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哼哼
发表于 2006-1-5 14:06
我听我邻居说她以前咨询过 说大学生可以花10欧开个什么证明 拿这个去找任何律师 打官司 费用都是国家出
番茄
发表于 2006-1-5 19:34
没有仔细把帖子看完(太多了,呵呵),再这里说几点我的意见,如果重复了,不好意思啊。
1, 去学校arsta开一个需要法律援助的证明(类似穷人证:-)),凭这个证明可以在任何一个律师那里请求免费的法律咨询。跟律师讲整个事情的经过,律师会告诉你他能帮你什么,你应该注意什么,如何上诉等(如果不找律师,最后事情可能被坏人将黑说成不白,最后说是你们先开始打人都不一定)
2,所有当事人会收到polizei的vorladung,去警察局做笔录(是分别做)。你们最好事先把情况在对一下,不要到时去了以后,一个说东一个说西。
3,这种案子属于刑事案件,警方会自动起诉肇事者。比如说阿拉伯人甲某伤害中国人乙某,这就是说不是所以的肇事者都会被起诉,也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会自动被列为受害者。比如某个中国女生被碰了一下,但是不严重,这种情况必须自己提出对肇事者的起诉。
反正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找律师,他会为了将清楚一切的。
当然,法庭会自动安排一个国家律师,不过那事后话,一定要在开庭之前自己去律师那里咨询一下。
祝好运!:-)
红瓦片
发表于 2006-1-5 20:03
原帖由 番茄 于 2006-1-5 19:34 发表
没有仔细把帖子看完(太多了,呵呵),再这里说几点我的意见,如果重复了,不好意思啊。
1, 去学校arsta开一个需要法律援助的证明(类似穷人证:-)),凭这个证明可以在任何一个律师那里请求免费的法律咨询。 ...
谢谢你的解答和关心,我们这的Arsta要到下星期才开门,警察局说案子在办理过程之中,我们在两个星期之内会收到他们的信,再去录口供。
StevenLee
发表于 2006-1-9 11:23
一定要跟阿拉伯人理赔清楚,让他们的贱手再也不敢伸出来!
StevenLee
发表于 2006-1-22 23:34
最新进展:
肇事者是突尼斯人,两个本地的学生和两个外地来的,据警察说他们也有两个受伤(先高兴一下),不过也到现在为止没有到警局录口供,不知道当初留的地址是真是假。
我方也在申请免费律师,但是需要账户上少于2600欧元,但是大家有人不止这个数目,比较麻烦,不知道现在该如何是好?
听警察说,如果对方穷,再打民事官司,真的可能官司打赢了,还要我们自己付所有的费用,真是郁闷!
[ 本帖最后由 StevenLee 于 2006-1-22 23:37 编辑 ]
the.O.C.
发表于 2006-1-22 23:36
mib
发表于 2006-1-23 04:47
原帖由 StevenLee 于 2006-1-22 23:34 发表
最新进展:
肇事者是突尼斯人,两个本地的学生和两个外地来的,据警察说他们也有两个受伤(先高兴一下),不过也到现在为止没有到警局录口供,不知道当初留的地址是真是假。
我方也在申请免费律师,但是需要 ...
随便出示点就行
一般不会查的。
芙蓉小姐
发表于 2006-1-30 09:30
如果罪犯无法赔偿我们的损失的话,也许他们会申请破产,具体破产程序的细节如下:
自然人破产程序
德国现行破产法对自然人破产者提出的并不复杂的破产案件,规定了一个特殊的费用低廉的破产程序。这一程序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债务人必须在破产方案的基础上正式要求与债权人庭外和解。如果和解失败,债务人必须在6个月内提起破产还债程序。债务人破产还债请求书中还必须包括一个原有的或新制定的解决债务的方案。破产法院将这一方案转交给债权人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如果在法院指导下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则需要进入第三步骤,即简化的破产程序。这一程序要比正常破产程序简单得多,主要是因为没有报告会,只有一个听证会。另外该程序中受托人法律上的权限也较小,而非全权受托人。
德国现行破产法还为自然人破产专门设计了用于破产预防的自行管理(eigenverwaltung)制度。自行破产管理制度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不任命破产管理人,而任命破产监督人,在监督人的监督下,把企业管理处分权委托破产债务人行使的破产预防制度。只有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经债权人同意,且破产法院认定自行管理不会导致程序的拖延或其他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况发生,可以在破产宣告裁定中命令债务人自行管理。自行管理虽然经过破产法院认可,但并不废止破产程序本身。自行管理程序与一般破产程序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债务人的管理处分权不由破产管理人而由债务人继续行使。对于发布的自行管理的命令,债务人申请撤销的,法院应当允许。如果债权人会议申请撤销或者别除优先权人以及破产债权人申请撤销(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提交丧失自行管理前提条件的证明,法院在作出裁判前还应当向债务人听证,才能作出撤销的命令。监督人在自行管理程序中不仅享有监督权,还享有具体管理权。如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的债务,债务人征得监督人的同意可以进行清偿。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的债务,监督人反对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人实施对破产程序有特别意义的法律行为,应取得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债务人应编制破产财产清单、债权人清单交监督人进行审查。:o:o
认真学
发表于 2006-1-31 05:18
看帖子看得晚了!!
向同学慰问!!
请于当地学生会联系,通过他们找到全德华人学者学生团体联合会。他们有专业人士!!
heitaolaok
发表于 2006-2-1 18:40
ding shang
bunengche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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