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sion 发表于 2016-9-29 19:53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17:56
不要再吓我了。。。。。。我明天一定争取搞定她!

你现在就写邮件给你老板说你要辞职,你明天先把辞职信交给秘书,然后等他回来再详谈或者你随时电话Erreichbar,然后明天就去给秘书

幽雨听弦 发表于 2016-9-29 20:30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16:07
寄挂号信,明天能到吗?

现在这个点估计不行了,最后一次送信应该是下午五六点的样子。不过我觉得明天到不到已经不重要了,只要你发了,路上耽误一周那是DHL的事情,你有发的这个条子就行的,哪怕规定是必须到的那天开始算,你这也能argumentieren一下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20:39

fusion 发表于 2016-9-29 19:53
你现在就写邮件给你老板说你要辞职,你明天先把辞职信交给秘书,然后等他回来再详谈或者你随时电话Erreic ...

好的,就按富姐说的办!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20:39

幽雨听弦 发表于 2016-9-29 20:30
现在这个点估计不行了,最后一次送信应该是下午五六点的样子。不过我觉得明天到不到已经不重要了,只要你 ...

MS是按收到的时间算

cicibaechtold 发表于 2016-9-29 20:43

这个贴子看得我紧张得呀,好像在看悬念片。

eversleep 发表于 2016-9-29 21:39

幽雨听弦 发表于 2016-9-29 20:30
现在这个点估计不行了,最后一次送信应该是下午五六点的样子。不过我觉得明天到不到已经不重要了,只要你 ...

这个没办法argumentieren 的,Abgabe(BGB第130条第2款)和Zugang(BGB第130条第1款)法律上只管Zugang,而且绝大部分(unter normalen Umstaenden)按照Zugang的第二天算。所以明天辞职信无论如何都要让秘书盖个Eingang的章。
如果LZ老板不计较,就不关法律的事儿了。

幽雨听弦 发表于 2016-9-29 22:11

eversleep 发表于 2016-9-29 21:39
这个没办法argumentieren 的,Abgabe(BGB第130条第2款)和Zugang(BGB第130条第1款)法律上只管Zugang, ...

achso,那如果第二天的话也可以啊,今天反正发出去,算第二天到。当然现在这个点也早来不及了
现在不就是LZ的老板秘书不肯盖章所以才在这儿讨论的吧

wolfgang912 发表于 2016-9-30 08:31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14:43
你这么一说我,我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是昨天新公司才告诉我要我,并让我昨天就辞职,我考虑到原公司 ...

你最好看清楚你的合同,我合同当时写的就是,从下月开始再4周才生效,也就是说,如果你10月2号写的辞职信,要等将近2个月,而不是从10月2号起算4周,是从11月。
反正都要辞职了,我觉的,当然讨好新雇主为主。

em.rica 发表于 2016-9-30 08:55

hauke 发表于 2016-9-29 14:53
这也是我冒险的地方,对方说这两天给我电子合同并同时给我寄纸质合同!但是我对新公司这点信任还是有的, ...

你这心可够大 没有签名的白纸黑字合同前我绝对不会kun的。。

hauke 发表于 2016-9-30 08:57

wolfgang912 发表于 2016-9-30 08:31
你最好看清楚你的合同,我合同当时写的就是,从下月开始再4周才生效,也就是说,如果你10月2号写的辞职信 ...

我的写的就是按照gesetzliche kündigungsfr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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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辞职的关键时刻,老板度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