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儿 发表于 2006-1-4 13:34

原帖由 MARSKINGHUIHUI 于 2006-1-4 05:28 发表
法律名词叫schadenersatypflicht.如果是一个人打一个人的话,庭外和解赔偿金额大约在5000到6000欧元,上庭的话赔偿金额大约在8000欧元左右。
既然报了警,警方一定会找证据,报警的人是最好的证人,再加上你们本 ...
先谢谢你,你的意见对我们很有用。
但是现在我们并不知道检查机关会不会将此事立案,上庭,所以能不能提起公诉还不清楚。
索赔我们一定会的,但是如果庭外索赔,是不是就成了庭外和解了?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因为经济上的赔偿不是我们的第一目的,最重要的是,我们希望这件事有一个公正的裁决,要让他们知道中国人决不是这么容易被欺负。

MARSKINGHUIHUI 发表于 2006-1-4 17:13

法律不是堵气

只要是抱了警,警察就一定会立案调查的,伤人是刑事罪,政府一定会告的.问题是,你们有没有还手,如果进行了自卫反击,上了庭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你们现在有足够的理据,如果和解的话你们占有绝对主动性.索赔是在刑事诉讼之后进行的.
德国的法律是没有道歉的,全都是索赔.堵气是没用的,你们拿到你们应得的就是胜利!

冷冰冰 发表于 2006-1-4 17:22

原帖由 MARSKINGHUIHUI 于 2006-1-4 17:13 发表
只要是抱了警,警察就一定会立案调查的,伤人是刑事罪,政府一定会告的.问题是,你们有没有还手,如果进行了自卫反击,上了庭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你们现在有足够的理据,如果和解的话你们占有绝对主动性.索赔是在刑事诉 ...

同意!!!!

柏林党卫军 发表于 2006-1-4 20:35

偶平时最恨得就是阿拉伯人,尤其是摩人,在这里严重支持一下战斗在抗阿第一线的中国同胞

卡西妮 发表于 2006-1-4 20:40

柏林党卫军 发表于 2006-1-4 20:46

那就打官司之前先打听好,如果是难民就刑事,让他们先去坐牢,出来后又被撵回国。

偶不懂得过法律,只是自己的想法,大家见笑了



原帖由 卡西妮 于 2006-1-4 20:40 发表


估计要是那阿拉伯人是难民,穷鬼一群,你咋向人家要钱?:lol:

迷茫 发表于 2006-1-4 23:35

我不懂法律。只好在精神上支持你们了。希望受伤的同胞尽早痊愈,那些SB突尼斯人受到严厉的制裁!!

红瓦片 发表于 2006-1-5 03:14

刚刚得到的一些德国法律知识,希望对所以的中国人都有用:

法律援助制度:
德国的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由国家财政拨付经费,律师具体实施。具体做法是,国家定期公布接受法律援助的经济收入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在打官司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通知律师协会指派律师代理。申请人也可向当地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国家每年制定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司法部根据各地的需求,分配经费并存入各个律师协会的专用帐户,律师协会在律师办结案件后分发。向律师发放的标准与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收费相等,受援人原则上是完全免费,在受援人胜诉的案件中,法院会判决正常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民事执行制度: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判决的执行,由债权人向初级法院提出。法院可以采用强制手段扣押和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如果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要求债务人公开其财产,包括对第三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则必须对此作出说明。此外,债务人需向法院作出清偿债务的诚意保证,提供全部财产清册,法院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放宽其偿还债务期限。债务人的保证声明和财产记录由执行法院存档,并接受社会的查阅。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法院提供保证或在规定的日期里不愿到庭作出保证,执行法院可以因债权人的申请而执行逮捕。

红瓦片 发表于 2006-1-5 06:17

如果罪犯无法赔偿我们的损失的话,也许他们会申请破产,具体破产程序的细节如下:

自然人破产程序 

  德国现行破产法对自然人破产者提出的并不复杂的破产案件,规定了一个特殊的费用低廉的破产程序。这一程序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债务人必须在破产方案的基础上正式要求与债权人庭外和解。如果和解失败,债务人必须在6个月内提起破产还债程序。债务人破产还债请求书中还必须包括一个原有的或新制定的解决债务的方案。破产法院将这一方案转交给债权人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如果在法院指导下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则需要进入第三步骤,即简化的破产程序。这一程序要比正常破产程序简单得多,主要是因为没有报告会,只有一个听证会。另外该程序中受托人法律上的权限也较小,而非全权受托人。 

  德国现行破产法还为自然人破产专门设计了用于破产预防的自行管理(eigenverwaltung)制度。自行破产管理制度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不任命破产管理人,而任命破产监督人,在监督人的监督下,把企业管理处分权委托破产债务人行使的破产预防制度。只有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经债权人同意,且破产法院认定自行管理不会导致程序的拖延或其他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况发生,可以在破产宣告裁定中命令债务人自行管理。自行管理虽然经过破产法院认可,但并不废止破产程序本身。自行管理程序与一般破产程序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债务人的管理处分权不由破产管理人而由债务人继续行使。对于发布的自行管理的命令,债务人申请撤销的,法院应当允许。如果债权人会议申请撤销或者别除优先权人以及破产债权人申请撤销(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提交丧失自行管理前提条件的证明,法院在作出裁判前还应当向债务人听证,才能作出撤销的命令。监督人在自行管理程序中不仅享有监督权,还享有具体管理权。如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的债务,债务人征得监督人的同意可以进行清偿。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的债务,监督人反对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人实施对破产程序有特别意义的法律行为,应取得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债务人应编制破产财产清单、债权人清单交监督人进行审查。 

smile268 发表于 2006-1-5 13:27

原帖由 卡西妮 于 2006-1-4 20:40 发表


估计要是那阿拉伯人是难民,穷鬼一群,你咋向人家要钱?:lol:
是啊,千万不要相信他们的庭外和解,他们会说赔又不赔的,骗人的A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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