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6:39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到底想跟我说什么?
因为你说来说去的中心意思是:
1.判例不能代表普遍情况
2.我只要找个好律师,什么都能搞定
我要告诉你的是
1.很多判例,直接改变德国的普遍司法实践。有些判例甚至如同法律。你到底有没有去看我给你帖的第二个链接,标题直接就是“用Eigenbedarf的理由来kun房客的门槛提高了”,这是个直接具有普遍司法实践影响的判例。不是你所说的“不代表什么”。
2.律师的活动空间不能超越法律。有个判例摆在那边,律师不能说,判例算个屁,不能应用在我这个案子上。律师最多只能尽量去找现在这个案子和那个判例不同的地方。说,我现在当事人的情况和这个判例有一点不同,所以我看可以适用另一条款。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42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你说来说去的中心意思是:
1.判例不能代表普遍情况
2.我只要找个好律师,什么都能搞定
那你有没有看到我一直强调的情况,前提,这两个词汇啊,老大!!!!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6:44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你有没有看到我一直强调的情况,前提,这两个词汇啊,老大!!!!
是啊,你一再提醒别人注意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不要搞一刀切的结论,
而你自己下的结论都是一刀切的,而且被指出是明显错误的。
mies
发表于 2011-12-6 16:49
来说两句个人意见,其实两个人住完全没有问题(当然人均Mindestwohnfläche 应该还是要有大概10qm左右的),说到底了房屋出租就是一个商品,人多就加钱呗,房东(这里是Studentenwerk)有什么好担心的呢?如果是和别的学生摊Nebenkosten那别人肯定不干,如果就你们自己单独算水电暖,基本上房东也不会管.但是学生宿舍有一个基本情况就是算一定程度的福利房,那么就相当于你租的房子占了便宜,就好像在大学食堂吃饭一样,最后房东会给你Erlaubnis,但是租金就好不说了,大家都是Vernunftig的自然人,最后还是自己来算帐的,这个事情也不外乎如此.所谓法律也就是给大家一个规则而已.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52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啊,你一再提醒别人注意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不要搞一刀切的结论,
而你自己下的结论都是一刀切的,而 ...
那我前面那句话不也说了,我的结论也有点太绝对。不好意思,很少说那么绝对的话,不是我的风格。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6:54
mies 发表于 2011-12-6 16: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来说两句个人意见,其实两个人住完全没有问题(当然人均Mindestwohnfläche 应该还是要有大概10qm左右的) ...
当然啦。Aufpreis啊,更多的BK那是肯定的,但是不搬走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8:14
本帖最后由 zainali 于 2011-12-6 18:15 编辑
mies 发表于 2011-12-6 16: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来说两句个人意见,其实两个人住完全没有问题(当然人均Mindestwohnfläche 应该还是要有大概10qm左右的) ...
顶这个! 非常同意!
感觉就跟国内的福利分房一样,原本低收入的人才有这个权利,结果一个开奔驰的过来说:虽然我有奔驰,也不是低保户,但是我有住房子的权利!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呵呵
另,18平米两个人,我们这里不给签证。至少平均每人12平米。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8:18
本帖最后由 zainali 于 2011-12-6 18:18 编辑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6: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要看过来住的人是谁吧,当然你不能随便找个人。
我的印象当中,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的话。如果是一级亲属 ...
好几年前,一个好朋友的妈妈要过来besuch,去北京延签,拒了。
签证官比较nett,告诉了理由,是房屋面积不够。
我那个朋友的房子是WG,合同上是20平米左右。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8:25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6: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然啦。Aufpreis啊,更多的BK那是肯定的,但是不搬走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说实话,我觉得你的这个案例太不具备广泛性了。
在很多地方未必行的通。
法律意义上来讲,我不太清楚,你后半句是不是有道理。我个人觉得没有。
我只是觉得,法律是要保护双方的,vermieter和mieter是两个parteien,法律不可能只保护其中某一个partei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8:32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8: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几年前,一个好朋友的妈妈要过来besuch,去北京延签,拒了。
签证官比较nett,告诉了理由,是房屋面 ...
看清楚了,前提是“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的话”。不需要跟房东打招呼。
另外,外管局和房东不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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