明天到不到已经不重要了,只要你 ...
这个没办法argumentieren 的,Abgabe(BGB第130条第2款)和Zugang(BGB第130条第1款)法律上只管Zugang,而且绝大部分(unter normalen Umstaenden)按照Zugang的第二天算。所以明天辞职信无论如何都要让秘书盖个Eingang的章。
如果LZ老板不计较,就不关法律的事儿了。
幽雨听弦
发表于 2016-9-29 22:11
eversleep 发表于 2016-9-29 21:39
这个没办法argumentieren 的,Abgabe(BGB第130条第2款)和Zugang(BGB第130条第1款)法律上只管Zugang, ...
achso,那如果第二天的话也可以啊,今天反正发出去,算第二天到。当然现在这个点也早来不及了
现在不就是LZ的老板秘书不肯盖章所以才在这儿讨论的吧
wolfgang912
发表于 2016-9-30 08:31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14:43
你这么一说我,我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是昨天新公司才告诉我要我,并让我昨天就辞职,我考虑到原公司 ...
你最好看清楚你的合同,我合同当时写的就是,从下月开始再4周才生效,也就是说,如果你10月2号写的辞职信,要等将近2个月,而不是从10月2号起算4周,是从11月。
反正都要辞职了,我觉的,当然讨好新雇主为主。
em.rica
发表于 2016-9-30 08:55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14:53
这也是我冒险的地方,对方说这两天给我电子合同并同时给我寄纸质合同!但是我对新公司这点信任还是有的, ...
你这心可够大 没有签名的白纸黑字合同前我绝对不会kun的。。
hauke
发表于 2016-9-30 08:57
wolfgang912 发表于 2016-9-30 08:31
你最好看清楚你的合同,我合同当时写的就是,从下月开始再4周才生效,也就是说,如果你10月2号写的辞职信 ...
我的写的就是按照gesetzliche kündigungsf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