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lake1
发表于 2007-5-27 18:08
原帖由 草莓沙拉 于 2007-5-27 18:5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还是建议报警吧。问过德国同学,如果是父母没经过子女的同意,也等于偷。何况是男女朋友关系了。好像我晚到一步,楼主已经在准备材料了。做得好,她要是不得到惩罚,还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受骗呢。
谢谢!所以我想把她惩罚的重些,例如遣送回国,这样她至少不能再出来行不义之事了,否则在国外两个中国人打盗窃官司,毕竟不好看。
我准备明天去报警,今天把所有细节想清楚。
财神妹妹
发表于 2007-5-27 18:18
原帖由 legendlake1 于 2007-5-27 15:12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会吧?那我还要证明是她清醒的情况下自己在自己的手机上发的? 其实您说的也对,这个证据不要也罢,她的在场证明和提款机的提款证明已经足够了,这是没法抵赖的.
晕,看来很多字还是不能省的$汗$
她的手机短讯是重要的证据呀,至少我觉得是,毕竟是她自己承认说做了什么什么事情,跟警察说的时候,这个对你有利。我之前那么说是因为我觉得要是她不承认自己发过这样的短消息,你要怎样说呢?是有其他证据显示钱是她拿走的,但就象前面有人说的,她要是一口咬定是你同意的呢?—怎么觉得自己说的有点乱,估计刚睡醒,脑子还有点迷糊。
rosamagnolia
发表于 2007-5-27 18:28
原帖由 caddie 于 2007-5-27 12:16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 530 BGB Widerruf der Schenkung (1) Eine Schenkung kann widerrufen werden, wenn der Beschenkte durch schwere Verfehlung gegen den Schenker oder einen nahen Angehörigen des Schenkers groben ...
没错,赠送的东西再德国是可以要回来的,要能证明确实是你赠送的和对方忘恩负义。
legendlake1
发表于 2007-5-27 18:31
原帖由 bankerpeng 于 2007-5-27 18:2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看来你很喜欢do background check,连对一个论坛上毫无关系的人都要这么做,你还叫自己是男人~
弱智并不可悲,明明是弱智还生怕别人不知道这点到处宣扬,这就有点可悲了。随便说说,不要对号入座。
谁说多了解一下别人的background就不算男人了?你可千万不要向别的男人“宣扬”你这个重大发现,否则别人会把你“对号入座”的。
对了,我看一下你的性别,只是为了给你回帖的时候,举一个你做男方或女方的例子,因为我觉得把一个人的性别这么大的background搞错不大礼貌。布什见了你这么天才的网友,你千万别称他是:Miss Bush 或者Ms Bush 哦
同样,你看了我的回帖觉得不爽,要继续回帖,怎么是“毫无关系”呢? 论坛上大家除了发帖子,还有其他“关系”吗?
现在,请你给自己“对号入座”一下,总之大部分和我“毫无关系”网友都给应该您“对号”了。
随便说说,有的网友可能都已经笑了。
睡个好觉!这是我和你这个“男人”最后的“关系”。
最后,用聊天心理学的原理推断一下您的性别,您应该是一位女性,男性在聊天的时候,绝少用“~”的,如果哪位男性经常用“~”,那他肯定有点“她”的倾向。鲁迅在三味书屋中用过这个“~”,但那是当标点符号用的,而且当时没有论坛和聊天哦。
catwyc
发表于 2007-5-27 18:35
跟各德 朋友聊 她的意 如下
1. 如果一切真如lz所 的 於 行的 lz可以去警察控告她 unterschlagung. 是刑事案件
如果lz想把 拿回 可能要找律 再民事法庭中要回 如果lz 了 方要 所有的 用包括lz的律 用
而lz 出了 物如果lz能 明女方根lz在一起 是 了 可以用grob undankbar(groben Undanke, BGB § 530, Widerruf der Schenkung : §812 Ungerechtfertigte Bereicherung ; § 823 Scadensersatypflicht )
的理由起 女方 要求 物 及之前支付的生活 退回 一部分 多是民事法庭. 然 也可以 警 一?愀嬷 浒
legendlake1
发表于 2007-5-27 18:41
原帖由 财神妹妹 于 2007-5-27 19:1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晕,看来很多字还是不能省的$汗$
她的手机短讯是重要的证据呀,至少我觉得是,毕竟是她自己承认说做了什么什么事情,跟警察说的时候,这个对你有利。我之前那么说是因为我觉得要是她不承认自己发过这样的 ...
有道理,我准备加上。但是法律是讲证据的,就是她一口咬定我同意的,没有书面或口头同意的证据也不行啊。而且应该还有缺席审判,只要证据充分就能定罪啊。
我主要是觉得还要公证短信太麻烦,一般情况来说,在场证明,取款清单,取款地点应该足够证明她是guilty的了吧,多一个证据就要多一份陈述,而且是否还要把手机留在警察局作证物?那就太夸张了,我就没法工作了。您想一下我的说法可能还有什么不足,也就是她可能如何抵赖掉?我正在写报案书。
她发给我的简历上有她的手机号码,同短信是一致的,这个应该可以作为短信是她发的证据。
magicstar855
发表于 2007-5-27 18:52
legendlake1
发表于 2007-5-27 18:53
原帖由 catwyc 于 2007-5-27 19:3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剛剛跟各德國朋友聊 她的意見如下
1. 如果一切真如lz所說的關於銀行的錢 lz可以去警察控告她 unterschlagung. 這會是刑事案件
如果lz想把錢拿回 則可能要找律師 再民事法庭中要回 如果lz贏了訴訟 對方要負責 ...
精彩,非常感谢!您为这事专门同德国朋友交流,还花这么大版面知会我,不胜感激。需要在下尽力的,请给我电邮,在个人信息中即可得到。可能您帮助别人并没有目的,但是受人点滴恩,必以涌泉报。
如果钱要走民庭要回,还要找律师,还要举证,那我决定放弃,我没那么多时间,年底我就彻底回国了,现在还有许多工作,就让她又个不良记录算了,估计这个不良记录应该可以給她足够的教训了。
carrier
发表于 2007-5-27 19:03
这帖子真有意思
大飞
发表于 2007-5-27 19:37
小女孩不爱老男人的钱难道还爱他的人么?
上了人家又觉得太贵?难道你真爱上她了么?
就跟演艺圈潜规则后又出来爆料的女星一样的恶心贴。
多踩两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