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uke
发表于 2016-9-30 08:58
eversleep 发表于 2016-9-29 21:39
这个没办法argumentieren 的,Abgabe(BGB第130条第2款)和Zugang(BGB第130条第1款)法律上只管Zugang, ...
这个我好像在哪看到过,是当天的16点以后到,算第二天
suker333
发表于 2016-9-30 09:00
秘书肯定怂啊, 这么大的事情, 给她10个胆子她也不敢背着老板盖章。 如果我是楼主, 我会现在就找新雇主说明现在的情况。 这样让新雇主也有心理准备。
wolfgang912
发表于 2016-9-30 09:03
hauke 发表于 2016-9-30 08:57
我的写的就是按照gesetzliche kündigungsfrist
你最好问下你们公司,据我所知,几乎所有公司都是,递交辞职信日起,下个月再4周,因为这样好算工资和假期。
hauke
发表于 2016-9-30 09:20
wolfgang912 发表于 2016-9-30 09:03
你最好问下你们公司,据我所知,几乎所有公司都是,递交辞职信日起,下个月再4周,因为这样好算工资和假 ...
如果额外说明了可以,但是法律规定的,而且我就写了一句按法律规定来!
sunyiling0011
发表于 2016-9-30 09:45
公司的离职bestätigung你可以等到老板度假回来再拿啊,只是你现在应该和秘书说清楚,按照合同里规定的,如果我想下个月月底离职就必须这个月月底把纸质的Kun信给公司,我只是做了正确的事情。让秘书收了你的kun信就可以了。
hauke
发表于 2016-9-30 10:47
事情已解决,昨晚给老板写信了,老板已经给我回信,说信我可以给秘书,叫秘书确认也可以,但是她回来后让我一大早去找她。。。。。。
xianwubo
发表于 2016-9-30 13:17
hauke 发表于 2016-9-30 10:47
事情已解决,昨晚给老板写信了,老板已经给我回信,说信我可以给秘书,叫秘书确认也可以,但是她回来后让我 ...
恭喜恭喜,下一个工作去哪个大城市?
hauke
发表于 2016-9-30 13:28
xianwubo 发表于 2016-9-30 13:17
恭喜恭喜,下一个工作去哪个大城市?
mia san mia
xianwubo
发表于 2016-9-30 13:58
hauke 发表于 2016-9-30 13:28
mia san mia
{:5_339:}到了那边赶紧看看是否有亚超。
shrek_munich
发表于 2016-9-30 14:00
hauke 发表于 2016-9-30 12:28
mia san mia
莫非是n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